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30日,值祖国华诞70周年之际,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在邯郸、雄安新区成功试点后,正式在河北省全省推广上线。这标志着河北省外汇局、税务局在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等领域的尝试实现纵深发展,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的成效之一。 与传统办税服务厅受理纸质备案表方式不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上线后,企业可通过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相应模块录入备案信息、凭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前往银行查验、银行查验通过后当场付汇三个环节轻松完成对外支付。与原有方式相比,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的上线运行将备案至付汇的时间由原来的2至3天缩短至几小时甚至几分钟,大幅降低了企业的脚底成本,真正实现了“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使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享受电子化便利。 由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实现了备案信息在外汇局、税务局及银行三部门之间的实时共享,相关部门可随时通过系统查验备案信息,确保了备案信息与付汇信息的一致性,既实现了有效监管,又提高了外汇、税务和银行等部门的工作效率。 此项工作在全省正式推广后,预计近千余家市场主体受益,涉及金额近30亿美元。下一步,河北省外汇局和税务局将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不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确保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2019-10-09/hebei/2019/1009/1487.html
-
币种不一致情况下,由于汇率时时波动,上述两个文件的金额难以协调对应,影响企业的自身实际状况的确定。建议经办银行充分展业的基础上,帮助企业确定一个更符合企业实际的统一的币种,然后将商务局的备案回执和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金币种予以统一,即变更两个文件中的一个;之后再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手续。以上建议供参考。 2019-09-25/hebei/2019/0925/1485.html
-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45.4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2019-09-19/hebei/2019/0919/1480.html
-
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33.19万元人民币。 2019-09-18/hebei/2019/0918/1479.html
-
建议如下(不限于此)(1)需要了解退汇的原因后才能确定是否可以退。(2)如果同意退汇,只能原路退回。(3)做过入账登记后,相关数据已经更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企业全貌;如果退汇需要还原企业数据。还原数据操作请商当地外汇局解决。(4)退汇涉及的数据申报等应该按相关要求合规办理。 2019-09-25/hebei/2019/0925/1484.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境内禁止以外币计价结算。因此,原则上企业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外籍员工工资,或者可以购汇汇出。 2019-09-20/hebei/2019/0920/1481.html
-
提交能证明该笔交易真实合理的交易单证,如合同、发票等;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还应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019-09-23/hebei/2019/0923/1482.html
-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利市场主体更好了解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开展法规清理工作。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宣布废止和失效5件规范性文件,废止和修改7件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主要涉及账户管理、货物贸易企业辅导期管理、跨境直接投资、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权限、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等。所废止失效内容或根据当前改革要求废止,或相关监管要求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因为阶段性工作已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法规清理,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透明度,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20-01-14/hebei/2020/0114/1563.html
-
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 《通知》主要内容是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多外汇对冲渠道。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可以选择多家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或以主经纪业务模式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银行类投资者除上述两种渠道外,也可以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同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展业流程,进一步完善外汇衍生品交易机制,优化外汇交易信息采集,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开放。(完) 2020-01-15/hebei/2020/0115/1564.html
-
(1)货到付款项下提供进口报关单、合同和发票。(2)预付货款需提供进口合同和发票。(3)信用证、托收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4)超额度或超期限的付汇业务,需提供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银行应根据“展业原则”,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补充材料。银行审核并扣减企业可收付汇额度后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2020-01-20/hebei/2020/0120/15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