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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外币现钞账户撤销后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应如何管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相关规定,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以下简称外币现钞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境内机构不再通过外币现钞账户办理提钞和存钞业务,外币现钞收付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56号)中相关规定办理。银行外币现钞数据报送要求不变,对于特殊情况的外币现钞存取业务,各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台账登记工作。 问题二: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有关规定,银行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包括:一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将机构外币现钞结汇和将机构外币现钞存入账户的数据;二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先购汇再直接提取外币现钞和从外汇账户提取外币现钞的数据。此外,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在银行发生的存取外币现钞数据也需向外汇局报送。 2019-12-04/hunan/2019/1204/1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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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的一项重要惠民措施,湘西州中心支局积极响应上级的工作部署,结合辖内涉外经济发展情况,大力推动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参与试点工作,为辖内涉外企业创造融资渠道。 11月14日,湘西州中心支局指导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运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成功为湘西自治州丰达合金有限公司办理一笔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放款金额为人民币240万元。该笔业务是湘西州运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办理的首笔业务,也是湖南省建行系统运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办理的首笔业务。据省分局反馈,该笔业务为湖南省辖内运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办理的首笔人民币本币出口应收账款融资。 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在湘西辖内成功推广运用,为辖内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案。 2019-11-27/hunan/2019/1127/1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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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支付机构为境外主体提供外汇结算服务时,应如何审核? 答:支付机构为境内的境外主体提供外汇结算服务时,应对其身份进行分类标识,相关外汇业务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如,支付机构为境外个人办理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用于网络购物等消费支付,应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 问题二:跨境电商收入可否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答:为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商外汇结算,在坚持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个人主体可通过在银行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电商等货物贸易外汇结算。 问题三:银行开展跨境电商外汇业务或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可否与境外支付机构或银行合作? 答:银行开展跨境电商外汇业务或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可与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境外支付机构或银行合作。但不得协助所合作的境外支付机构或银行在境内违规展业。 2019-12-04/hunan/2019/1204/1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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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日常学法和以案释法,落实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提高外汇管理人员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11月22日,张家界市中心支局组织观看“杨松骗购外汇罪二审”庭审视频。 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影响家经济、金融的稳定。观看此次庭审对于外汇管理人员而言,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教育意义重大。 此次庭审,为外汇管理人员指明了工作方向,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外汇管理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大对违规购汇行为的监测力度,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2019-11-25/hunan/2019/1122/1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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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与外国公司合作开发我国海域油田,海洋石油合作开发油田的作业者分为中方作业者和外方作业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筹款(筹款即为合同开发项目的投资款),筹款的收入:该合作油田由中国A公司、美国B公司和美国C公司合作开发,中方担任合作油田的作业者,成立了D中外合作企业。根据合同约定,该作业分公司应按月定期发出月度筹款通知书,外国投资方接到中方作业者的月度筹款通知书后向中方作业者支付筹款。筹款的支出:外方担任合作油田的作业者。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在接到外方作业者筹款通知书后,应按期向外方作业者支付筹款。筹款收入和筹款支出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因D分公司是A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所以中方作业者收到海洋合作油田的外方投资者投资款时,应申报在“622011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汇入”项下。 中方A公司向外方作业者支付海洋合作油田投资款时,应视为外方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按具体用途,申报在“622011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因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终止等撤资”项下。 (2)境内某石油公司A与外方企业B合作开发境内油气田,并成立了1家境内C公司负项目运作。境内该C公司需将石油勘探、开发及生产操作所需的费用付至外方合作者的境外账户。同时,因境外销售石油的收入先划回该石油公司,该公司仍需将油款收入中属于应分给合作外方的部分,分解汇给合伙方境外账户。则:油款分割以及开发经费的支付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①该项目成立了C公司(独立法人)负责运作,油款分成支出应当按照与该石油公司合作的外方投资油田的成本是否收回的标准分两种情况申报: 在合作外方投资油田的成本全部回收之前,境内石油公司向境外支付油款分成相当于合作外方先行收回的投资油田款,该款项的对外支付应申报在“622011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因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终止等撤资”项下。 在合作外方投资油田的成本全部回收之后,在合作期满前石油公司继续对外支付的油款分成,可视作合作外方投资所产生的利润收入,在此情况下,对外支付应申报在“322011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直接投资股息、红利-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或利润”项下。 ②石油开发经费汇出,应视同外方石油开发投资的收回,应申报在“622011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因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终止等撤资”项下。 (3)境内某油田服务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油田钻井服务合同,向境外公司提供包括油田钻井的钻井、作业、勘探服务,还派遣境内员工到境外公司提供短期钻井作业等服务。境外公司向境内油服公司支付服务费,该款项包含了钻井技术服务费用和境内员工的报酬,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该境内某油田服务公司为境外公司提供油田钻井的钻井、作业、勘探服务,属于钻井技术服务,应申报在“228033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技术服务-农业和采矿服务”项下。若职工报酬作为钻井整个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应申报在“228033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技术服务-农业和采矿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油田钻井服务费收入;若派遣境内员工到境外公司提供短期钻井作业为单独的合同,因派遣员工与境外公司不具有雇主、雇员关系,则应申报在“224010服务贸易-建设-境外建设”项下。 (4)国内某企业主要从事海洋石油的平台作业,其与外国企业之间因油田作业常常发生资金往来,平台作业涉及的类型主要有:油田地质勘探、油田钻井、泥浆固井、测井等作业、对钻井过程中采集的油井数据进行分析、设备维修、为油田作业提供船舶(带机组人员)运输物资服务等。以上作业费用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该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发生的油田作业费用应按实际性质进行申报: ①如果涉及到石油和天然气钻井方面的油田地质勘探、油田钻井、泥浆固井、测井、数据分析等服务款项,应申报在“228033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技术服务-农业和采矿服务”项下。 ②如果涉及海上钻井平台其他的维护和维修,应申报在“230000服务贸易-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项下。 ③如果涉及船舶(带机组人员)运输物资服务的款项,应申报在“222019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其他海运服务”项下。 (5)深圳某公司收到在海上钻井平台开采石油中的提油服务费(提供设备将石油由储油轮运到提油轮的相关费用)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提油服务费,应申报在“228990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项下。 (6)境内某配餐服务公司为我国近海石油钻井平台提供配餐服务,石油钻井平台由境外石油勘测开发机构负责运作,配餐服务公司因提供配餐服务,收到境外石油勘测开发机构支付的配餐服务费用。则收到配餐服务费应如何申报?该服务公司为钻井平台提供后勤支持(主要提供水、食品等)收取的款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公司为我国近海钻井平台提供后勤支持(主要提供水、食品等)收取的款项,如果是提供水和食品,因无需报关,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2019-12-19/hunan/2019/1219/1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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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某远洋渔业公司是一家从事远洋捕捞的企业,经常在国外的码头消费一定的货物,如燃料、给养等,并常为修理船舶等运输工具支付一定的款项,如付款为混合付款,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①船只在国外的码头消费一定的货物(如燃料、给养等),因不报关,该笔付汇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远洋渔船境外码头消费货物款。 ②所付款项为修理款(更换零部件的修理)的部分,零部件款项应当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修理费应当申报在“230000服务贸易-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项下。 (2)境内某渔业公司在海上捕鱼,把捕捉的渔获在海上卖给前来收货的外国销售商,该渔业公司收到外国销售商从境外汇入的渔获销售款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由于海上捕鱼保鲜原因,渔获销售无法经过海关报关,所以,该渔业公司收到未经报关的远洋渔业销售收入,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3)某境内渔业公司与境外某公司合作进行远洋的捕捞作业,在捕捞完成后,境外合作方表示愿意将其份内的渔获转让给我渔业公司,则在购回国外合作方渔获分成汇出款项时应如何进行申报? 分析与结论: 购买渔获分成,若通过海关报关,应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若不报关,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不报关远洋渔业渔获分成货款。 (4)境内某远洋渔业公司是一家从事远洋捕捞的企业,与新加坡一公司进行合作,由其协助渔业公司管理人员办理入境手续,垫付渔业公司生产期间的燃料补给,境内公司对外支付燃料垫付款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对于垫付款处理原则,基础交易为居民(付款人)与非居民(收款人)之间的交易,居民付款人在偿还垫款时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进行申报。所付款项为燃料因不报关,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5)某从事远洋捕捞的国内渔船在完成了远洋捕捞后,由于受自身设备的限制,需要就近在境外的港口进行鱼货的加工,则该笔境外加工费的支出该如何进行申报? 分析与结论: 就地销售不再进入我国境内和加工后进入我国境内的鱼货,该境外加工费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 (6)境内某远洋渔业公司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营国外海洋捕捞、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制造、渔业辅助船舶的国际营运业务。因其在境外海域捕鱼,国外政府部门按照其捕鱼重量,以一定的百分比收取费用(此费用称为“入渔费”)。该公司委托境外当地一家公司代为办理,并且对外付出此款。则入渔费支出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入渔费属于海洋专属经济区收费,具有税收性质,应申报在“424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入渔费。类似处理的还有运输工具注册费、打猎许可证等管理费。 (7)我国远洋渔业捕捞船只进入他国经济海域作业,除交纳入渔费外,该国渔业管理部门还向作业渔船派驻渔业观察员,监督作业,防止渔船越境捕捞、违规作业等,渔业观察员费用由远洋渔业企业承担。则远洋渔业企业在支付观察员费用时该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外籍观察员在捕捞船上所起的作用是监督渔船作业,其性质为政府提供的一种服务,渔业企业支付的观察员费,应申报在“228023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法律、会计、广告等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远洋渔业外国政府观察员费。 2019-12-19/hunan/2019/1219/1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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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界市中心支局组织参加总局收支司举办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视频培训会。全体外汇干部及辖内7家外汇指定银行部门主管和经办人员共14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总局收支司领导强调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在形势分析、监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需要外汇局、银行持续不懈努力。授课人从银行结售汇统计的总说明、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统计、衍生品结售汇统计、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等方面展开,重点强调了新版结售汇统计制度的修订部分,并结合实例详细解读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主要内容与操作实务。 此次培训,进一步加深了外汇系统及银行外汇从业人员对新版结售汇统计制度的准确理解,规范了结售汇统计报送工作,保障了结售汇统计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下一步,中心支局将通过在辖内组织业务操作培训、开展业务核查、要求银行对分支行进行转培训等方式,认真落实《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全面提升辖内银行结售汇统计报送数据质量,充分利用结售汇统计数据开展调研分析。 2019-12-10/hunan/2019/1204/1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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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娄底市中心支局举办外汇管理新政策培训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工作推进会。全市外汇指定银行国际业务、个人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部分县市支行和企业负责人参加此次会议。 会上,娄底市中心支局详细讲解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 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修订内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个人外汇管理等最新的政策规定。介绍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和试点工作。农业银行娄底市分行就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工作做经验交流发言,重点汇报了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业务操作流程,对进一步完善系统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外汇局对各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解答,并希望各外汇指定银行积极参与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服务涉外主体,拓宽融资渠道。 2019-12-17/hunan/2019/1211/1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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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信银行郴州分行、兴业银行郴州分行两家新设银行获批试营业,12月3日,郴州市中心支局对两家银行开办外汇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准备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郴州市中心支局现场考察了两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岗位设置、外汇从业人员配备、外汇业务内控建设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对银行外汇业务网络接口、外汇从业人员素质、外汇内控管理制度等基础配置做出具体建议。 同时,郴州市中心支局对两家银行开展外汇业务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加强银行外汇业务内控机制建设,做到尽职履责,合规展业,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外汇指定银行要主动作为,开发更多外汇金融产品支持郴州外向型经济发展,进一步便利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三是加强联系沟通,强化外汇业务报告制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019-12-11/hunan/2019/1211/1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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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深银行外汇从业人员对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理解,规范结售汇统计报送工作,12 月3日,益阳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10家外汇指定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参加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举办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视频培训会。 本次《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培训,授课人从银行结售汇统计的总说明、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统计、衍生品结售汇统计、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等方面讲解了主要的修订内容、制度依据、统计原则、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并结合案例讲解了日常统计报送中存在的疑点、难点和易错点。 会后,益阳市中心支局结合益阳市结售汇业务特点与各参会银行的业务人员进行了针对性学习,希望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外汇局协力同行,持续提高益阳市结售汇统计质量。 2019-12-11/hunan/2019/1211/12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