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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三条 境内银行的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应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所包含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可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也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凡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方式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设置和管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需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至少24个月。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分别以汇款方式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境内收入申报单》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收入款项业务的必要凭证。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见附2)印制相关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并提供给申报主体和办理相关境内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在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标准样式,并确保涉外及境内收付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格式,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第十五条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各银行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收付凭证的管理。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境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八条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条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20-11-02/gansu/2020/1102/1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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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10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280亿美元,较9月末下降146亿美元,降幅为0.46%。 10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平稳,市场交易理性有序。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货币及财政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主要国家资产价格有所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有所下降。 当前,全球经济环境错综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加大。我国经济长期向好,发展韧性强劲,“十四五”时期将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将为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提供坚实支撑。 2020-11-13/gansu/2020/1113/1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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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0年10月30日) 2020-11-02/gansu/2020/1102/1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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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甘肃省分局积极组织参加总局2020年第二期依法行政(视频)培训,辖内外汇系统共计50余名干部职工参加培训。 此次培训中,综合司司长徐卫刚对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党中央各项部署,增强当前国内外形势认识、提升工作能力和效率,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意识、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随后通过视频对《行政处罚法》相关内容进行了教学。最后综合司相关工作人员对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及“好差评”相关制度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讲解。通过此次培训,省分局工作人员加深了对依法行政的理解,增强了对“放管服”要求的认识,提升了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下一步,甘肃省分局将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深入贯彻总局各项依法行政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外汇管理工作水平。 2020-11-02/gansu/2020/1102/1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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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及早了解掌握重点涉外企业“走出去”新规划,11月2日,金昌市中心支局与金川集团公司相关人员举办了“展望十四五 共促新发展”座谈会。 座谈会上,金川集团公司就近年来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展对外贸易、投资与合作所取得的成果及当前疫情下所面临的困难做了汇报交流。会上双方业务人员并就当前对外贸易、直接投资登记以及直接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沟通。金昌市中心支局以此座谈会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采取灵活沟通方式,提升监管实效,推动辖区涉外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2020-11-13/gansu/2020/1113/1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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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庆阳市中心支局召开2020年第三季度庆阳市外汇收支形势分析座谈会。辖内7家银行外汇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业务经办人员共计17人参加了会议。 座谈会上,庆阳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就庆阳市第三季度涉外收支形势进行了分析与回顾,并对《经常项目外汇指引(2020年版)》进行了解读。各银行外汇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分别就第三季度外汇业务开展的基本情况、外汇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金融支持涉外经济发展主要做法等工作进行了现场汇报交流。 2020-11-05/gansu/2020/1105/1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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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2020-11-02/gansu/2020/1102/1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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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html xlsx pdf 2020-11-13/gansu/2020/1113/1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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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19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11-21/gansu/2020/1121/1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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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 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11-21/gansu/2020/1121/11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