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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高效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提升银行数字化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称经营主体)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以下称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本通知所称电子单证,是指经营主体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行政许可文书、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和纸质凭证的电子扫描件等。本通知所称相关资本项目业务,是指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银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建立完备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事中事后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具备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安全性。 (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银行应统筹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根据各地区业务风险、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等具体情况,组织授权境内分支行依法依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三、银行应考虑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合规和信用状况,原则上不得为以下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以下(不含A类)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 (二)列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控名单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经营主体。 (三)近一年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境内机构,自成立之日起至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日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经营主体。 四、经营主体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真实、完整、清晰的电子单证。 经营主体不得篡改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五、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应当采取同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相当的尽职审查措施,严格遵守展业原则、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审核原则和档案管理要求等,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应要求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经营主体提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且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的电子单证。 (二)银行应按规定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是否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合理审核;对于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合理的,应要求其转为线下办理,并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避免不应重复使用的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凭证被重复使用或篡改。 (四)银行发现有伪造、变造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停止为该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跨境收支、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涉及跨境收支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账户开销户信息报送,应在“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境内划转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结汇信息报送,应在“结汇详细用途”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购汇信息报送,应在“填报人”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资本项目业务登记,应在各类协议登记“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 银行办理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还应根据《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数据。 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对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开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银行和经营主体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八、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2023-12-04/hebei/2023/1204/2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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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海南省、深圳市、宁波市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以下统称试点地区)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试点地区内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七、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试点地区分局应根据本通知制定业务实施细则,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试点地区分局应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25/hebei/2023/1225/2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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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近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推动银行通过“网上办”“远程办”方式为机构、个人等主体便捷高效办理资本项目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支持银行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办理资本项目业务。二是拓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办理类型,将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下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全面纳入数字化服务范围。三是明确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形式和条件要求、业务审核及档案管理、相关数据与信息报送规则等。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加强优质金融服务,持续提升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更好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 2023-12-21/hebei/2023/1221/2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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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衡水市分局联合衡水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行衡水分行、工商银行衡水分行和民生银行衡水分行,开展了3期“汇政银企”对接会暨汇率避险服务培训会。本次活动以“增便利 避汇险 惠民生”为主题,重点宣传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引导企业充分利用银行汇率避险产品,助力辖区涉外企业稳健经营。辖区700余家外贸企业代表受邀参加。衡水市分局罗永进副局长出席部分活动并提出工作要求。 此次对接进一步畅通了汇政银企的沟通渠道,密切了汇政银企关系,得到了与会企业的一致好评。今后,衡水市分局在总局指导下,将第二批主题教育活动与汇率避险工作深度融合,深入贯彻落实“金融为民”理念,围绕汇率避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重点工作,将管理和服务相结合,主动延伸服务触角,多措并举提升汇率避险工作质效。 2023-12-15/hebei/2023/1215/2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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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通知》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外汇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实践中我们关注到,随着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及跨境投融资活动的日益多样化,市场经营主体对外汇便利化也有了新的更多的诉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外汇局认真调研市场诉求,深入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系统梳理贸易外汇收支、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发布《通知》,推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9项政策措施。 问:《通知》有哪些政策思路? 答:《通知》的主要政策思路是:在宏观上,加强和完善外汇领域政策供给,增强政策的系统集成,围绕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便利化深化改革开放,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助力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在微观上,积极促进稳外贸稳外资,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简化操作环节,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业务,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问:《通知》在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通知》推出4项跨境贸易便利化举措。一是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银行可通过多种方式使用市场采购联网平台信息,为市场采购商户在线办理收结汇。二是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可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资金轧差业务。三是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为委托方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四是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满足条件的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租金。 问:《通知》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一方面是助力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创新发展,支持委托第三方报关的市场采购商户以自身名义线上办理收结汇。另一方面,鼓励更多银行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业务,支持银行根据客户业务情况、银行信息化建设等自身实际,灵活使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信息,为市场采购商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收结汇服务,提高商户资金结算效率,同时也可以帮助银行节约系统开发成本。 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强对新科技、新赛道、新市场的金融支持,《通知》在这方面有哪些落实举措? 答: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由于自身净资产小而面临无法获得更多跨境融资等难题,为此,从2018年起,国家外汇局持续加强和完善面向科技创新的外汇政策供给,出台针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允许其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大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通知》从主体范围、试点地区、试点额度等方面对上述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进行了升级。一是在以往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的基础上,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试点主体,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二是政策覆盖范围从此前的17个省(市)扩展至全国;三是将此前17个省(市)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其余地区的便利化额度暂定为等值500万美元,便利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同时防范企业债务风险。 问:《通知》中的哪些政策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展业兴业? 答:近年来,国家外汇局持续简化业务手续和流程,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项下业务。2020年,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金、外债资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2022年开始,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四地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业务无需办理登记手续。 为进一步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通知》明确,将原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这些资金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及境内再投资、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结合企业需求,有序推动更多资金收支纳入该账户,便利企业资金使用。 问:《通知》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答:实际显示,企业外债账户的使用越便利,越有利于企业提高跨境资金使用效率。2022年4月,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允许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并支持企业通过线上方式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等政策,进一步简化外债账户管理。这些政策的实施,提升了外债账户使用的便利度,获得了市场经营主体的普遍好评。在此基础上,《通知》进一步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的核准要求,允许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求在异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有利于企业更好使用外债账户,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2023-12-14/hebei/2023/1214/2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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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投融资业务,支持雄安新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更好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河北省分局研究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开展资本项目支持雄安新区高标准高质量发展政策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30日。即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一是通过电子邮箱saintlion@qq.com反馈;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新华路109号731房间;联系电话:0311-87938062。 附件:关于开展资本项目支持雄安新区高标准高质量发展政策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1-4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2024年1月18日 2024-01-18/hebei/2024/0118/2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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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定市分局,河北省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决定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印发〈河北白沟箱包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汇冀发〔2016〕75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2024年3月27日 2024-04-07/hebei/2024/0407/2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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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邯郸市分局组织辖区20余家重点外贸企业开展线上外汇便利化政策培训。 会上,邯郸市分局相关负责同志对外汇局近期出台的便利化政策进行了解读,指出2023年以来,邯郸市分局紧盯总分局出台的便利化政策,以辖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为突破口,开展“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专项推广活动,将符合条件15家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全部推荐成为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企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使优质企业享受到更加便利的外汇收支服务,得到了相关企业的一致好评。 最后,邯郸市分局相关人员与企业参会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就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2024-04-01/hebei/2024/0401/2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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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983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1088亿元,服务贸易逆差4402亿元,初次收入逆差3019亿元,二次收入顺差316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储备资产增加874亿元。 2023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861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43115亿元,服务贸易逆差16294亿元,初次收入逆差9285亿元,二次收入顺差1074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储备资产增加101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3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5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536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10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418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44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储备资产增加121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3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64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6080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294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296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52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储备资产增加156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3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17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161亿SDR,服务贸易逆差461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储备资产增加91亿SDR。 按SDR计值,2023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977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4557亿SDR,服务贸易逆差1721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储备资产增加120亿SDR。(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元 项 目 行次 2023年四季度 2023年 1. 经常账户 1 3983 18611 贷方 2 71330 267945 借方 3 -67348 -249334 1.A 货物和服务 4 6686 26821 贷方 5 67008 248279 借方 6 -60322 -221458 1.A.a 货物 7 11088 43115 贷方 8 60895 225406 借方 9 -49807 -182291 1.A.b 服务 10 -4402 -16294 贷方 11 6113 22873 借方 12 -10515 -39167 1.A.b.1 加工服务 13 231 853 贷方 14 253 917 借方 15 -22 -64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81 291 贷方 17 203 709 借方 18 -122 -418 1.A.b.3 运输 19 -1606 -6089 贷方 20 1572 6163 借方 21 -3178 -12252 1.A.b.4 旅行 22 -3629 -12804 贷方 23 425 1130 借方 24 -4054 -13934 1.A.b.5 建设 25 239 567 贷方 26 391 1122 借方 27 -152 -555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84 -665 贷方 29 41 483 借方 30 -224 -1148 1.A.b.7 金融服务 31 6 45 贷方 32 73 308 借方 33 -67 -262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84 -2248 贷方 35 169 774 借方 36 -752 -3022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448 1369 贷方 38 1066 4109 借方 39 -619 -2740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664 2680 贷方 41 1863 6954 借方 42 -1198 -4274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72 -187 贷方 44 28 99 借方 45 -100 -286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2 -106 贷方 47 31 106 借方 48 -28 -212 1.B 初次收入 49 -3019 -9285 贷方 50 3625 17009 借方 51 -6644 -26294 1.C 二次收入 52 316 1074 贷方 53 697 2656 借方 54 -381 -1582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3983 -17259 2.1 资本账户 56 -6 -22 贷方 57 3 13 借方 58 -9 -35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3977 -17238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3103 -16223 其中:2.2.1.1直接投资 61 -1881 -10881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3126 -13151 2.2.1.1.1.1 股权 63 -1913 -7853 2.2.1.1.1.2 关联企业债务 64 -1213 -5297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1245 2269 2.2.1.1.2.1 股权 66 1674 4357 2.2.1.1.2.2 关联企业债务 67 -429 -2088 2.2.2 储备资产 68 -874 -1015 2.2.2.1 货币黄金 69 0 -792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65 -145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7 82 2.2.2.4 外汇储备 72 -802 -160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 -1351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2023年初步数为前三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四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3年四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四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3年前三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自2023年四季度起,初步数中的直接投资资产和负债项下新增发布股权和关联企业债务数据。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23年四季度 2023年 1. 经常账户 1 552 2642 贷方 2 9877 37803 借方 3 -9325 -35161 1.A 货物和服务 4 926 3786 贷方 5 9279 35027 借方 6 -8352 -31242 1.A.a 货物 7 1536 6080 贷方 8 8432 31796 借方 9 -6895 -25716 1.A.b 服务 10 -610 -2294 贷方 11 847 3232 借方 12 -1457 -5526 1.A.b.1 加工服务 13 32 120 贷方 14 35 129 借方 15 -3 -9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1 41 贷方 17 28 100 借方 18 -17 -59 1.A.b.3 运输 19 -222 -859 贷方 20 218 871 借方 21 -440 -1729 1.A.b.4 旅行 22 -503 -1806 贷方 23 59 159 借方 24 -562 -1965 1.A.b.5 建设 25 33 80 贷方 26 54 158 借方 27 -21 -78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25 -92 贷方 29 6 69 借方 30 -31 -162 1.A.b.7 金融服务 31 1 6 贷方 32 10 44 借方 33 -9 -37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81 -317 贷方 35 23 110 借方 36 -104 -427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62 192 贷方 38 148 581 借方 39 -86 -388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92 380 贷方 41 258 983 借方 42 -166 -603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10 -26 贷方 44 4 14 借方 45 -14 -40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0 -15 贷方 47 4 15 借方 48 -4 -30 1.B 初次收入 49 -418 -1296 贷方 50 502 2400 借方 51 -920 -3696 1.C 二次收入 52 44 152 贷方 53 97 376 借方 54 -53 -224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552 -2442 2.1 资本账户 56 -1 -3 贷方 57 0 2 借方 58 -1 -5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551 -2439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430 -2283 其中:2.2.1.1直接投资 61 -258 -1525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433 -1855 2.2.1.1.1.1 股权 63 -265 -1111 2.2.1.1.1.2 关联企业债务 64 -168 -744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175 330 2.2.1.1.2.1 股权 66 234 621 2.2.1.1.2.2 关联企业债务 67 -59 -291 2.2.2 储备资产 68 -121 -156 2.2.2.1 货币黄金 69 0 -112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9 -21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1 12 2.2.2.4 外汇储备 72 -111 -35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 -200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2023年初步数为前三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四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3年四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四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3年前三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4.自2023年四季度起,初步数中的直接投资资产和负债项下新增发布股权和关联企业债务数据。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23年四季度 2023年 1. 经常账户 1 417 1977 贷方 2 7465 28345 借方 3 -7048 -26368 1.A 货物和服务 4 700 2837 贷方 5 7013 26264 借方 6 -6313 -23428 1.A.a 货物 7 1161 4557 贷方 8 6373 23842 借方 9 -5212 -19285 1.A.b 服务 10 -461 -1721 贷方 11 640 2422 借方 12 -1101 -4143 1.A.b.1 加工服务 13 24 90 贷方 14 26 97 借方 15 -2 -7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9 31 贷方 17 21 75 借方 18 -13 -44 1.A.b.3 运输 19 -168 -644 贷方 20 164 653 借方 21 -333 -1296 1.A.b.4 旅行 22 -380 -1354 贷方 23 44 119 借方 24 -424 -1473 1.A.b.5 建设 25 25 60 贷方 26 41 119 借方 27 -16 -59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9 -69 贷方 29 4 52 借方 30 -23 -121 1.A.b.7 金融服务 31 1 5 贷方 32 8 33 借方 33 -7 -28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61 -238 贷方 35 18 82 借方 36 -79 -320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47 144 贷方 38 112 435 借方 39 -65 -291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69 284 贷方 41 195 737 借方 42 -125 -452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7 -20 贷方 44 3 10 借方 45 -10 -30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0 -11 贷方 47 3 11 借方 48 -3 -22 1.B 初次收入 49 -316 -973 贷方 50 379 1799 借方 51 -695 -2772 1.C 二次收入 52 33 114 贷方 53 73 282 借方 54 -40 -168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417 -1830 2.1 资本账户 56 -1 -2 贷方 57 0 1 借方 58 -1 -4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416 -1828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325 -1708 其中:2.2.1.1直接投资 61 -196 -1145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327 -1392 2.2.1.1.1.1 股权 63 -200 -832 2.2.1.1.1.2 关联企业债务 64 -127 -559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131 247 2.2.1.1.2.1 股权 66 176 466 2.2.1.1.2.2 关联企业债务 67 -45 -219 2.2.2 储备资产 68 -91 -120 2.2.2.1 货币黄金 69 0 -84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7 -15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1 9 2.2.2.4 外汇储备 72 -84 -30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 -147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2023年初步数为前三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四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3年四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四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3年前三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自2023年四季度起,初步数中的直接投资资产和负债项下新增发布股权和关联企业债务数据。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4-03-06/hebei/2024/0306/2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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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2月,银行结汇10938亿元人民币,售汇10818亿元人民币。2024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2545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6034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2月,银行结汇1540亿美元,售汇1523亿美元。2024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3582亿美元,累计售汇3664亿美元。 2024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240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1546亿元人民币。2024年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74792 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73545 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561亿美元,对外付款4440亿美元。2024年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0526 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0350 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4-03-15/hebei/2024/0315/22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