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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就疫情防控期间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分支机构要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二、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三、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四、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五、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六、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另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实施时间由2020年2月1日调整至3月2日,银行应于2020年2月28日20:00前按原有账户类型代码报送有关数据。2020年2月28日20:00至3月1日20:00期间,按照汇发〔2019〕29号文件要求完成有关准备工作。2020年3月2日起开始按照更新后的账户性质代码报送有关数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商业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6,68402365。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月27日 2020-01-31/chongqing/2020/0131/1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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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属地监督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监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以及未依法作为受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根据其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金融营销宣传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置。 三、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 (三)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四、其他规定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本通知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地省(区、市)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2020-01-03/chongqing/2020/0103/1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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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落实年初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扩大增面,帮助企业了解、用好外汇便利化政策,享受相关政策带来的红利,德阳市中心支局前往辖内重点企业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开展调研座谈和政策宣讲。 本次座谈调研,德阳市中心支局就企业进出口形势、疫情冲击对企业的影响、企业年度生产及市场安排、汇率风险控制、涉外收支政策诉求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了解,并结合东汽业务特点和业务办理中反映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地进行政策辅导和宣讲,向企业推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公众号、德阳市中心支局咨询电话和业务讨论QQ群等外管政策获取渠道,便利企业获取外汇管理最新政策和业务指导,同时也让企业对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促进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用好用足政策红利。 2021-02-26/sichuan/2021/0226/1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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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拓展监测分析视野,提高跨境资本流动监测分析水平,2021年2月2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组织召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题研讨会议,苏赟副局长出席会议,分局各处室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相关处室参加会议。 会议分享了资本项目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的原则目标、方式方法和成果成效,并就近年来资本项目跨境收支变化、监测分析工作开展情况和未来监测方向展开深入讨论。会上,苏赟副局长充分肯定了研讨会取得的成效,强调各有关处室要加强业务交流,积极开展各类业务研讨,集思广益,全面提升干部职工专业素养和履职效能。 2021-02-20/guangdong/2021/0220/1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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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内江市中心支局召集辖内5家银行相关人员会商待核查账户清理事宜。会上,外汇局与银行就待核查账户现状、存续条件、清理可行性互动讨论,并达成共识:第一阶段按企业所需为准,银行联系存续企业主动注销待核查账户;第二阶段对非存续企业,由银行积极向上级行反馈,争取支持,启动内部管理机制主动清理。同时,各银行共享待核查账户企业相关信息,搭建协作机制,互帮互助,共同完成。内江市中心支局率先发起待核查账户清理谕示辖内“金惠”行动拉开帷幕。 2021-03-02/sichuan/2021/0302/1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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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攀枝花市中心支局集中学习《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推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工作要求和任务,积极落实“一岗双责”和加强党的建设工作要求,努力打造作风过硬业务精良的干部队伍。 2021-03-01/sichuan/2021/0301/1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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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充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外汇银行召开2021年南充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廖天富副局长主持会议。会上,廖天富副局长传达了2021年总分局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了2020年南充市外汇管理工作,分析了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传导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并安排部署2021年外汇管理工作任务。 2021-02-25/sichuan/2021/0225/1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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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绵阳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银行对绵阳市科创园区招商引资企业开展FDI登记、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等方面的政策及业务辅导。 2021-02-24/sichuan/2021/0224/1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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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长寿中心支局与来访企业开展座谈,中心支局分管局领导吕军副行长、外汇管理科负责人及企业财务负责人参加会议。 座谈会上,企业财务负责人介绍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提出了相关外汇业务需求。中心支局调查了解了前期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落地情况,并针对企业业务实需,重点宣讲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跨境人民币结算等政策措施。吕军副行长表示,中心支局将按照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开放经济发展大局,紧密结合地方经济金融发展和企业业务诉求,持续推动便利化试点政策落地见效,不断提升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积极释放政策红利,大力支持企业发展。 2021-03-04/chongqing/2021/0302/1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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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南川支局以实地参观与访谈的方式赴新名录登记企业进行走访,了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进出口业务中长期规划,向其宣讲了外汇管理政策,并发放了外汇便利化政策等宣传手册。支局与该公司进行了沟通,希望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与支局、银行之间的沟通联系,保证外汇业务过程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2021-03-02/chongqing/2021/0302/17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