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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国内股市等投资渠道不景气的情况下,非法网络炒汇组织以高杠杆、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通过电话、短信、网络多种宣传渠道,鼓吹境内主体参与非法网络炒汇活动。从现阶段看,大多非法网络炒汇均是以投资者血本无归和组织者人去楼空告终,在给广大投资者个人及家庭带去沉重打击的同时,也给外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一、引言 2009年9月,多名个人向浙江公安和外汇部门举报,称台州百家信公司与上海佰福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外汇业务。经多部门联合调查,上海佰福金公司系日本佰富门集团业务人员河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成立的一家炒汇业务拓展类公司,台州百家信公司实际为这家网络炒汇公司在台州的代理,两家公司在没有获得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宣传网络炒汇的高杠杆、高收益率,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吸收并指导客户进行跨国外汇业务买卖。一年间,两家公司共吸收506万元人民币资金,并收取至少4万多美元的手续费,致使20名客户输得血本无归。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两家公司组织开展网络炒汇的行为进行了判决。 二、关于网络炒汇 网络炒汇指借助网络平台开展的外汇买卖交易,其实质是一种外汇保证金交易。外汇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用自有资金作为担保,利用杠杆效应,将银行或经纪商提供的融资放大来进行外汇交易。投资者可在20-400倍的杠杆额度内自由买卖同等价值的即期外汇,操作所造成之损益,自动从上述投资账户内扣除或存入。其最大的特点是让小额投资者可以利用较小的资金,获得较大的交易额度,和全球资本一样享有运用外汇交易作为规避风险之用,并在汇率变动中创造利润机会,外汇保证金交易从本质上就是一个投资行为。近年来,随着网络交易平台的设计日益成熟且广泛运用,专门为投资者设计的网络操作平台可以使投资者直接操盘进行点击式交易,保证金交易逐渐发展为网络炒汇。 在国外发达的金融体系和完善的监管制度支撑下,外汇保证金交易作为一种风险防范和投资手段已较为普遍。在我国,1994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我们所说的非法网络炒汇,是指境内主体从事的、以境内各类未经批准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中介、借助境外炒汇平台实施的网络保证金交易。从近年来国内发现的非法网络炒汇案件看,交易者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目的大大超过了投资的范畴,投机获取高额收益已成为其主要目的,而最终的结果往往是投资者亏得血本无归。 三、网络炒汇在我国的发展 就全球范围而言,外汇保证金属于个人理财产品中的顶级产品。德意志银行、瑞士信贷银行、花旗银行等国际各大银行的外汇保证金业务已经开展的非常成熟。在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主要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一)盲目发展阶段(1992-1994) 1992 年至1993 年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过程中,多家香港外汇经纪商未经批准即到中国大陆开展外汇期货交易业务,并吸引了大量国内企业和个人的参与。由于国内绝大多数参与者并不了解外汇市场,盲目的参与导致了大量客户亏损,其中也不乏大量的国有企业。鉴于此, 1994 年8 月,证监会、外管局、工商局、公安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明令禁止各种外汇保证金交易。不过在此期间的1993 年底,中国银监会开始允许国内银行开展面向个人的实盘外汇买卖业务。随着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取缔,外汇实盘交易成了个人投资者想要进行外汇投资的唯一途径。 (二)半开放时期(2006-2008) 到了2003 年,伴随美国外汇经纪商逐渐步入正轨,并接受监管,许多外汇经纪商不断将触角伸向中国,这也不断的刺激了中国银行业。2006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获批面向个人投资者推出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首次采用保证金模式。2006 年11 月,交通银行宣布,经监管部门核准,在国内同业银行中率先推出个人外汇交易新产品—“满金宝”,正式向全国范围推广。当时提供给普通投资者5 倍杠杆。2007 年2 月,中国银行发布消息,中行将携个人外汇交易新品“保证金外汇宝”正式进军外汇保证金市场。此时提供给普通投资者10 倍杠杆。2008 年3 月,民生银行高调宣布进入外汇保证金领域,并举行了规模空前的外汇保证金模拟大赛。民生银行给客户提供20 倍杠杆。至此,外汇保证金又一次在国内引起普通投资者的关注。然而,2008 年6 月,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叫停所有银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理由是银行尚未能完全掌控外汇交易带来的风险。 (三)现行政策(2009年至今) 就现阶段而言,外汇保证金交易尚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国家禁止各类主体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 四、非法网络炒汇的特点及现状 (一)非法网络炒汇的欺诈特点 1、“名门出身”忽悠人 有的炒汇公司往往冒充境外合法正规外汇经纪公司,通过境外交易公司名称中的一个英文字母,偷梁换柱。有的被冒充的境外公司本身在所在国就属于无牌经营的非法公司。对于这类中介公司,境内投资者很难分辨,往往信以为真,一旦将资金打入这些公司的境外账户,资金安全存在着极大的隐患。 2、代理协议实为“卖身契” 客户开户时,工作人员往往会用各种方式鼓动客户“委托理财”,口头承诺公司代理客户操作一定会保本,赚的钱全部是客户的,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一旦客户在《委托代理书》上签字,客户就等于签了“卖身契”,因为合同上大多写明“客户将账户全权委托给代理人操作,客户将为此承担一切责任”。这样一来,代理中介很可能会与别人合谋掏空客户资金,即使客户的钱被亏得一干二净,也无从申诉。 3、频繁进出赚取手续费 炒汇是双向交易,而且可当天买卖,网络炒汇公司巧妙利用这一点,不断鼓动投资者频繁操作。由于外汇市场变化快,时间紧迫,很多投资者都来不及仔细计算费用就进行了操作。投资者每操作一次,炒汇公司都会收取手续费,这样,投资者最后即使小有盈余,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和利息之后,也所剩无几甚至“反盈为亏”。 4、虚拟平台内部操作 个别欺诈性质的炒汇公司会伪造一个交易平台,客户登录的交易系统,其实就在该公司的网络服务器上。这个系统完全在炒汇公司的操纵下,不管行情如何,不管投资者如何操作,判断总是错的,总是不断赔钱。偶尔遇到客户赚钱的大行情,系统会无法登录或掉线;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客户均无法平仓,直至保证金基本亏损完毕系统才爆仓或自动平仓;当客户向公司讨要说法时,公司就销毁客户所有的书面资料,人去楼空。 (二)新的发展趋势 从监管部门发现的情况看,现阶段我国的非法网络炒汇还呈现出以下新的发展趋势: 一是从事网络炒汇的中介机构数量日趋增多且五花八门。从中介公司的名字上,咨询公司、外汇公司、投资公司等各类公司五花八门,近年来仅在杭州发现的就有“第三波外汇公司”、“日本121BANK-FX株式会社驻杭州代表处”、“上海晟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汇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欧瑞外汇公司”等十余家。这些公司大部分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注册成立,门槛低、投入少,即便被有关部门打击关闭,很容易就可以改头换面,另起炉灶。 这些公司代理的境外交易商也是五花八门,不仅分布于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塞浦路斯、百利兹、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其中有属于境外合法正规交易公司的,也有一些在境外所在国已属于无牌经营的非法公司。如从香港证交所列出的名单来看,境外存在着一大批无牌照可疑公司在从事类似业务,境内投资者很难分辨,一旦将资金打入这些公司的境外账户,资金安全存在着极大的隐患。 二是参与者大多不具备投资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在非法炒汇组织的鼓吹下,参与网络炒汇的人员成分日趋复杂,有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也有中年家庭妇女、退休老人,但参与者普遍缺乏专业投资经验,不具备外汇交易的相关知识。此类人群的最大特点就是急于求成,往往抱着一夜暴富的目的参与网络炒汇。违法份子也往往是利用这一心理特点而将这些“投机者”引入不归路。 三是部分网络炒汇机构采取类似传销的模式。从近几年查处的非法网络炒汇案件看,部分从事违法行为的中介公司首先以待遇优厚为名,大量招募人员,在对其进行炒汇业务培训以及各类“知识”的灌输后,不仅要求员工自己必须参与网络炒汇,也对其发展客户的数量和吸收的炒汇金额提出硬性指标,其结果往往导致员工及其多名亲戚朋友最终遭受巨大的损失。 五、选择正规的外汇投资渠道 从法律角度看,擅自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非法组织者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外汇业务行为,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则构成了私自买卖外汇行为,均需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就现阶段而言,适合普通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定期外币储蓄。这是目前投资者最普遍选择的方式。它风险低,收益稳定,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收益性。而它与人民币储蓄不同,由于外汇之间可以自由兑换,不同的外币储蓄利率不一样,汇率又时刻在变化,所以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同币种进行储蓄的优势。 二是外汇理财产品。相对国际市场利率,国内的美元存款利率仍然很低,但外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能随国际市场利率的上升而稳定上升。另外,如今国内很多外汇理财产品大都期限较短,又能保持较高的收益率,投资者在稳定获利的同时还能保持资金一定的流动性。许多银行都推出了类似的产品,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不需要外汇专家的帮助。 三是通过银行开展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与网络炒汇这种虚盘外汇买卖相比,现阶段我国境内允许开展个人开展实盘外汇买卖。实盘外汇买卖俗称“外汇宝”,是指个人客户在银行通过柜面服务人员或其他电子金融服务方式进行的不可透支的可自由兑换外汇(或外币)间的交易,是一种有效的个人外汇资产保值增值的金融工具,目前国内很多银行均已开展这种业务。其中,交易较为活跃的组合包括欧元兑美元、美元兑日元、英镑兑美元、澳元兑美元,美元兑加元等。 总体来讲,在进行外汇投资时,投资者首先需要把握国际经济基本面的动向,对各种货币的整体走势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应掌握必要的技术面知识,尽量挑选较为熟悉的货币进行买卖和投资,并要注意止损。 2015-02-27/zhejiang/2015/0227/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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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最为外汇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往往存在非法经营时间长、金额大、币种多、交易复杂且呈现“家族式”交易的经营特征。近年来,外汇局与公安部门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通过深入细致的内查外调,使违规主体得到应有的惩罚,极大地震慑了类似违规主体。 一、案件简介 浙江某著名侨乡,在外经商打工的遍布世界各地,个人跨境往来频繁,本外币兑换交易活跃。2012年5月初,有人向公安局反映,发现某银行门口有“黄牛”长期蹲点,要求予以调查。公安局立即对银行周边环境进行观察并确认情况属实,于是通过认真排查迅速锁定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并于2012年5月立案侦查。面对非法交易时间跨度长,交易金额大、币种繁多、汇率牌价24小时变动等重重困难,公安局在外汇局的协助下取得突破性进展,案件最终水落石出。 原来,自2006年4月至2012年6月,15位“黄牛”看到外汇汇率的波幅较大,就以相对较低价位大量吸收散客、亲戚、朋友的外汇,再以相对较高的价位出售给有需要外汇的散客,从中赚取汇率差,每100美元大约赚取人民币利润0.2元至1元。另外,有1家企业和2位个人从“黄牛”处购买或卖出外汇数额较大。该系列案件涉案金额达三千余万美元。 反观此案,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非法经营时间长、金额大、币种与交易对象多。该案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长期从事非法外汇买卖,部分涉案人员从2006年起开始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交易金额折合美元约三千余万美元,涉及币种主要为美元和欧元,另有零散交易的英镑、港元、日元、加元、澳元、韩元、泰铢、罗马尼亚币等多种币种。其交易的对象多数为散客,多达上千人,且多数为一次性交易。 二是外汇资金来源及去向分散。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外汇资金来源主要是当地散客。由于其交易价格高于银行结汇价格,故一些持有外币现钞的华侨及其亲属愿意将外汇卖给他们。交易对象还包括当地企业和个人等,购汇的企业和个人主要用于到国外参展、公务出差和旅游等用途。 三是利用直系亲属个人账户。目前外汇法规对个人项下外汇存取及划转存在诸多限制,犯罪嫌疑人为方便交易,利用其亲友开立多个外汇账户供其使用。以陈某为例,以其父母和妻子等直系亲属的名义开立多个外汇账户,用于其非法经营的外汇存取。 四是呈现“家族式”经营特征。与民营企业“家族式”经营特征类似,一些地区的非法买卖外汇也形成了家族共同经营的模式。该系列案件中,发现多个亲戚间相互合作,共同开展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例。丁某与其妻方某雇佣其侄女黄某一起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由黄某保管用于外汇交易的银行卡、填写银行卡单子和资金划转;主犯王某与其母亲尤某、其妻王某均共同从事非法买卖外汇;另一嫌疑人张某,其丈夫因从事非法买卖外汇已于2013年在另一个案件中被外汇局处罚。 通过外汇局和公安机关的紧密协作,2013年11月1日,人民法院按情节轻重对上述15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共处罚金279万元。外汇局也对1家涉案企业和2名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启示 一、涉汇主体要有合法合规意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企业和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凡个人境外合法收入,尽量汇款入境,确需携带外币现钞的,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凭入境申报单在银行办理外汇现钞入账手续,切莫贪图一时方便,随意将外汇卖给其他企业和个人,成为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提供者。 二、银行真实性审核需尽职。银行作为外汇业务的主要审核、操作部门,在认真审核表面真实性的同时,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客户,对异常资金交易要及时掌握,耐心劝导、监督客户严格按外管管理规定办理业务,受理大额外汇收支和人民币的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莫无意中成为私自买卖外汇的帮手,一旦发现客户违规,要及时向属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三、家庭要有社会担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谋求家庭物质生活的改善,多多赚钱,本无可厚非,但要守住法律道德底线,要合理合法。像本案中,15个人被判刑,其中有夫妻、母子、兄妹。他(她)们就是因为从事非法经营,将在监狱中度过几年。这样既毁了自己也毁了家庭,确需引以为戒。 2015-03-10/zhejiang/2015/0310/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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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解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的规定,将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特殊机构赋予代码。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现将该《规程》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该《规程》实施后,银行自行为特殊机构编制的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自行为特殊机构赋予的代码一律停止使用,特殊机构应当按照《规程》的规定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二、请各外汇局分支局做好特殊机构新旧代码的对照表,以便于特殊机构申报信息的前后衔接。 三、各外汇局分支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码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赋码和管理工作。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将此文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包括外资银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精神,切实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以及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局”)负责代理辖内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管理等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国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和赋码的协调工作,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防重、查错等工作,并负责安装、维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系统(以下简称“赋码系统”)。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收支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申报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等),以及在境内银行有收支业务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的专用代码。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第四条 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对首次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机构,需查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简称“代码证”),并核验其有效性。 (一)如果该机构无代码证,但属于本规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或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 1.该机构应当向银行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银行应当审核该申领机构的名称,确保该机构名称与开户档案资料中的名称或预留印鉴一致,并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文的复印件两年备查。银行应于当日按照“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表1)的格式将需要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信息通知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或者已安装赋码系统的所在地外汇局支局。 2.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后,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 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汇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领请求进行审核、查重后,通过赋码系统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并返回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支局。 4.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的特殊机构代码后,于本工作日内打印出“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表2)和“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并通知相应的银行。 5. 银行收到外汇局分局/支局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表2和表5)后,应留存“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同时应在本工作日内通知申领机构前来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二)对于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失效的境内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且不属于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以下业务操作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 1.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应填写“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 (以下简称“协办单”,见表3)中的“银行填写”栏,并要求该机构自行填写“机构填写”栏后,前往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办理代码证。 2.如果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核实,该机构属于其赋码范围,则该机构应按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如果不属于其赋码范围,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应于本工作日内填写协办单中的“代码管理中心意见”栏,并通知该机构凭该协办单前往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支局办理特殊机构代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应留存协办单的复印件,以便于日后筹办机构转为正式组织机构时进行核对。 3.已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有关协办单;未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清单汇总并填写“境内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表4)后,将该申领表递交所属的外汇局分局,并留存有关协办单。 4.外汇局分局收到辖内支局提交的“境内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或代码工作机构出具的“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或协办单。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汇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领请求进行审核、查重后,通过赋码系统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并返回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支局。 6.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的特殊机构代码后,应于本工作日内打印出“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和“境内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表6),并通知申请机构或辖内相应外汇局支局。 7.未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外汇局分局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后,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前来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 第五条 协办单和申领表的留存期限为两年。 第六条 对由特殊机构转为符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码范围的机构,应重新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的申领要求,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该类机构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时,应当向代码工作机构出示其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以确保机构代码的唯一性。 第七条 已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分支局应当将赋码信息制作备份并定期对赋码信息和赋码系统进行维护。 第八条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将所办理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情况,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将特殊机构及其代码情况在外汇局系统内部网上发布,供各分支局查询,以减少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负担。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应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并定期将特殊机构及其代码情况提供给各地的代码工作机构,便于其核对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 第九条 本规程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2015-04-29/zhejiang/2015/0429/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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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便利性和合规性,创新外汇管理与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了面向企业主体的联机接口服务(以下简称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并在深圳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用于实现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以后台接口方式直接对接,开展企业自身业务数据的查询、报送等实时业务办理工作,现已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机接口服务,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展服务领域。 二、企业通过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与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的业务管理要求和规则完全一致。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辖内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宣传培训、接入审核、跟踪调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四、各分局组织开展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应根据辖内企业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结合企业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五、为确保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工作顺利开展,各分局应按以下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企业申请使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实需原则。申请接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并遵循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联机接口技术规范。 (二)企业向所在地分局申请接入,并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见附件)。集团企业经内部授权,可以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分局申请单点接入,成员企业以自身名义通过联机接口办理自身业务。 (三)申请接入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指南》、《企业联机接口技术方案》、《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自身系统改造、联调测试、接入申请、运行管理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2月11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2015-04-29/zhejiang/2015/0429/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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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2028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6%,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跨境资金流动平稳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同比增长。2021年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3796亿美元,同比增长16%。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1%,体现我国经济持续恢复发展为外贸持续增长奠定基础,以及全球经济和贸易有所回暖、国际需求增加;进口1.9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4%,主要是内需逐步恢复,同时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推高进口价格。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同比收窄。2021年前三季度,服务贸易逆差821亿美元,同比下降30%。旅行、知识产权使用费和运输是主要的逆差项目。其中,旅行逆差724亿美元,同比下降20%,主要是疫情起伏反复持续抑制人员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和支出分别增长39%、24%,逆差260亿美元,同比增长20%,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贸易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不断加深;运输逆差177亿美元,同比下降42%,主要是运输服务收入增速继续快于支出。 三是直接投资呈现较大顺差。2021年前三季度,直接投资净流入1636亿美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2491亿美元,显示外资对在华投资兴业保持信心;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855亿美元,保持平稳。 总体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大局没有改变,这为我国经常账户平稳运行、国际收支延续总体平衡提供了坚实基础。 2021-11-08/zhejiang/2021/1108/1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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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2013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5个地区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试点情况良好。在此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高单笔业务限额。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二是规范试点流程。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三是严格风险管理。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职责,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外汇局将对试点业务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进行审慎监管。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01-30/zhejiang/2015/0130/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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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1年10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1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176亿美元,较9月末上升170亿美元,升幅为0.53%。 2021年10月,我国外汇市场供求保持稳定,跨境收支交易理性有序。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进展、主要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微跌,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反复,全球经济复苏面临较多不稳定因素,国际金融市场波动较大。但我国经济延续恢复态势,具有强劲韧性和巨大潜力,将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提供支撑。 2021-11-09/zhejiang/2021/1109/1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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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5-03-30/zhejiang/2015/0330/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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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明确将海宁皮革城纳入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海宁皮革城现有实体商户4000多家,2014年共接待游客608万人次,市场成交额138亿元,其中潜在市场采购出口金额约5.3亿元。为推动海宁皮革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顺利实施,外汇局嘉兴市中心支局协同海宁市支局主动配合海宁市政府,结合海宁皮革城实际, 积极探索和完善“市场采购”外汇管理,为“市场采购”外汇收支提供便捷的政策通道和最大化便利措施,确保“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顺利落地。 一、积极向省分局请示汇报,争取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由中心支局带队赴省分局专题汇报海宁皮革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推进情况及遇到的外汇管理难题。 二、主动赴义乌支局学习取经,借鉴吸收成功经验。义乌市是全国率先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地区,外汇局金华市中心支局和义乌市支局在“市场采购”外汇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 三、细化个人贸易外汇管理措施,便利“市场采购”外汇收支。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浙江省个人贸易外汇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规定制定了《海宁市个人贸易外汇管理实施办法》,从开立账户到收结汇都对个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进行了细化,允许“市场采购”项下出口主体与收汇主体不一致,便利“市场采购”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 四、支持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市场采购”大数据。支持海宁市政府构建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各个贸易环节的联网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健全完善“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以及货代、报关、仓储和运输等相关服务提供者的信用监测、监督和评价体系。 五、完善非现场监测制度,实现便利化与防风险的有机统一。根据“市场采购”外汇收支的特点,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个人外汇监测系统以及跨境资金监测系统以及外部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建立“市场采购”预警监测指标,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实行非现场总量监测,从宏观层面开展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构建便利化与防风险有机结合的管理模式。 2015-09-09/zhejiang/2015/0909/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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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以举办银行中高级管理人员国际金融业务及外汇政策培训班的形式取代原有通过银行联席会议进行政策传达的传统方式,进一步强化外汇政策传导效果。期间,该市15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国际业务的副行长、国际业务部负责人3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分别邀请了上海商学院副校长、华夏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行长进行授课。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政策宣传培训效果,外汇局舟山市中心支局分管副局长还专门组织各参训人员进行了学习心得的交流。在交流过程中,谢副局长向各行介绍了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的最新情况,通报了总局、省分局工作会议的精神,提出了外汇管理服务新区建设的意见,使各行在下阶段外汇业务经营中能更好的把握政策方向,聚焦新区发展的重点领域。通过这次培训,使得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能充分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在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方面的先进经验,明显提升了银行高管人员的外汇政策水平。 2015-09-09/zhejiang/2015/0909/2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