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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30日发布数据显示,4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3%,继续位于扩张区间;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为49.4%,比上月下降0.7个百分点;综合PMI产出指数为50.1%,仍高于临界点,我国经济总体产出保持扩张。 “制造业PMI连续两个月高于临界点,景气水平总体平稳,延续较好运行态势。4月份生产指数为51.5%,新订单指数为50.6%,两个指数均继续高于临界点,制造业企业生产和市场需求保持扩张。”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首席统计师霍丽慧说。 从行业看,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设备、电气机械器材、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等行业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位于53.0%及以上,相关行业产需较快释放;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等行业两个指数均低于临界点,市场活跃度偏弱。 在产需继续扩张等因素的带动下,企业采购意愿进一步增强,采购量指数为51.1%,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 数据显示,4月份,大型企业PMI为50.2%,连续5个月高于临界点;中、小型企业PMI分别为50.5%和50.1%,比上月上升1.5个和0.8个百分点,双双升至扩张区间,景气水平明显回升。 “中小企业显现积极变化,经营主体活力较好激发。”中国物流信息中心分析师文韬表示,拉动中小企业景气回升的因素,一方面是财税信贷支持等惠企政策持续发力,另一方面是宏观经济稳定运行和外贸优势释放,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利环境。 受近期部分大宗商品价格高位波动等因素影响,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出厂价格指数分别为63.7%和55.1%,继续位于近年来高位,制造业市场价格总体水平上涨明显。从行业看,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等行业两个价格指数均连续两个月高于70.0%,相关行业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继续上升。 “4月份,生产经营活动预期指数为54.5%,比上月上升1.1个百分点,连续三个月回升,显示制造业企业对近期市场发展信心持续增强。”霍丽慧说。 4月份,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为49.4%,比上月下降0.7个百分点,建筑业和服务业景气水平较上月均有不同程度回落。 具体来看,基础建设相关活动仍保持扩张,土木工程建筑业商务活动指数虽较上月下降,但仍在52%以上的较高水平。建筑业新订单指数仍在50%以下,意味着投资相关需求基础仍待巩固。 “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加强水网、新型电网、算力网、新一代通信网、城市地下管网、物流网等规划建设,并推动条件成熟的重大工程项目开工。”中国物流信息中心分析师武威分析,随着城市更新、新型基建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相关需求逐步释放,建筑相关行业景气水平具备回升基础。 4月份,清明假期等节日消费带动部分行业景气趋升。道路运输业和航空运输业商务活动指数较上月均有不同程度上升,且均在50%以上。住宿业和文体娱乐业商务活动指数均升至55%以上,餐饮业商务活动指数虽仍在50%以下,但较上月明显上升。 “总体来看,4月份非制造业景气水平虽较上月有所回落,但部分行业仍释放出稳中有进的积极信号,企业预期也有所升温。随着传统施工旺季和‘五一’假期到来,投资和消费相关行业活动有望在5月份继续释放活力。”武威说。 2026-05-06/dalian/2026/0506/2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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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积极践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使命,将汇率避险服务作为护航企业“出海”的关键抓手,通过政策引流、币种扩容、定制服务护航实体经济行稳致远。 政策引流:破除认知壁垒,筑牢避险根基 针对中小外贸企业普遍存在的专业知识匮乏、团队缺失、经验不足“三缺”难题,工行浙江省分行充分发挥金融机构政策传导主渠道作用,深入普及“风险中性”理念。通过剖析真实避险案例、举办专题沙龙等精准宣导,破除企业“衍生品即投机”等认知误区,有效引导其从“首办户”向“常办户”转化。 以添康科技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是面向海外大型康养机构和医疗器械的经销商,年出口额约800多万美元,其中美元结算占比85%。受行业特性影响,企业出口订单平均账期较长,面对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加剧的市场环境,亟需适配的避险方案。分行精准运用首办户优惠政策减免费用,辅以同类企业成功案例讲解,逐步打消其顾虑。该企业首次办理了一笔50万美元结汇方向的期权业务后,良好的业务体验使其逐步叙作了多种产品,2025年累计签约近600万美元,覆盖其大部分外汇收入。此类精准政策滴灌,成功转化数百家“首办户”,复办率超50%。 币种扩容:突破服务边界,覆盖多元需求 伴随企业加速开拓新兴市场,小币种收付需求激增。工行浙江省分行着力丰富结售汇币种“工具箱”,以“人无我有”的汇率避险产品拓宽服务边界。 以嘉兴某年进出口额超8亿美元的大型制造企业为例,其对土耳其、匈牙利等市场出口占比达25%,月均接收约300万美元等值小币种款项。剧烈的小币种汇率波动曾致其单季度潜在汇兑损失高达15万元。分行创新办理系统内首笔土耳其里拉、匈牙利福林等小币种远期结售汇,填补服务空白。方案实施后,该企业本年度累计办理小币种套保近4000万美元。此模式迅速推广至汽配、纺织等行业,有效拓展汇率避险服务广度。 定制服务:多级联动赋能,精准降本增效 为打通服务“最后一公里”,工行浙江省分行强化总分协同与业务联动,组建专项团队提升一线服务能力。面对大型企业复杂需求,依托“省-市-支”三级联动机制量身定制方案。通过支行前端精准捕捉需求节点;市分行开通专属询价通道实时对接;省分行提供多套策略方案支持。实现降本增效双赢,赢得众多大型客户高度赞誉。 2026-04-27/zhejiang/2026/0427/2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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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王立彬)2026年一季度,初步核算我国海洋生产总值2.6万亿元,同比增长5.4%,全国海洋经济开局良好,高质量发展向新向优。 自然资源部29日发布数据显示,一季度我国海洋资源配置能力稳步提升。海洋原油、天然气产量同比分别增长5.1%、7.7%。全球首台20兆瓦海上风电机组在福建海域并网发电,年发电量预计超8000万千瓦时。全国海洋水产品产量同比增长4.3%。全国新增用海用岛项目589个、批准用海用岛面积5.3万公顷,涉及投资额2523亿元,同比增长35.9%。 海洋传统产业健康发展。海洋船舶新承接订单量、完工量和手持订单量全面上涨,国际市场份额继续保持领先。海洋交通运输业稳步增长,海洋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同比分别增长6.8%、9.4%,海运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7.2%,其中出口额同比增长8.6%。海洋旅游业总体向好。海上客运量、旅客周转量同比分别增长6.3%、11.6%。 海洋新兴产业持续壮大。海洋工程装备新接、交付和手持订单金额同比分别增长36.4%、60.0%、8.9%。海洋生物制品和海水综合利用取得新进展,褐藻寡糖获批成为国家新食品原料,首个百千瓦级工厂化海水直接制氢科研项目累计运行时间达1000小时。海洋信息服务加速培育,“星海”多尺度海洋综合数据集、南海区域海—气双向耦合智能大模型“飞鱼—1.0”相继发布。涉海金融市场总体向好,7家涉海企业完成IPO上市,融资规模88.5亿元,占全部IPO企业融资规模的34.2%。 自然资源部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司有关负责人说,总体来看,一季度海洋经济整体向好,新动能快速成长。但当前国内外环境复杂多变,外部环境变乱交织,风险挑战增多,海洋经济稳中有进的基础还有待进一步巩固。下一步将优化海洋产业布局,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海洋经济在质的有效提升与量的合理增长中实现新跨越。 2026-05-06/dalian/2026/0506/2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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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6年4月30日) 2026-05-06/dalian/2026/0506/2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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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衡水市分局为辖内首个境外上市企业开展直接申报制度“一对一”专题培训。培训中,衡水市分局业务骨干聚焦《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核心要求与最新制度变动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解读,重点阐释了申报范围、报送时限、常见错误及小程序校验等关键环节。通过条款解析与实例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对直接申报的义务、要点和操作流程有了全面清晰的认识。 下一步,衡水市分局将继续秉持“外汇为民、服务实体”的工作理念,主动靠前服务,畅通沟通渠道,加大制度传导与指导力度,共同保障和提升辖内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质量,助力企业合规高效经营。 2026-04-09/hebei/2026/0409/2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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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海南省分局组成调研组赴三亚市开展调研,调研采取实地走访和座谈会的方式开展。 调研期间,调研组实地走访紫金国际中心,全面了解集团的发展布局情况,并与4家紫金系涉外企业开展座谈,详细了解企业落实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情况,并积极回应企业关切的问题和诉求。 下一步,海南省分局将多措并举优化外汇服务,巩固拓展外汇领域现有开放创新政策成效,支持海南自贸港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5-06/hainan/2026/0506/2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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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双方就进一步推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徐志斌陪同会见。 2026-05-06/dalian/2026/0506/2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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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 Template on International Reserves and Foreign CurrencyLiquidity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2026-04-03/hubei/2026/0403/2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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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五) 2026-05-06/safe/2026/0506/27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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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制定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 附件: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 2026年4月21日 附件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不含实物贵金属,下同)、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是指金融机构独立运营并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 第四条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仅面向许可的区域客户提供。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对客户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审核,面向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区域的客户提供金融产品。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即将进入金融产品购买、金融服务使用环节时,应进行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 第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者便利。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吸收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业务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 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网络营销。 第二章 网络营销内容规范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由总部统筹管理、审批备案及合规审查的审核机制,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有关审核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营销人员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 第八条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以金融产品合同为准,涉及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类别、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的,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相关条款内容保持一致,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进行展示,不得有重大遗漏、刻意隐瞒或误导。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理性的投资观和健康的消费观。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并及时更新本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的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信息、营销使用的通信码号资源等,并通过客服热线或自营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真实、准确披露委托其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基本信息,并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网址、客服热线等联系方式。 第十条 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三)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简单依据短期、非常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者利用模拟业绩、部分客户或者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等方式误导投资者; (四)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 (五)利用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产品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该金融产品提供保证; (六)涉及分期付款的,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七)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网络营销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网络营销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多类别金融产品,应当为各类金融产品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 第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第十三条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的,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的,应当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第十四条 开展网络营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 以弹窗广告形式开展网络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第十五条 组合销售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注意,不得违法搭售金融产品,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 第十六条 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对其从业人员网络营销行为的管理责任,要求其不通过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之外的渠道开展网络营销;加强合规审查,及时审看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账号,保障营销宣传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对从事金融产品营销及相关信息内容生产活动主体的资质、资格核验,并在金融产品营销类账号主页展示其金融业务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认证材料名称,对于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及时采取暂停提供相应领域信息发布服务、关闭相关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巡查、监测,发现金融产品营销宣传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信息发布服务,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以及演艺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应当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机构和个人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应当与获得的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包含“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但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其金融业务资质产生误认的除外。 第四章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明确划分双方责任和义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收取网络营销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定价、质价相符。 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未按照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损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督促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恪守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按照互联网平台资质能力和承担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从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含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客户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协议履行情况,及时识别、评估、防范因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规展业、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如发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合作,并将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保障金融产品品牌独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相关标识,避免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产生品牌混同;为贷款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应当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发布产品信息。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事先核实其金融业务资质,并建立经营行为监测机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线索移交金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参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公平竞争以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需要提供客户信息和数据的,应当取得客户授权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有关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和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本领域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金融机构客户所在区域的认定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依职责负责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领域,金融监管总局依职责负责银行、保险等领域,中国证监会依职责负责证券、基金、期货等领域,国家外汇局依职责负责外汇领域。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信息、资料。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中的互联网收费监管、广告监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必要时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商请金融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依照其规定。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金融产品营销信息内容、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 第二十九条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网络营销的监测、线索通报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和账号名称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在商标中使用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有关金融行业协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依法实施自律惩戒。建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集中披露平台,加强金融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日常监测,及时移送有关问题线索。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理性投资、健康消费,完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举报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依法依职责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为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开展网络营销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后,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营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金融组织自行或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合作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2026-05-06/yunnan/2026/0506/15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