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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 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07-22/hubei/2020/0722/1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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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和襄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相继办理了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标志着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在湖北正式落地。 2020年3月,外汇局湖北省分局获准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湖北自贸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不超过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目前湖北省是唯一一个获得试点资格的中西部省份。试点政策实施前,企业按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借入外债;试点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最高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的借用外债额度,对试点区域内处于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意义重大,解决了试点政策实施前企业因净资产规模较小、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难以满足资金需求的难题,有助于拓宽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借助境外市场融入低成本资金,满足其研发及技术成果转化发展需要。 为推进该项试点政策尽快在湖北落地落实,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及时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引;制作通俗易懂的微展示宣传资料广泛宣传试点新政;摸清试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及跨境融资意愿和需求;组织银行进行有针对性的产品创新和政策推介;针对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前期投入较高、净资产不足、缺乏稳定还款来源、难以获得银行授信的难点和堵点,协商政府相关部门、银行、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等研究为小微企业增信的措施;督导银行制定试点政策推进方案,倒排时间表、及时跟进业务进展情况并解决困难,确保市场主体知晓并享受改革红利。 两家试点企业均表示,在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实施之前,由于企业净资产规模较小,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难以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试点政策实施后,两家企业分别签约登记了3500万人民币和150万美元的融资额度,成功搭建了从境外融入低成本资金的通道,帮助企业突破研发和市场拓展资金困境,支持了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对试点区域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形成积极的跨境融资示范效应。 下一步,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将继续抓紧抓实抓细,积极推进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和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等各项政策的实施,不断提升湖北自贸区市场主体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20-07-20/hubei/2020/0720/1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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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建行三峡分行为宜昌市某化工企业成功办理外债到期注销业务登记,是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后宜昌市办理的首笔业务。 2019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 为推进该项便利化政策在宜昌市落地落实,宜昌市外汇局及时转发外债注销业务操作指引供银行参考,定期对辖内即将到期的外债业务进行监测,对符合条件的外债业务,提前通知业务落地银行开展外债业务注销登记对接。要求银行及时与企业沟通,宣传便利化政策,同时根据操作指引熟悉系统业务办理流程,做好业务注销登记准备工作。 7月29日,该化工企业向建行三峡分行提交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一笔,金额1亿元人民币,宜昌市外汇局业务人员通过视频在线指导建行逐步进行系统操作,不到10分钟即完成该笔外债业务的注销登记。企业工作人员感慨说:“现在确实方便了不少,节约了不少时间,原来要跑好几趟才能办完的业务,现在只用跑一趟,而且短短几分钟就办完了”。 外债注销登记便利化政策的实施,不仅能让企业少跑路,节约“脚底成本”,同时取消了外债注销登记时间限定,企业能够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注销时间。通过注销业务登记,银行也加强了对外债客户的沟通了解,为进一步的合作打下基础。这项政策受到了银企的一致好评。下阶段,宜昌市外汇局将加大对各项便利化政策的推广实施,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水平。 2020-07-31/hubei/2020/0730/1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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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20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20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0-07-27/hubei/2020/0727/1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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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外汇局湖北省分局组织召开湖北省打击治理跨境赌博暨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工作会议。湖北省公安厅、武汉海关、湖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外汇局湖北省分局负责人参加此次会议;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副局长李斌代表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充分分析了当前全省打击治理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工作面临的形势,指出了辖区内银行机构、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在防范涉赌涉诈资金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会上,各支付服务主体签署了《湖北省打击治理跨境赌博暨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工作承诺书》;相关支付服务主体就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控涉赌涉诈资金风险进行了经验交流。 2020-07-22/hubei/2020/0722/1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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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外汇局荆州市中心支局前往长江大学国际中心开展个人外汇政策宣传活动。宣传人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分时段向长江大学100余名在校的外籍留学生进行了政策宣讲,以生动的案例向留学生详细讲解出借和借用个人外汇账户及额度等违规行为的危害,并向在场辅导员和留学生发放印制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指南的中英双语宣传手册。参加活动的留学生表示,通过本次宣传进一步了解中国外汇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对日常用汇很有帮助。 2020-07-15/hubei/2020/0715/1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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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7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65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5.3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5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247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1.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7万亿美元)。 2020年1-6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92.6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17万亿美元)。 2020-07-27/hubei/2020/0727/1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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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上午,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副局长李斌会见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毛宏一行。 分局国际收支处(外汇综合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见。 2020-07-15/hubei/2020/0715/1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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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三)新增有关可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存托凭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贷款展期、境外投资筹备款、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非居民以股抵债业务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合并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关系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补充有关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机构的申报义务分工,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的说法,以及申报主体的“离岸业务部”等是申报主体的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构等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条。 (三)调整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的说法,补充有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四)补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的归类原则,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条。 (五)补充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以及贵金属合约币种填报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六)补充有关非居民之间股权转让导致的投资者信息变动,申报主体应同时填报非居民股东的撤资和增资信息的申报说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七)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的说明,补充相关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八)补充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X01表)的统计范围和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条。 (九)调整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的说明,将之区分为“经营性租赁”和“其他形式的职工报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条。 (十)调整有关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原外方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增资和减资的填报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一)补充有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说明。其中,存贷款等已做外债登记的债务类数据项应与对应登记外债类型和签约币种相匹配,其他业务遵从直接申报有关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十二)调整有关债务减免的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十三)将多处“填报机构”调整为“申报主体”。 (十四)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18日 2020-09-28/hubei/2020/0928/1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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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20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20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0-09-28/hubei/2020/0928/14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