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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5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017亿美元,较4月末上升102亿美元,升幅为0.3%。 5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稳定,外汇供求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小幅下跌,主要国家资产价格有所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上升。 当前,全球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随着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我国经济运行正逐步向常态化复苏。往前看,我国经济潜力足、韧性强、回旋空间大、政策工具多的基本特点没有改变,将继续支持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 2020-06-09/ningxia/2020/0609/1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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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动回应辖区外贸企业发展遇到的问题和政策诉求,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中心支局坚持以“面向市场、纾解难题”为导向,出实招解难题,积极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进一步纾解实体经济发展的难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一是提前摸底,做好实功。通过微信群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及时了解外贸企业发展遇到的难题和政策诉求,按照“立行解决,持续关注”思路和目标,认真做好分析归类、政策研究,先期上门解决了辖内某企业股权转让对价款汇出的历史问题。二是强化沟通,联动推进。坚持“长短兼顾、综合施策”原则,多次与分局、企业沟通,调整制定可行性解决方案,逐步形成共识。三是结合实情,提速增效。针对企业预备上市实际情况,按照程序规定和工作要求,将有关服务工作置顶开展,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减化办理手续,助力企业尽快上市。 2020-06-18/ningxia/2020/0618/1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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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办理贸易新业态有关涉外收支注明交易附言时,是根据自身展业结论予以标注,还是外汇局有相应的市场主体名单可供查询?如果A银行展业认定某笔业务是新业态需要标注,但B银行对同类型业务展业认定不是新业态不予标注,怎么办? 答:按照汇发〔2020〕11号文,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识别客户身份和审核业务真实性的义务,因此,银行在展业尽职的同时应能完成对贸易新业态业务的识别和分类标注。 但随着贸易新业态涉及的市场主体范围越来越大,实际业务中可能出现客户未向银行主动说明情况导致银行未能准确标注交易附言的情况,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有条件的银行可以借助地方自律机制共享本行的贸易新业态客户名单,在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同时有序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外汇局也将持续开展监测核查,灵活指导银行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2020-06-10/ningxia/2020/0610/1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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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区分退款和错汇款,各自应如何申报? 答:退款是指由于交易信息与合同不一致、交易被撤销、银行误操作等原因而导致的资金原路退回或以其他途径退回的情况。如果原资金汇出业务中,境内付款人已就汇出资金进行了间接申报且境外收款人已入账,或原资金汇入业务中境内收款人已经入账并进行了涉外收入申报,则应对该笔退款进行申报处理,在相应凭证的“退款”一栏打钩,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汇出/汇入款项的交易性质相对应,交易附言应注明原汇出/汇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并注明“退款”字样。如原资金汇入业务中境内收款人未入账,或原汇出业务中境外收款人未入账,则按照错汇款处理,境内收付款人无需就该笔资金的汇入和汇出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原来已经申报的汇出和汇入数据可进行删除处理。 2020-06-17/ningxia/2020/0617/1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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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相关银联卡交易如何申报? 答:居民持卡人使用银联卡在境外ATM提现、POS消费、通过银联退回银行卡的POS消费退款,以及非居民持卡人使用银联卡在境内ATM提现、POS消费,和通过银联退回银行卡的POS消费退款,持卡人无需进行间接申报,银联国际有限公司应通过境内银行将其银行卡清算相关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包括境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受理境外钱包的转接业务),分别由银联国际和境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与境外进行涉外收付时,以自身名义通过合法清算机构作为技术通道接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就每日跨境清算交易进行间接申报。 2020-06-17/ningxia/2020/0617/1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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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银行如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具有什么条件?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银行认为有必要开展此外汇业务,要“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条件,具体而言应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具有开展该项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支付机构服务对象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问2:《通知》中“交易电子信息”和“电子单证”有何不同?银行如何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电子单证”? 答:“交易电子信息”是指线上交易生成的实际成交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文印发)相关规定执行。 问3: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通知》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银行需要审核交易单证,其中,凭交易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办理的,需要逐笔审核还原数据的交易单证;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的,需要审核交易电子信息。 问4: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交易订单金额还是单笔收/付汇金额? 答: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收/付汇金额。 问5:实际业务中,部分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同时符合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条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如何办理报告? 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企业上述业务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视该业务对企业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差额收汇情况。 问6:《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是否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是否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对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按实际交易规模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问7:《通知》中所指的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是否需要事先备案?从事的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收汇是否需要进行名录登记? 答: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人。 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不需要事先备案,但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自评材料。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9: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能否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答: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可根据需要参照金融机构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经客户同意后,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问10: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如何开通联机接口服务? 答: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V1.2》开发数据接口,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接入系统。 问11:银行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根据客户主营业务自行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通知》所称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主体,是指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应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认定的名单,确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问12:《通知》第十条所称“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哪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获知? 答:目前,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和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数字外管平台(ASONE)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2020-07-02/ningxia/2020/0702/1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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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的公告 2020-07-08/ningxia/2020/0708/1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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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国际收支统计基础,逐步扩大申报主体覆盖面,提升我国国际收支数据质量,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启动非金融企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结合企业涉外收支规模和前期调研情况,原则上将2018年涉外收付款规模等值7亿美元以上的企业作为第一批申报企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请各分局按照如下安排指导企业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 一、数据报送时间安排 2020年10月-12月起试报送数据;2021年1月起正式报送数据。 二、准备工作 一是做好制度解释。请各分局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转发至相关辖内企业并传达到位。 二是做好系统准入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9月底批量完成企业的系统准入工作。请各分局指导辖内企业关注准入情况。 三是指导企业做好系统配置设置。请各分局指导企业登录数字外管平台(ASOne),根据常用下载栏目中的《对外资产负债数据报送操作手册及报送模板》进行系统配置。 三、培训指导 请各分局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对辖内申报主体进行培训和指导。此外,中国外汇网-培训教育-视频课程栏目和数字外管平台均已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企业版)》免费视频课程及相关培训资料,可供随时观看学习。 四、义务与责任 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各分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各分局应从试报送阶段起做好填报指导与数据核查工作,及时与企业沟通,并将遇到的疑问定期汇总反馈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290。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6月17日 2020-06-23/ningxia/2020/0623/1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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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5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2020年5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5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5月份我国外汇市场延续平稳运行态势,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一是银行结售汇继续呈现顺差,规模为238亿美元,环比扩大61%。综合考虑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外汇买卖、银行外汇头寸变动等因素,5月外汇市场供求总体平衡。二是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延续小幅净流入,规模为57亿美元。三是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上升,5月末为31017亿美元,较4月末增加102亿美元。 市场主体外汇交易理性有序,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一方面,市场主体结汇意愿有所上升、购汇意愿有所下降,汇率预期总体较为稳定。5月,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73%,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4%,同比下降4个百分点。另一方面,货物贸易跨境收支和结售汇顺差上升,证券市场外资流入增多。5月,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同比增长28%,结售汇顺差同比增长82%;境外投资者净增持境内债券和上市股票合计236亿美元,较4月增长25%,其中净增持境内债券194亿美元,增长106%。 当前,境外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更趋严峻复杂,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增多,但我国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外汇市场运行的韧性进一步增强,人民币资产展现出较强的吸引力。展望未来,我国经济结构和区域布局持续优化,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稳步推进,积极变化累积增多,将继续为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提供基本面支撑。同时,我国外汇市场日臻成熟,风险防范机制更加健全,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有能力应对各类外部冲击和挑战。 2020-06-22/ningxia/2020/0622/1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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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规划与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原则,积极稳妥推动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债券市场制度性、系统性对外开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 2010年,人民银行先后准许境外三类机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16年,投资者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境外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投资产品。2017年7月,“债券通”适时启动,通过内地和香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间的联通,使国际投资者可以在基本不改变原有交易结算制度安排和习惯的情况下,一点接入并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所有类型债券,是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里程碑。债券通与原有的直接入市及QFII、RQFII等多种渠道并存的开放模式互为补充,较好地满足了境外投资者的需求,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高质量发展。 目前,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08万亿元人民币,位居世界第二。截至2020年6月末,共有近900家境外法人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覆盖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持有人民币债券规模约2.6万亿元,2017年以来每年以近40%的速度增长。目前,境外机构持债规模占我国债券总量的比重为2.4%,持有国债规模占比达9%。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与有关部门一起,继续加强金融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持续提升债券市场深度广度,完善风险对冲机制和评级、税收等配套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国际投资者入市便利度,更好满足其对人民币资产的配置需求,高质量深化市场开放发展。 2020-07-06/ningxia/2020/0706/13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