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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8-00072
  • 分       类:
  • 来       源:
  • 发布日期:
    2018-07-27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209)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209)

问:某台资房产开发公司对员工购房有团购价。该公司台湾员工均准备从境外汇入美金购房。(1)是否提供预售房合同即可?(2)这种收入申报应该报在什么项下呢?

答:(1)在境内工作的台湾员工购买境内商品房从境外汇入美元结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6.24条要求的材料在银行直接办理,具体材料如下:1.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提供侨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其他境外个人提供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2.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购买现房及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产权登记证明文件)。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该非居民其境内账户从境外的收款,应申报在“822030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购房时将款项汇给房产公司,则应申报在“622030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入”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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