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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6月,银行结汇10589亿元人民币(等值1640亿美元),售汇10457亿元人民币(等值1620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31亿元人民币(等值20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049亿元人民币,售汇957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47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40亿元人民币,售汇88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342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292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2179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887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444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131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87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894亿元人民币。 2018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59126亿元人民币(等值9282亿美元),累计售汇58245亿元人民币(等值9144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880亿元人民币(等值13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5600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328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2714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312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95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83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841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001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1599亿元人民币。 2018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9386亿元人民币(等值3003亿美元),对外付款19745亿元人民币(等值3059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360亿元人民币(等值56亿美元)。 2018年1-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08635亿元人民币(等值17051亿美元),对外付款109381亿元人民币(等值1717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746亿元人民币(等值121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8-07-19/xiamen/2018/0719/1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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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服务辖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通过加强政策宣传、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和现场走访等形式,帮助企业解决外汇业务问题,获得广泛好评。 加强对B、C类企业的跟踪辅导,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注重对B、C类企业跟踪辅导,促进企业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引导企业合规稳健经营。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履行辅导期报告义务而被列为B类企业,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除督促其及时完成相关报告外,还专门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开展针对性指导。如,针对该企业在部分海关无法打印纸质报关单的难题,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积极协调海关部门及银行,帮助企业顺利完成进口付汇手续,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目前该企业经营规范,各项外汇监测指标恢复正常,已恢复为A类企业,为此,特向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发来感谢信,高度赞扬该中心支局务实、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深入了解企业困难和需求,帮助企业解决业务难题。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集成电路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是东莞市政府重点引资项目。近期,在对该企业进行政策宣讲时,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了解到企业有一笔退汇业务遇到难题,于是主动联系经办银行,查询该笔退汇业务的详细情况,并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积极帮助企业顺利完成退汇业务。该企业非常赞赏该中心支局务实便民的工作作风,并写来感谢信表示感谢。 2018-07-19/guangdong/2018/0719/1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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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有何规定? 答: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并且携带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并且携带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由当地外汇局签发。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 2018-07-17/guangdong/2018/0719/1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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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8日,为提高银行国际业务工作人员水平,外汇局茂名市中心支局指导中国银行茂名分行举办2018年“两个创建我争先”个人外汇业务技能竞赛。 在外汇局茂名市中心支局的指导和全程跟进下,这次业务技能竞赛采取“以赛代训,以赛促学”的方式,发动营业网点国际业务工作人员积极参赛,内容涵盖国际结算、结售汇业务、国际收支申报、个人外汇政策、贸易融资等,竞赛环节包括笔试、必答、抢搭和演讲。竞赛取得圆满成功,进一步增强中国银行茂名分行各网点机构外汇合规经营意识,有效提升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2018-07-19/guangdong/2018/0719/1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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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此项申报的具体要求,根据《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汇发〔2018〕8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相关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8年7月11日 2018-07-23/ningxia/2018/0723/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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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提高辖区居民识别网络“炒汇”骗局能力,防范居民投资理财风险,外汇局固原市中心支局以“网络‘炒汇’不合法 资金安全无保障”为主题,迅速开展网络炒汇风险提示宣传活动。利用单位电梯显示屏循环播放《拒绝网络炒汇》宣传短片,对网络炒汇陷阱、虚假骗术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知识普及,让群众能更加直观的了解网络炒汇的风险,从而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2018-07-27/ningxia/2018/0727/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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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组织调研组赴上海市相关银行进行科创调研,现场了解银行支持科创企业的业务创新模式。同时我分局调研小组现场向银行宣讲上海分局拟出台的支持科创企业便利化改革的措施,涵盖科创企业、科创人才、科创市场以及科创基础设施等方面。下一步,我分局将按照局领导关于支持建设上海科创中心的工作部署,持续推进相关工作。 2018-07-27/shanghai/2018/0727/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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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台资房产开发公司对员工购房有团购价。该公司台湾员工均准备从境外汇入美金购房。(1)是否提供预售房合同即可?(2)这种收入申报应该报在什么项下呢? 答:(1)在境内工作的台湾员工购买境内商品房从境外汇入美元结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6.24条要求的材料在银行直接办理,具体材料如下:1.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提供侨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其他境外个人提供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2.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购买现房及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产权登记证明文件)。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该非居民其境内账户从境外的收款,应申报在“822030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购房时将款项汇给房产公司,则应申报在“622030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入”项下。 2018-07-27/shanghai/2018/0727/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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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交易申报提示(一)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所有外汇及人民币收付款均属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为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 A.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对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OSA账户),应区别由居民开立还是非居民开立,居民开立的OSA账户不应视为非居民。 B.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的申报。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OSA PAYMENT”或“NRA PAYMENT”字样。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OSA/NRA非居民款项”字样。 C.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的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非居民,则应当要求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OSA/NRA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2018-07-27/hunan/2018/0727/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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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申报提示 国外企业在我国参加会展,期间卖出展品并以人民币结算,会展后将人民币集中购汇并汇出,如何进行申报? 展品入境时海关报关监管方式为2700(展览品),属于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境货物,当境内居民向国外企业支付展品货款时,非货币黄金展品,申报在“12202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项下;若不是非货币黄金展品,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但人民币现钞和外币现钞暂无需申报。 国外企业在将人民币集中购汇并汇出资金跨境,应申报在“822030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注明 “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2018-07-27/hunan/2018/0727/7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