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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京召开全国分局长座谈会。会议传达和学习了中央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通报了今年以来的工作情况,分析了当前外汇管理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入世对外汇管理的影响及对策,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改进外汇管理,迎接对外开放新阶段。 郭树清局长在座谈会上指出,今年以来,外汇局系统认真学习和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分析外汇管理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坚决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从全局和宏观经济角度出发,增强了宏观意识,调整外汇管理工作方向和思路,整顿外汇市场秩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前8个月,我国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总体状况良好,8月底国家外汇储备增至1900.53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244.79亿美元,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当前,从国际来看,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世界经济处于动荡时期,美国遭袭事件又给全球经济复苏增添了不稳定因素。从国内来看,我国综合国力大大提高,加入世贸组织将使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又会带来新的挑战。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对外汇管理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外汇管理工作必须适应这种要求,密切关注和深入分析内外部形势的变化,立足宏观,与时俱进。 会议明确了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外汇局全系统要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刻领会中央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风建设的精神,深入研究,积极探索,进一步做好外汇管理工作。要完善经常项目可兑换,改进资本项目管理方式,推动新时期更好地利用外资,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创造有利条件;要大力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要深入研究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努力为涉外经济活动创造良好环境,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努力扩大我国对外出口;要加强监管,加大对逃汇、套汇、骗汇和外汇非法交易等外汇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完善制度,改进监管手段,提高外汇管理服务水平,等等。 会议要求外汇管理全体干部职工再接再厉,不断将外汇管理工作推上新的台阶,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中国在融入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展得更快、更好做出新的贡献。 2001-09-30/safe/2001/0930/3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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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非现场外汇监管的需要,提高外汇账户电子化监管水平,适应反洗钱监管和资本流动风险控制的要求,强化对外汇资金流动的监管,配合外汇账户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定于2002年9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外汇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需要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监管信息。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是集外汇账户信息采集、监管、统计、预警、分析为一体的电子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外汇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报送外汇账户的收支余情况,外汇监管部门通过该系统及时监测外汇账户的开立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通过余额监测、账户收支流量监测、收支性质监测、自动报告账户超限额等功能,及时掌握账户资金流动等情况,满足管理上的要求。对大额、高频进出外汇账户的异常外汇交易实施有效的监管。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与时俱进的精神,以实现外汇管理中心工作服务为目标,“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系统的功能,逐步扩大系统信息采集范围,从而实现对所有外汇收支的及时监测。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将达到“方便企业、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账户改革总体目标。该系统推广应用后,一是有利于统一中外资企业外汇账户监管政策,方便企业正常的外汇收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二是有利于改善银行经营环境,减少手工报送繁杂程序,规范银行经营行为;三是有助于监管部门在简化审批程序、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并进一步加大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控力度。实现企业、银行和外汇局多方面的共赢。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将随着外汇管理改革的深化不断显现出来。 2002-09-26/safe/2002/0926/3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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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京召开中外资外汇指定银行座谈会,通报当前外汇管理工作思路和近期出台的政策措施,对银行配合外汇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并征求银行对外汇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良好的外汇收支形势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提供了有利的条件。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外汇管理方式逐步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由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是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通过银行监管企业的外汇收支行为,既便利企业和银行经营,也有利于提高监管部门效率。因此,加强对银行外汇收支活动的监管,将是今后外汇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 会议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要认真执行各项外汇管理政策。完善和深化外汇管理不是取消管理,而是顺应形势变化,采取更有效的监管模式,提高管理的效率。操作方法虽然有所改变,但对外汇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标准并没有变。各银行在外汇业务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外汇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定。对于那些授权办理的业务,要严格按照外汇管理要求,配合外汇局履行好外汇管理职能。 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银行与外汇局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各家银行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报数据,认真履行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为配合打击跨境洗钱活动,各银行要认真执行大额现钞提取报备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划转报备等制度。 为促进外汇局和银行的相互了解、便于监管,外汇局今后将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通报情况,重要政策出台前注意征求银行意见。 2002-07-16/safe/2002/0716/3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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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出境旅游市场外汇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近期出台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由旅行社统一代购调整为由旅游者个人自行购买。 《通知》规定,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办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再统一代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费,旅游者本人应在出境前持旅行社提供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单》、经旅行社确认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复印件、护照及签证等单证,到开办居民个人因私售汇业务的银行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银行对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予以售汇。 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出境旅游个人零用费购汇主体和手续的调整,出境旅游供汇的基本政策和原则均保持不变。 《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2002-06-26/safe/2002/0626/3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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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2年第5期 2012-04-28/safe/2012/0428/5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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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2年第4期 2012-03-31/safe/2012/0331/5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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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下载此文档 2010-11-30/safe/2010/1130/5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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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10228144102491 2011-02-28/safe/2011/0228/5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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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4年6月底,我国外债余额折合2209.8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273.46亿美元,上升14.12%。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1220.16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55.22%,比上年末增加54.26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989.64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44.78%,比上年末增加219.2亿美元。 在2209.8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804.65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405.15亿美元。在登记的1804.65亿美元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35.80亿美元[1],占18.61%;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607.43亿美元,占33.66%;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16.04亿美元,占23.05%;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63.41亿美元,占3.51%;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79.11亿美元,占21.01%;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2.86亿美元,占0.16%。 2004年1-6月,我国新借入外债834.38亿美元(不含贸易信贷,下同),比上年同期增加412.54亿美元,增长97.80%;还本594.8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20.15亿美元,增长58.76%;付息11.8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92亿美元,增长32.70%。外债净流入(新借款额减去还本付息额)227.7亿美元,净流入量约为上年同期的6倍。 2004年上半年外债余额和流量均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外债规模和流量的猛增,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外债规模的不断增长受国内经济及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等因素的影响 一方面,经济发展要求更多的资金投入。2004年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速度达到了9.7%,进出口总额也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5.41%。另一方面,我国从2003年底开始实施的宏观调控政策逐步发挥作用,国内资金比较紧张,部分企业不得不从境外寻求资金。此外,目前本外币正利差和人民币升值预期也是导致外债较多流入不可忽视的因素。自今年6月底开始,美联储已加息三次共75个基点,本外币利差正在逐步缩小,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外债规模的增长。 (二)外资银行外债管理政策调整对2004年上半年尤其是第二季度的外债形势产生显著影响 2004年5月27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外资银行短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6月21日,外汇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方法,并要求境内外资银行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将其实际的短期外债余额逐步调整到核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范围以内,在此期间其任一时点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在2004年6月30日的短期外债余额。 由于《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之间存在一个月的公示期,因此各外资银行为了给下半年业务开展预留更大的空间,普遍采取了在6月份突击借入大量外债、做大6月末短期外债余额的做法。人民银行《外资银行外汇信贷收支月报表》显示,6月末外资银行境外联行往来(负债方)环比增长近50%。截止6月末,外资银行外债余额比3月末增加了135.79亿美元,增长了56.39%,而且,第二季度外资银行绝大部分外债增长集中在6月份。 尽管6月末外资银行外债出现超常规增长,但大量借入的外债存放在境外,没有用于发放国内外汇贷款。《外资银行外汇信贷收支月报表》显示,6月份外资银行的境外联行往来的负债方大幅增长的同时,境外联行往来的资产方也大幅增长。6月末外资银行外汇贷款余额仅比上月增加15.13亿美元,增长6.8%。据了解,上海的外资银行资金来源中,约有60%用于存放境外,具有离岸业务性质,只有40%左右的资金在国内使用。如果剔除上述离岸业务性质的资金,外资银行实际外债资金流入量并不大。 (三)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政策调整影响外资企业的借债行为 为了引导外商投资资金在境内合理有序流动,5月17日,外汇局发布了《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实需原则,对2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实行“支付结汇制”。 由于《办法》和《通知》的发布都在5月份,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为规避《办法》及《通知》实施后有关外债结汇限制,采取加速与外资银行或股东签约、提款和结汇的措施,导致外债流入和结汇量大增。 综上,2004年6月末外债余额的猛增,与外债管理政策的调整有较大关系,并不意味着我国外债整体风险的突然增加。可以预见,目前外资银行外债水平已经达到了2004年峰值,未来6个月外资银行外债水平不会超过6月末的余额,预计从第三季度开始外资银行外债余额会有所回落。 作为外债管理部门之一,外汇局正在密切关注新的外资银行外债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在核定2004年度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后,外汇局听取了境内外资银行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非居民存款、远期信用证、离岸业务等是否纳入外债指标管理,以及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和外债结汇等问题。外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进行调查研究,结合外资银行反映的问题,并根据境内外资银行经营状况、其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年度授信额度情况,以及流动性需求等,努力做到在控制外债规模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影响外资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完) [1] 自2004年6月起,政策性银行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不再统计在国务院部委中,而是记入中资金融机构外债,因此2003年底国务院部委和中资金融机构的外债余额相应由527.66亿美元和376.23亿美元调整为340.56亿美元和563.33亿美元。 2004-09-29/safe/2004/0929/4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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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外商投资资金在境内合理有序流动,维护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和外债登记的管理政策。 2003年以来,我国资本项目结汇增长较快,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增长显著。在2003年进行的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发现了一些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表明某些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基于套利动机可能通过资本项目渠道流入境内。主要表现为:部分企业资本项目结汇规模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所需,结汇资金的使用超出了其正常的经营范围;部分外汇指定银行违规为企业办理资本项目超限额入账和结汇、擅自为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 针对上述情况,《通知》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实行“支付结汇制度”,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支付结汇制度是指企业申请办理资本金和外债结汇应基于真实的交易需求,除用于本企业开支的小额结汇外,对于大额结汇支付,银行应凭企业提供的人民币资金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划往指定的收款人,不得进入结汇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具体来说,外汇局以及经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时,除按照原有要求进行审核外,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外汇局应不予批准。 二是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管理政策。根据现行利用外资法律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 《通知》所推行的支付结汇制度是在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框架内对结汇审核内容的微调,并未对现行法规进行重大修改,而且也不会额外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审批项目;而外债规模控制条款是对《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进一步细化,未增加新的审批项目和审核内容,旨在增强外债规模管理的可操作性。因此,这两项措施都是对现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均不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 《通知》将有利于打击外汇非法投机活动,遏制资本金和外债结汇的短期快速增长,保持货币政策和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鼓励外商在华从事合法的投融资活动,推动和实施改进外商投资环境的一系列投资贸易便利化措施,维护外商在华投资合法权益,确保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将积极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建设,适时推出外汇避险交易工具,帮助企业防范汇率风险,更好地开展国际化经营。 《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2004-05-26/safe/2004/0526/40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