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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0/content_70457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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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0/content_70456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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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特此通知。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2021-11-30/safe/2021/1130/20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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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统计报表。新增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和G03表(非居民持有境内银行卡的收入支出)。 (二)新增统计业务。新增“沪伦通”“存托凭证”“债券通”和“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B表和H表。 (三)新增统计要素。一是在A01表新增“申报主体持有该SPV或壳机构的股权比例(%)”“境外被投资机构是否为上市企业”;二是在B表和H表中新增“(本月卖出金额)其中:债券到期或提前兑付的本息金额”和“本月末未到期/未偿付债券面值”;三是在D02表新增“贷款类型”“贷款是否存在担保人”“担保人所属国家/地区”和“担保人所属部门”;四是在E01表新增“原始币种”;五是在H01表中新增“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国家/地区”。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报表内容。调整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的内容,新增初次收入、二次收入和资本账户项下交易代码。 (二)调整要素名称。一是修改A表“最终控制方全称”和“最终控制方所属国家/地区”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C表和H表中“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要素名称;三是调整H01表“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部门”等要素名称。 (三)其他调整。一是调整H01表和H02表名称,使其与新增的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补充指标解释,如债券市值应为“全价”市值的说明等;三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三、简化申报项目 简化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一是暂停报送运输服务收入、境外建设收入和支出及旅行收入和支出项目;二是将原有货物贸易5项指标简化为“黄金进出口”“离岸转手买卖”和“其他货物贸易”3项。 四、其他说明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2年8月报告期数据,金融机构于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非金融企业于9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以及境内重点非金融企业等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2021-12-03/safe/2021/1203/20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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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为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顺利办理了广东省首笔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试点业务,开辟广东融资租赁企业跨境融资新通道,助力航空等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破题 盘活跨境融资资源 近年来,随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SPV)子公司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租赁业务逐渐成为常见模式。但受限于净资产规模,SPV子公司往往面临外债额度不足的跨境融资困境,从而难以从境外获取资金购买飞机、船舶等高价资产。 为破解SPV子公司融资困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指导下,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出台了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试点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SPV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SPV子公司在自身外债额度不足的情况下使用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债额度借用外债,能够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和提升融资能力,有效盘活融资租赁公司内部跨境融资资源。 ——服务争优 靠前发力彰显“广东速度” 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存在共享外债额度的诉求,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了解这一情况后,立即“一对一”向企业开展政策宣导,详细解读试点政策内容、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并指导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结合企业实际,设计个性化融资方案,通过“融资性保函+海外直贷”模式满足企业“低成本、高效率”的跨境融资需求。由于企业融资需求较为迫切,外汇局广东省分局通过“事前沟通+事中提速”方式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为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两家SPV子公司高效办理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和外债登记业务,从业务受理、审核到办结全流程仅花费两个工作日。 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表示,企业提出相关诉求后,外汇局和银行第一时间对企业开展政策宣导和业务办理服务,在准备材料、审核业务、办理登记等环节全流程给予详细指导,帮助子公司在最短时间内成功借用了1.65亿美元外债。 ——赋能实体 激发航空产业新动能 飞机租赁行业具有资金密集、投资回报周期长的特性,且基本以美元计价,需相应开展美元融资。此次业务办理前,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两家SPV子公司因净资产过低,可借用外债额度上限合计仅为约500万元人民币,独立开展外币融资存在困难。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后,两家SPV子公司可借用外债额度上限合计扩大至近25亿元人民币。一方面,大幅缓解子公司流动性压力,为企业开展经营租赁飞机及相关外汇业务提供资金保障;另一方面,便利母公司统筹资金管理,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从而最大程度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据悉,当前全球航空供应链面临紧张局面,新飞机引进周期长、航材供不应求。在此背景下,国内航空公司对于现有飞机的续租,以及二手发动机、关键航材的采购需求显著增强。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表示,此次试点业务的落地,不仅能够便利企业更加灵活、便捷地运用跨境资金,参与境内外航空资产交易,而且可及时满足航空公司对于飞机续租和二手航材购置的需求,为整合航空供应链资源供给与流转提供有力支撑。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持续跟踪试点政策效果,不断优化外汇管理与服务,推动更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在广东落地生根,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广东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10-27/guangdong/2025/1027/30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