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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允许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委托境内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金融产品投资,这是积极有序地拓宽境内居民投资渠道,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平稳发展,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持有的以银行存款为主的金融资产快速增长,截至2006年3月底,境内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已达到31.8万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突破16万亿元,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的资产管理需求日益增长。但是,目前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投资渠道相对狭窄,难以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收益。尽管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了一些外汇理财产品,但仅限于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认购,而境内机构和个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以人民币为主,外汇理财产品仍无法满足广大居民资产组合多元化、分散投资风险的需求。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国际收支持续多年保持“双顺差”,外汇储备大幅增长,截至2006年3月底,我国外汇储备已达到8751亿美元。充裕的外汇储备为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人民币购汇形式进行境外金融产品投资提供了充分保障。 但是,我们同时应该看到,尽管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已经较高,但人均外汇储备仍不到700美元,相对于巨额居民储蓄而言,仍然相当有限。此外,考虑到商业银行代客理财业务刚刚起步,风险控制和投资管理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此,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的购汇投资规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充分保障境内投资者资产安全,《暂行办法》充分借鉴国际市场惯例和先进经验,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应实施双重托管制度和专户管理,建立国际化、专业化的运作机制,由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监督其境外资金运作并履行向监管部门的报备义务,并选择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 《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运用渠道,使他们可以更加充分地利用两个市场,提高资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风险,增强资产保值增值的能力。有利于促进境内金融机构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培养自主投资管理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提升境内金融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允许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持有更多的外币资产并从事对外投资,有利于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这也是我国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一个重要步骤。(完) 2006-04-18/safe/2006/0418/4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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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促进外汇市场发展,丰富外汇交易方式,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方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4日起,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引入询价交易方式(以下简称OTC方式),同时保留撮合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既可选择以集中授信、集中竞价的方式交易,也可选择以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方式进行询价交易。同时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为市场提供流动性。 二、自2006年1月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 三、引入OTC方式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将由此前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以撮合方式产生的收盘价确定的方式改进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四、人民币兑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日元和港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五、本公告公布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等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和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价差幅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内浮动,欧元、日元、港币等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非美元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银行对客户美元现汇挂牌汇价实行最大买卖价差不得超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交易中间价的1%的非对称性管理,只要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超过当日交易中间价的1%、且卖出价与买入价形成的区间包含当日交易中间价即可;银行对客户美元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4%。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篮子货币汇率变动,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的正常浮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维护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2006-01-04/safe/2006/0104/4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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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5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统计显示,2005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呈现“双顺差”,国际储备较快增长。 2005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1608亿美元。其中,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出口7625亿美元,货物进口6283亿美元,顺差1342亿美元;服务项目收入744亿美元,支出838亿美元,逆差94亿美元;收益项目收入390亿美元,支出283亿美元,顺差106亿美元;经常转移收入277亿美元,支出23亿美元,顺差254亿美元。 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630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678亿美元,证券投资净流出49亿美元,其它投资净流出40亿美元。 我国国际储备资产继续增长。其中,外汇储备资产较上年末增加了2089亿美元,达到8189亿美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分析国际收支运行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了2005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该《报告》认为,2005年我国国际收支总体运行平稳,交易规模持续扩大,国际收支继续保持较强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当前,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效扩大内需,更多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2006-04-28/safe/2006/0428/4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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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共青团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委员会召开“五四”表彰大会,对机关团委评选出的4个先进团支部、18名优秀共青团员和8名优秀团干部进行表彰。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机关党委书记李东荣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东荣肯定了外汇局机关团委近年来的工作,向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祝贺,并对全局团员青年提出希望和要求。他希望团员青年带头追求思想政治进步,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觉悟。既要在外汇管理改革事业中拓宽视野、坚持学习,争当思想敏锐、业务精深的优秀工作人员,也要热心参与各类文体活动,发扬团结友爱的集体主义精神,为形成和谐、健康、互助的机关文化贡献力量。 机关团委介绍了近期有关工作计划并表示,将继续秉承“以青年为本,为青年服务”的宗旨,围绕全局中心工作,总结经验,弥补不足,继续抓好青年同志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切实代表和维护广大青年利益,为青年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完) 2006-05-29/safe/2006/0529/4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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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富通银行(Fortis Bank SA/NV)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3亿美元。 2005-11-08/safe/2005/1108/4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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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我们了解,去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曾经公布过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此次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外币卡通知》)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与去年的规定相比,有哪些大的调整? 答:为了规范和鼓励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发展,200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外币卡管理的基本原则,对外币卡业务进行了一定的管理和规范。实践表明,该政策的实施对促进银行外币卡业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03年,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等原7家发卡行的基础上,新增中信实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等3家发卡行。截止2003年末,这10家银行共发行约260万张外币卡,比2002年11月末增加184万张。2003年外币卡境外提现及消费达526万笔,金额9.66亿美元,分别比2002年1-11月增长127%和47%。 根据一年来的实施情况,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制定了《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外币卡通知》),并废止了去年发布的《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币卡通知》在坚持外币卡管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银行外币卡使用、清算、购汇偿还等方面的政策均作了调整和进一步明确,以方便外币卡的使用和推广;同时细化了外币卡业务的统计和报备要求,以更好地实现对外币卡项下交易的有效监管。具体来说: 1、允许境外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并放宽了提取人民币现钞后兑回的相关政策。《外币卡通知》调整了境外卡在境内不能提取外币现钞的管理政策,允许境外卡在境内收单金融机构的营业柜台上提取外币现钞,以满足持卡人的实际需要。此外,对于境外卡在境内所提取人民币现钞未用完部分,允许到银行办理兑回,且办理兑回业务不限于原提现银行,也不限于原提现地。 2、明确了境内卡在境内交易形成透支的还款政策。《外币卡通知》明确规定,持卡人使用境内卡在境内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应以人民币偿还。 3、增加了境内卡境外提现6个月的限额管理。境内卡在境外提现实行限额管理,除了原来的日限额、月限额外,《外币卡通知》增加了6个月的限额管理标准,要求境内卡境外提现连续6个自然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 4、进一步明确了与银行外币卡业务相关的结售汇统计、国际收支申报、大额交易报备等制度。 问:《外币卡通知》中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外币卡通知》延续了去年外币卡管理规定所确立的几项基本原则: 1、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根据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卡在境外可用于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境外交易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也可到发卡金融机构购汇偿还。 2、坚持“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和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根据这一原则,《外币卡通知》对于持卡人使用外币卡在境内消费的结算币种做出了明确规定。 3、坚持规范、可控原则。由于外币卡项下的交易难以进行事前审核,为防止外币卡被用于货币走私或洗钱等非法交易活动,《外币卡通知》规定了境内卡在境外的使用范围和提现限额,并建立了境内卡外汇收支大额报备制度。 4、坚持鼓励外币卡发展的原则。与传统的外币现钞、旅行支票相比,外币卡具有安全、便捷、易于携带等优点,有利于保护我国进出境人员的财产安全,同时,外币卡项下交易能够在银行系统内留下完整的交易记录,便于实施监管。因此,我们根据国际上通行的银行卡业务操作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适当措施,以完善外币卡业务的管理,支持和鼓励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发展。 问:《外币卡通知》对银行外币卡是如何定义和分类的? 答:《外币卡通知》中所指的银行外币卡包括境内外币卡和境外银行卡。前者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卡(以下简称“境内卡”);后者指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但不包括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卡(以下简称“境外卡”)。境内卡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按照发行对象,境内卡可以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个人卡是向自然人发行的外币卡;单位卡是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由该单位指定人员使用的外币卡。 2、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境内卡可以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贷记卡是允许持卡人在发卡金融机构给予的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的外币卡;借记卡是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没有信用额度的外币卡。 3、按照发卡币种,境内卡可以分为外币卡和本外币卡。外币卡指单币种外币卡;本外币卡指人民币和外币的双币种或多币种卡。 《外币卡通知》对境外卡和境内卡的有关业务分别作了规范,对不同类型的境内卡也有不同的管理要求。 问:境内银行应如何办理境外卡的收单业务? 答:《外币卡通知》对境外卡收单业务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1、提现及兑回。境外卡在境内可以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以在收单金融机构的营业柜台上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在自动柜员机(ATM)上提取外币现钞。非居民个人持境外卡所提取人民币现钞的未用完部分,可凭其原始交易凭证,如ATM或收单金融机构柜台的相应单据,在提现后6个月内,到银行营业柜台兑回不超过原提现金额的外币。办理兑回业务不限于原提现银行,也不限于原提现地。 2、存入资金。境内金融机构为境外卡办理资金存入的,视同向境外汇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清算。境外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钞或者消费后,收单金融机构应及时将从银行卡国际组织收取的外汇结汇,以人民币清算。 问:对境内外币卡的发行、使用和清算,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外币卡通知》,境内外币卡的发行、使用和清算,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发行。境内金融机构可发行外币贷记单位卡,但卡内不能存有外汇资金,从而也就不需要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该银行开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扩大了银行的外币贷记单位卡发卡对象。境内金融机构还可以发行外币借记单位卡,但发卡对象限于在本行开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单位,且单位借记卡余额和该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2、境内使用。单位外币卡在境内不能提现;个人外币卡在境内可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在发卡金融机构的营业柜台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也不得在ATM机上提取外币现钞。 3、境外提现与消费。境内卡在境外提现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标准为:当日内累计提现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1个自然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连续6个自然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持卡人使用境内卡在境外用于合规的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时,没有金额限制(但透支有银行授信额度控制);用于可能涉及贸易及一些特殊的非贸易服务支付时,会受到金额限制;禁止用于赌博、跨行转账、资本项目等相关交易的支付。 4、清算。境内卡境内交易,扣除柜台提取外币现钞部分,应通过境内清算渠道以人民币完成清算。若因特殊原因通过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的(境内外币卡境内交易通过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境内本外币卡的“误抛”交易),发卡金融机构在以外币完成清算后,可用持卡人偿还的人民币购汇补充其垫付的外汇;但收单金融机构在从银行卡国际组织收取外汇后,必须结汇,以人民币清算。 5、还款及购汇。持卡人使用境内卡在境内交易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应以人民币偿还;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也可在发卡金融机构购汇偿还。 问:境内卡持卡人购汇偿还透支款项,是否只能在发卡金融机构办理? 答:是的。对于境内卡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用人民币购汇偿还,但仅限在发卡金融机构办理。这是因为只有发卡金融机构能够掌握和核实持卡人在境外交易的详细记录,可以防止持卡人超额购汇,或就一笔交易重复购汇。 发卡金融机构在办理这种售汇业务时,售汇额不得超过境内卡已形成的外币透支额,且售汇资金不得交于购汇人,必须直接用于偿还已形成的透支款。 问:上文所提及的“误抛”交易是什么?如何防止“误抛”交易? 答:所谓“误抛”交易,是指持卡人持本外币卡在境内使用时,本应视同人民币卡,但在部分跨行交易(如在非发卡金融机构发展的特约商户交易)中,由于收单金融机构误将该卡判为外币卡,抛至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 “误抛”交易会使持卡人承担额外的手续费和货币转换费。为避免“误抛”交易发生,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发卡金融机构和收单金融机构应互相协调、互相配合: 1、中国银联应组织好本外币卡境内交易的人民币清算工作; 2、发卡金融机构必须将本外币卡的卡BIN及时上报中国银联,供收单金融机构从中国银联的平台下载; 3、收单金融机构应做好相应的银行卡系统设置,当本外币卡在境内交易时,应将其视作人民币卡; 4、各发卡金融机构应按月将发生的“误抛”交易金额及造成“误抛”的收单机构名单向中国银联报备,由中国银联督促这些收单机构完善系统设置。 问:根据规定,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可用于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请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什么措施监督和保障境内卡境外交易的合规性? 答:为了保障境内卡境外交易的合规性,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今年3月专门发布了《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以下简称《商户类别码通知》),筛选了需禁止和限制的商户类别码,并要求发卡金融机构或中国银联在系统中进行设置。这样可以保证境内卡在境外交易时,如果交易涉及禁止类商户,则银行卡系统自动拒绝该交易;如果涉及金额限制类商户,则银行卡系统自动限制该交易的金额,从而防止不合规交易的发生。这将促进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的规范使用,并减轻银行甄别境外交易合规性的负担。 问:《商户类别码通知》禁止和限制商户类别码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答:已筛选出的商户类别码分为两类:完全禁止类和金额限制类。 由于目前我国对资本项目尚有一定的管制,且境外某些活动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据此我们筛选了16个与赌博、跨行转账、资本项目相关的一些商户类别码,进行完全禁止,即不得持卡在此类商户进行交易。 根据我国经常项目管理政策,对外贸易要纳入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监管,一些特殊的非贸易服务需要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据此我们筛选了64个与贸易、某些特殊的非贸易服务及一些法人组织相关的商户类别码,进行金额限制,即持卡人在此类商户的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这些商户类别码下可能会发生一些个人的正常交易,因此我们没有完全禁止,而是采取金额限制的方式。但对大多数商户,包括零售商户、航空公司、旅馆、汽车租赁公司、大多数非贸易服务的提供商等,没有限制。比如提供同类服务的珠宝、钟表商店,如果商户销售对象主要是批发及零售类企业,则列入金额限制类;如果本身就是零售商,则不受任何限制。 为方便境内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外的应急提现,同时防止大额提现,《商户类别码通知》对提现设置做出了要求。对于境内外币卡在境外使用,考虑到境外某些地区使用自动提款机提现不方便,因此没有禁止银行柜台提现,但自动提款机提现和银行柜台提现这两项应合并设置限额。此外,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卡在香港使用,不能在银行柜台提现,自动提款机提现限额为每卡每日不超过等值5000元人民币。 以上需禁止和限制的商户类别码,均由各发卡金融机构或中国银联在其系统中进行设置。 小资料 银行卡的交易流程和资金清算流程 一、交易流程 发卡金 融机构 卡组织,包括中国银联、国际卡组织 收单金 融机构 ATM/POS终端机具 ATM/POS终端机具受理银行卡时,将相关交易信息传送至收单金融机构,收单金融机构根据卡BIN号选择传送至某个卡组织。卡组织判定该银行卡的发卡金融机构后,将交易信息转发至发卡金融机构,请求应答。应答信息沿原路返回。得到授权后,银行卡交易成功受理。 二、资金清算流程 发卡金融机构将相应的资金通过卡组织划至收单金融机构,收单金融机构与特约商户进行清算。发卡金融机构垫付的清算资金,由持卡人偿还。 收单金融机构与发卡金融机构为同一机构时,不经过卡组织转接信息,直接在本行系统内部完成交易清算。 2004-07-15/safe/2004/0715/4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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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外汇局机关召开构建和谐社会专题党课辅导报告会,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晓炼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专题报告。会议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机关党委书记李东荣主持,外汇局全体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北京外汇管理部和汇金公司的部分党员干部参加了报告会。 胡晓炼系统介绍和深入分析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并就外汇管理部门如何大力支持和积极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具体要求。她指出,《决定》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大理论创新应用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实践,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和创新,充分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正当其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决定》充分体现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体现了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超的执政能力,体现了我党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及全面推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坚定决心。 胡晓炼表示,《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全面部署,并提出了主要目标任务和主要政策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大力支持和积极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实现内外经济协调发展;二是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改进外汇管理,不断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三是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序拓宽资本流出渠道,加快发展外汇市场,使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基础性作用;四是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不断完善外汇统计监测体系和基础性工作,防范国际收支和外部冲击的风险。 胡晓炼结合机关建设对外汇局干部职工提出四点具体要求:一是广大干部职工要从自我做起,从身边事做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自身心理和谐,相互关爱,服务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心态和社会风尚;二是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关心和了解广大群众的疾苦,合理规划和积极开展创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活动,建立密切的党群和干群关系;三是加强机关建设,创造健康向上的机关工作氛围,努力形成外汇管理局“敬业爱岗、开拓创新、务实高效、团结协作”的机关文化;四是要从加强党建工作的高度来做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定,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完) 2006-11-17/safe/2006/1117/4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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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邀请国家人事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尹蔚民作了《关于公务员制度的几个问题》的报告,全面介绍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机关党委书记李东荣出席并主持报告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先宏,总经济师王小奕,局机关、北京外汇管理部、中央汇金公司等单位共350多人参加了报告会。 尹蔚民同志表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改进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发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空白,标志着公务员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为建立一只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了制度保证。尹蔚民同志还提出,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和加快公务员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结合国情统筹兼顾,积极创新,稳步推进。今后还需要结合实际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通过制度和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将更多优秀人才吸收充实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提供坚实的组织和人才保证。 李东荣在总结发言时指出,外汇局的同志要认真学习尹蔚民同志报告的内容,正确认识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公务员制度由来、公务员分类管理、工资制度和管理机制等各项内容,提高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自觉性,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努力工作,做一名合格的国家公务员。(完) 2007-07-16/safe/2007/0716/4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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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鼓励境外投资的配套政策,便利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促进国家对外投资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为贯彻实施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类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放宽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包括:取消境外投资风险审查、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实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购汇额度;允许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允许购汇或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用于境外投资等。2005年上半年,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大幅提高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并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核定并下达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从事对外投资业务的外汇需求可以得到充分满足;二是境内投资者如需向境外支付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经核准可以先行汇出。《通知》强调境外投资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要求加强对境外投资资金购付汇的审核、统计和监测,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的同时,防范和控制涉外风险。 上述政策调整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生产要素跨境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满足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需要。(完) 2006-06-08/safe/2006/0608/4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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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民银行机关工会委托,外汇局家庭代表队代表人民银行参加了近期由全国妇联主办的全国家庭助廉电视比赛。外汇局人事司干部张世亭家庭及其亲属在由局机关党委、机关工会、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和人事司等近30名同志组成的亲友团的助威下,经过三轮激烈竞争,最终以优异的成绩战胜其他参赛家庭代表队荣获冠军。 此次全国家庭助廉电视比赛,经过几轮筛选,最终确定由6个部委选派的家庭进入在中央电视台进行的总决赛。这6个部委分别来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统战部、国家税务总局、国防科工委、中石化集团、北京市妇联。参赛家庭由三人组成,一对夫妻加一名子女或其他亲属。整个比赛耗时四小时,经历了必答题、共答题、抢答题三轮角逐。随着赛程的推进,题目难度不断加大,气氛愈加紧张热烈,各代表家庭比分交替上升,互不相让。外汇局参赛代表张世亭家庭沉着应战、临阵不乱,在比赛关键的抢答题部分,连连成功,后来居上,最终以遥遥领先的比分夺得冠军。 通过这次比赛充分展示了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机关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团结和谐的机关文化。比赛结束后,亲临现场观看比赛的人民银行副行长项俊波对参赛的张世亭家庭代表队表示了祝贺和慰问,胡晓炼局长也向张世亭家庭代表队表示了祝贺。(完) 2007-01-15/safe/2007/0115/43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