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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张家界市外汇指定银行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各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的政策把控能力,11月12日,张家界市中心支局举办外汇指定银行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集中评议暨外汇管理政策培训,辖内外汇指定银行6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第一个议程:集体评议。褚鸿飞副局长在评议会上提出五点要求:一是提高认识,端正态度,规范操作,严肃纪律。二是提升外汇管理服务水平。三是强化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四是优化信息共享执法机制。五是夯实基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本次集体评议邀请纪委监察室人员全程参与,保证评议过程和结果公正。辖内7家外汇指定银行按抽签顺序进行汇报展示,评估工作小组现场打分,统计员计算平均分,当场宣布7家银行的集中评议结果。 会议第二个议程:外汇管理政策培训。张家界市中心支局分别对跨境贸易投便利化12项措施、旅游新业态与外汇管理服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及区块链简介、个人外汇管理及案例分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基础知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点及常见问题等进行了全面讲解。 本次培训达到了在学习中提高、在交流中共进、在操作中规范的目标,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2019-11-18/hunan/2019/1113/1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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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根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具体要求,11月9日,株洲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党支部开展了“主题教育进基层”活动。 本次主题教育活动分三项内容:一是向居民群众宣传《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外汇管理条例》、《远离网络炒汇》等外汇管理政策,讲述防金融诈骗的基本常识,为群众排扰解难。二是参观杨得志同志故居,接受红色革命教育。杨得志将军是戎马一生、功勋卓著的战将,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无产阶级革命家、军事家,红色基因深深的影响当代人,外汇管理科党员们纷表示要以更加饱满工作热情认真履职,努力提升外汇服务经济发展水平。三是外汇管理科党支部组织集中学习。学习内容包括《张富清同志先进事迹专题》、《黄文秀同志先进事迹专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 株洲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党支部全体党员纷纷表示收获满满,度过了非常有意义的一天。 2019-11-20/hunan/2019/1120/1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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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工作部署,11月15日,郴州市中心支局欧志光副局长组织外汇工作人员集中观看了中国庭审公开网上“案号(2019)闽0425刑初146号骗购外汇罪”的庭审视频。 参加活动人员从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四个方面了解庭审的基本流程,结合案情对骗购外汇罪与非法经营罪等涉及外汇领域犯罪行为定性进行了讨论,并针对外汇业务依法行政、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依法履职等内容进行了交流。 郴州市中心支局欧志光副局长在学习交流中强调,一是要提高学习的主动性,通过网上观看庭审视频等形式做好旁听庭审活动工作,切实提高法制意识。二是要以学促干,将旁听庭审与依法行政工作相结合,做好外汇行政处罚相关工作。 2019-11-18/hunan/2019/1118/1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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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2019年度湘西州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透明度,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工作部署,11月8日上午,湘西州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2019年度湘西州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集体评议会。 辖内6家外汇指定银行按照抽签顺序,分别从业务发展、内控管理、政策培训、风险控制、配合外汇局工作及产品创新等六个方面依次展示了各自2019年度的外汇业务工作。 本次评议会由湘西州中心支局局领导和外汇管理科成员组成的评估小组根据现场展示情况及日常工作情况,对各外汇指定银行进行集体评议统一打分。此次集体评议得分将与日常评估得分一并纳入各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年度评分内容,最终综合评定出2019年度各银行的评估等级。 2019-11-18/hunan/2019/1112/1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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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岳阳市中心支局组织市农行、市建行、市交通银行和泰金宝(岳阳)有限公司召开银企对接座谈会,针对泰金宝(岳阳)有限公司出现的对外支付新业务无法提供报关单、业务量大提供的单证较多以及银行反映贸易真实性审核困难等问题,进行座谈交流。通过座谈,及时了解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诉求和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面临的挑战,并根据现行政策因势利导对银企规范办理外汇收支业务进行政策指导,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便利化解决建议,得到银企双方的理解和支持,受到与会银企的好评。 2019-11-18/hunan/2019/1118/1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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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主体 1.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2. 分公司能否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成员企业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于已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且后续仍有业务需求等情况的分公司,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 3. 根据7号文要求,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具体操作中如何区分? 答: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框架下,财务公司需将其作为主办企业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分账管理,如财务公司不得集中自身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不得归集自身资本金等;除按规定对成员企业资金进行集中运营外,财务公司作为实际债务人借入的外债资金不得纳入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范围。 二、业务备案及变更 4. 7号文第八条“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二十个工作日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是由分局还是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根据《行政许可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许可受理单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由所属外汇分局出具,并交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转发给主办企业。 5. 已按36号文备案、实际开展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并选择继续按照7号文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跨国公司,应如何调整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 答:(1)在重新按照7号文进行备案之前,已按36号文备案的跨国公司可在原备案额度内办理跨国公司项下业务。 (2)按36号文备案部分集中外债额度或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应在重新按照7号文备案时明确不集中或者全部集中相关额度。若选择全部集中相关额度,其以自身名义借用的外债应全部偿清和(或)发放的境外放款应全部收回,否则不得参与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若选择集中外债额度,应根据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按宏观审慎原则确定外债额度。 三、外债额度集中管理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6. 计算外债集中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时,如果某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是按照“零”计算还是按照负值计算? 答:在参与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中,如果某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其贡献额度按照“零”计算。 7. 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是否还需要提供外债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如果需要提供,签约币种、债权人和签约期限等要素如何确定?不同合作银行如何进行额度控制? 答: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或)境外放款登记时,主办企业需提供外债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为便于操作,主办企业可与其频繁发生交易往来的境外机构签订框架性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条款,币种可选择发生交易常用的币种或交易金额占比较高的币种,金额按照集中的额度填写,签约期限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填写。银行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通过查询跨国公司主办企业控制信息表查看尚可流入和(或)尚可流出额度。 8. 主办企业借入的外债,是否可错币种签约、提款和偿还? 答:主办企业借入外债,其提款币种、还款币种可以和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如有特殊情况,外币之间可以不一致,如提款币种为美元,还款币种可以是除了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 9. 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后,对于实际的外债债权人和境外放款债务人是否有限制? 答: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均应符合相应的管理规定,外债的实际债权人不限于一次性登记时提供的签订框架性协议的债权人;境外放款的实际债务人限于成员企业。 10.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时,是否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是否需要填写业务编号?如果需要,应填写什么编号? 答: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时,应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准确填写与交易性质对应的外债登记业务编号或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编号、收/付款人信息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合作银行应按“展业三原则”履行尽职审查义务。 四、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11. 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可否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可否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答:可以,但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企业仅能开展服务贸易项下的相关业务,不能开展货物贸易项下的相关业务,合作银行应按要求做好尽职审查工作。 12. 参加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成员企业可否包括没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 答:参加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企业原则上应是跨国公司内部相关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跨国公司无股权关联关系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申请参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但仅限于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五、账户管理 13. 是否允许多个境外成员企业按照7号文第二十七条开立多个NRA账户?境外成员企业之前已开立的NRA账户可否适用于7号文? 答:7号文对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的个数并无限制,但应满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要求。境外成员企业之前开立的NRA账户也可适用于7号文。 14. 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可否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 答:若跨国公司在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项下有归集人民币资金需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并将归集的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银行应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将外币和人民币子账户分开管理,并按照展业原则做好真实性审核。但国内资金主账户的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直接对外支付或划转至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同时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15. 外债账户可否与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当成员企业为实际外债借款人并由主办企业代理其借入外债时,相关资金通过国内主账户流入后可划转至成员公司什么账户,成员公司如何使用? 答:根据7号文,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不得自行举借外债,国内资金主账户的收支范围也不含外债账户。 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可由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代成员企业对外支付,或结汇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主办企业代成员企业支付。 若必须由成员企业自行支付,可将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成员企业基于委托贷款框架开立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或结汇进入主办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划入成员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在偿还时,对于划往成员企业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的外债资金,成员企业可将自有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购汇划至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后,再划至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对于划往成员企业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外债资金,成员企业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至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的人民币子账户购汇偿还。 无论由主办企业代为支付或成员企业自行支付,均需遵守16号文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16. 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的资金是否可以做套期保值? 答:经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跨国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作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的保值交易。跨国公司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者在国内资金主账户保留。 17. 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时是否可享受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答:国内资金主账户的人民币子账户资金在支付使用时也可享受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经办银行需按照展业原则进行审核。 18. 经备案的成员企业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可否享受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 答:根据7号文,原则上只有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适用支付便利化政策。 六、其他 19. 对于总部在境外的跨国公司,7号文要求跨国公司提供的对主办企业《授权书》、《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等是否可由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签署? 答:可以。 2019-12-04/hunan/2019/1204/1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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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管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清理外汇管理中涉企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分类推进改革,简化、清晰、透明准入规则,提高许可效率、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二、试点内容 (一)对外汇管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实行清单管理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改革进展等,及时按程序报批调整更新外汇管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清单。25号文中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包括两项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一是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二是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二)优化外汇管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服务 2. 精简银行、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上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登记证明。 3. 精简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营业执照;获准全国范围内经营后,拟跨区域新增分支机构的,无需再提供其总部所在地外汇分局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无异议函。 4. 精简保险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仅需在书面申请中写明相关信息。 5. 精简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结售汇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许可或同意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的许可文件或证明文件、无异议材料。 6.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支持进行许可事项预审、查询许可进度和许可结果。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7. 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及时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等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监管”及时向国家“互联网+ 监管”系统共享外汇管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共享。 8. 深入推进许可办理标准化。及时更新优化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精简许可材料和办理环节。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内审内控监督。 9. 规范强化监管执法。切实落实外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互联网+监管”,推行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推进外汇市场行业自律。严厉打击外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 10. 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时调整有关规范性文件,确立与上述改革试点内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试点地区各级外汇局应当聚焦企业关切,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协调指导支持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1. 强化宣传培训。试点地区各级外汇局应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加强工作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推进。 12. 及时总结效果。试点地区各级外汇局应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 2019-12-04/hunan/2019/1204/1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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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请问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如何实施?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指在前期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范围和业务范围。与前期试点方式相同,此次扩大试点政策,将由各试点分局根据所在地实际需求制定试点方案,并对外公布试点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试点备案,并开展相关试点业务。 问题二:请问《通知》第五条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通知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未来,支付机构和银行可通过接口等方式与外汇局联网,实现非名录企业名单通过系统自动传输。 问题三:请问《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问题四:请问《通知》第九条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通知》第九条已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条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问题五:请问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提交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相关材料)中是否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企业分支机构根据《通知》第十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负责人签字。 2019-12-04/hunan/2019/1204/1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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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9年10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10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9年10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10月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跨境资金流动保持稳定。一是银行结售汇总体平稳。10月,银行结售汇逆差44亿美元,低于前9个月平均水平。如果综合考虑远期、期权等其他供求因素,10月境内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二是银行代客涉外收支呈现顺差。10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顺差109亿美元,此前3至9月总体表现为小幅逆差。三是外汇储备余额有所上升,10月末为31052亿美元,环比增加127亿美元。 外汇市场预期更趋平稳,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稳中向好。一方面,主要流入渠道外汇供给稳中有增。如,货物贸易跨境收支和结售汇顺差环比和同比均有所上升;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跨境资金流入同比继续增加。另一方面,主要流出渠道外汇需求保持平稳。如,服务贸易跨境支出和购汇稳中有降,10月同比分别下降6%和14%,主要是个人旅行支出和购汇有所减少;对外直接投资跨境资金流出和购汇保持基本稳定。 当前,在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下,我国经济体现了巨大的韧性、潜力和活力,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推进,为外汇市场稳定提供坚实基础。同时,市场主体外汇交易行为理性有序,显示我国外汇市场更加成熟,有助于外汇供求延续基本平衡的格局。 2019-11-25/hunan/2019/1125/1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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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15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联合主办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定点扶贫县(巨鹿县)基层领导干部普惠金融培训班在湖南株洲市举办。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工会主任刘莉、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处长侯崴等岀席开班式。 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行长、外汇局株洲市中心支局局长李庆旗重点介绍了株洲市金融精准扶贫、扶贫服务站建设、乡村振兴和普惠金融的工作经验,以及在中车株机等高端制造业中推广产业链金融,缓解上下游配套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工作措施。 刘莉主任强调,要认真学习株洲在金融扶贫、乡村振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等普惠金融方面的经验,理论联系实际,要学有所获,努力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随后,对中车株机、时代新材等企业进行考察。学员们对株洲轨道交通制造业的先进技术表示赞叹,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示要把产业链金融经验和操作平台、海外并购、建立联合机制个案解决企业收付难题等经验学会弄通,带回家去,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2019-11-28/hunan/2019/1128/12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