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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银行网站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金融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对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实现自身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增强战略意识,优化业务布局,大力推动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提升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实现支持养老服务业和自身转型发展的良性互动。力争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安全稳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 《意见》提出,要积极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组建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贷款方式,探索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加大对养老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不同类型和发展阶段的养老服务企业、项目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优化网点布局,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不断扩展和提升居民养老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意见》明确,建立人民银行、民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合力。 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文转发)等有关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完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创新金融服务。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紧迫任务。立足国情,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迫切要求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增加社会养老财富储备,提升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保障“老有所养”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二)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是金融业自身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在金融市场化、国际化和多元化趋势下,金融机构传统业务和发展模式面临挑战,金融业进入转型升级的重要发展阶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满足迅速增长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是增加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结构优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的重要机遇,是金融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战略意识,加快养老领域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布局,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现支持养老服务业和自身转型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金融对养老服务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为方向,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组织、产品、服务和政策体系,切实改善和提升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 (四)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扶持。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服务。立足区域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需求实际,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不同养老服务形式,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金融支持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衔接,以满足“老有所养”、推进医养结合和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为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突破。 (五)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安全稳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组织更加多层次,产品更加多元化,服务更加多样化,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和满足居民养老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大力完善促进居民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六)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化整合资源,提高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将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个人养老相关的金融业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或分支机构组建服务养老的金融发展专业团队、特色分(支)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七)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开展养老领域金融业务。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要求,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增强养老领域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发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满足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八)积极培育服务养老的金融中介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面向养老服务业开展征信、评级服务,鼓励银行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扶持。支持发展与养老领域金融创新相适应的法律、评估、会计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与养老信息和智慧服务平台合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资源,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四、积极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九)完善养老服务业信贷管理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开展养老信贷专项培训,提升信贷服务专业化水平。 (十)加快创新养老服务业贷款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十一)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五、支持拓宽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二)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民政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融资。探索利用各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 (十三)支持养老服务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十四)鼓励多元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者积极投资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服务企业。 六、推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优化保险资金使用 (十五)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组成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推进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向中小企业覆盖。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促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十六)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继续推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助推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使用医保基金账户结余统一为参保人购买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为养老机构运营提供风险保障。 (十七)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符合投向要求、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市场化机构多种渠道开展投资,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提升服务能力。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七、着力提高居民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八)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进一步向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支持金融机构对营业网点进行亲老适老化改造,加强助老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提供敬老服务专窗、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为老年客户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老年客户电话银行服务流程。 (十九)积极发展服务居民养老的专业化金融产品。鼓励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养老型基金产品,鼓励个人通过各类专业化金融产品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提高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医疗、健身、娱乐、旅游等领域消费信贷、信托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代际养老、预防式养老、第三方付费养老等养老模式和产品,提高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二十)不断扩展金融服务内容。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养老保障与福利计划等业务,做好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等基础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为老年群体提供特定服务的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当减免开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探索提供商户优惠、医疗健康、休闲娱乐、教育咨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务。加强老年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加大理财产品等新型金融业务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拓展老年人金融知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老年人办理大额转账等业务应及时提醒查阅,在面向老年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 八、加强组织实施与配套保障 (二十一)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建立人民银行、民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合力。制定并定期完善养老服务业指导目录,发布更新养老服务机构与企业信息,建立健全项目数据库和推荐机制。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民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养老服务项目,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承贷能力和偿付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运用财政贴息、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和扶持。 (二十二)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信贷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和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领域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以利于金融创新稳妥有序开展。 (二十三)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养老领域金融业务发展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民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2016-04-11/shanghai/2016/0411/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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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4月5日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开展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违法违规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应当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包括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 第五条 协会依照本办法组织获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建立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实名向协会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和协会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协会认定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证据;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会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一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性质及程度、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举报奖励标准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方式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提交举报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协会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协会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本办法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对违规主体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对于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协会应当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还应当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举报奖励实施机制,公布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结果等举报事项。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存储举报材料、举报受理、举报核实、举报处理、奖励领取等记录。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严格执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擅自对外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和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6-04-15/shanghai/2016/0415/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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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经济日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 对人民币基本面有充足信心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在经济界别第36组小组讨论间歇时,接受了《经济日报》“金记者”的采访,就人民币汇率、外汇储备、金融监管改革等问题发表了看法。 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大方向不变 针对“如果人民币贷款和M2增长过快,是否会对人民币汇率贬值带来风险”的问题,易纲委员表示,目前,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汇率大体稳定。人民币汇率参考一篮子货币不等于严格盯住,参考一篮子货币是根据市场供求、有管理的浮动等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各方要对人民币的基本面有充分信心,相信人民币汇率会由更多地受短期预测影响向基本面回归。 易纲委员表示,随着各方对人民币预期趋稳,人民币参照一篮子货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越来越被市场所接受。当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的预期形成共识,整个外汇市场和外汇储备的形势会进一步趋于稳定。当然,也应该看到,市场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是正常现象,但总体上,人民币汇率市场在波动的情况下趋于稳定。 今年2月份,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与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前不久提出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的人民币汇率调节机制的基调保持一致,较好地兼顾了市场供求指向、保持对一篮子货币基本稳定和稳定市场预期三者之间的关系。 针对跨境资金问题,易纲委员表示,目前跨境资金流动大体上是稳定的。近期资本外流的现象不会影响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进程,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的大方向不变。 外储下降有“藏汇于民”因素 2014年6月,我国外汇储备达到3.99万亿美元的最高点,2015年外汇储备有所下降,下降至约3.3万亿美元。如何看待外汇储备下降? “外汇储备下降很大程度上是藏汇于民。”易纲委员指出,所谓藏汇于民是中央银行持有的部分外汇储备转为企业、居民、家庭持有外汇资产的过程。总体上看,这一结果与央行的预期基本相符。 易纲委员称,外汇储备的下降大体上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仔细分析外汇储备下降的过程不难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企业和居民在境内增加的美元存款。2014年,中国企业和居民美元存款增加了1000多亿美元,2015年也增加了数百亿美元。 外汇储备下降的另一部分是企业用于偿还美元外债。易纲委员表示,企业偿还美元外债已持续了大约18个月。比较明显的是2015年三、四季度,美元计价的外债减少了一部分。由于企业和居民对未来的预期出现改变,在优化各自资产负债表时,都希望尽量多配置美元资产,减少美元负债,这种情况也是“藏汇于民”的体现。 不过,“‘藏汇于民’不会永远持续下去,国内企业的生产、购买原材料、企业发工资以及居民的消费都需要将美元重新兑换成人民币使用。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易纲委员说。 金融监管改革需考虑三方面因素 当前的金融监管是分业管理模式,部分潜在的金融风险传导更加隐秘,呈现出跨产品、跨市场、跨行业的链式传导特征,防控难度往往较大。针对金融监管改革的问题,易纲委员表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仍在研究,正在多方听取意见,目前还没有明确。在改革共识形成的过程中,部分国外经验可以借鉴。 易纲委员表示,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需要多方面考虑,一要考虑在应对金融危机中能否坚强有力地协调,尽快作出决定;二要考虑监管成本等因素,看能否形成最好的激励机制,使成本、责任、信息形成合理的分配;三要考虑宏观审慎,使新的监管体制能更好应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进一步融合,同时还要注重防范风险。 2016-04-15/shanghai/2016/0415/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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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光明日报 【数据回放】国家统计局11日发布的数据显示,3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环比下降0.4%,同比上涨2.3%;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环比上涨0.5%,同比下降4.3%。 3月份CPI环比因何下降?PPI环比因何出现2014年1月份以来的首次上涨?对此,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高级统计师余秋梅进行了解读。 记者:从环比看,3月份CPI环比下降0.4%,请问原因是什么? 余秋梅:3月份居民消费价格环比下降主要是受鲜活食品和部分服务项目价格回落的影响。一是春节过后鲜活食品价格有所回落,蛋、鲜菜、水产品、鲜果和猪肉价格环比分别下降7.4%、5.5%、2.8%、2.0%和1.3%,合计影响CPI环比下降约0.38个百分点;二是春节假日影响消退,飞机票和旅行社收费价格分别下降8.2%和5.5%,合计影响CPI环比下降约0.11个百分点;三是务工人员陆续返城,春节期间涨价的部分服务价格有所回落,车辆修理与保养、美发、家政服务价格环比分别下降5.8%、4.4%和3.3%,合计影响CPI环比下降约0.04个百分点。 记者:3月份,CPI同比上涨2.3%,涨幅与上月相同,其中哪些分类涨幅较高? 余秋梅:前期全国低温寒潮影响了鲜菜的生长,与去年3月相比市场供应相对不足,鲜菜价格同比上涨较多,涨幅达35.8%,影响CPI上涨约0.92个百分点;由于前期猪肉价格长时间低迷,养猪场户积极性受挫,导致生猪存栏下降,生猪产能处于近年低位,市场供应偏紧,猪肉价格同比上涨28.4%,影响CPI上涨约0.64个百分点。 记者: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环比由降转升,比上月上涨0.5%,请问PPI环比变动有哪些特点? 余秋梅:3月份PPI环比变动有如下特点:一是部分工业行业价格涨幅扩大,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价格环比分别上涨4.9%和2.3%,涨幅比上月分别扩大4.4和2.2个百分点;二是部分工业行业价格止跌回升,其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价格环比由上月下降转为本月分别上涨9.9%、3.6%和0.9%;三是石油加工价格环比下降0.2%,降幅比上月收窄3.7个百分点。 记者:3月份PPI同比降幅继续收窄,降幅比上月缩小0.6个百分点,哪些行业的降幅依然较大? 余秋梅:3月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4.3%。分行业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煤炭开采和洗选、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出厂价格同比分别下降33.8%、18.0%、16.6%、10.9%、8.3%和5.5%,合计影响当月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水平同比下降约2.8个百分点,占总降幅的65%左右。(记者 张翼) 2016-04-15/shanghai/2016/0415/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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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3月,银行结汇7655亿元人民币(等值1177亿美元),售汇10023亿元人民币(等值1540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368亿元人民币(等值36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109亿元人民币,售汇929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18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46亿元人民币,售汇72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8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400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75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353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268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001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733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952亿元人民币。 2016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22858亿元人民币(等值3500亿美元),累计售汇31010亿元人民币(等值474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8152亿元人民币(等值124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2004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906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9020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81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94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86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86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323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373亿元人民币。 2016年3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5259亿元人民币(等值2345亿美元),对外付款16959亿元人民币(等值2606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700亿元人民币(等值261亿美元)。 2016年1-3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3301亿元人民币(等值6631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0644亿元人民币(等值7754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7343亿元人民币(等值1123亿美元)。(完) 2016-04-28/shanghai/2016/0428/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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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的实施,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业务指引对往年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规范性文件、问题解答等进行整合和内容更新,对因业务创新而产生的申报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制度体系,旨在便利申报主体和银行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 业务指引自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将定期予以修订。 2016-04-08/shanghai/2016/0408/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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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2016年4月开始,人民银行同时发布以美元和SDR作为报告货币的外汇储备数据。SDR作为一篮子货币,其汇率比单一货币更为稳定。以SDR作为外汇储备的报告货币,有助于降低主要国家汇率经常大幅波动引发的估值变动,更为客观反映外汇储备的综合价值,也有助于增强SDR作为记账单位的作用。 2016-04-15/shanghai/2016/0415/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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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2016年3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2016-04-28/shanghai/2016/0428/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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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业务时,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016-11-11/shanghai/2016/1111/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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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2016-11-11/shanghai/2016/1111/4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