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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多次指出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后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三、《办法》对于营销资质有哪些规定? 《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四、《办法》对于营销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五、《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有哪些规定? 《办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2026-04-24/sichuan/2026/0424/3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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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2024-04-07/sichuan/2024/0407/2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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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 (二)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三)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四)新增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要求。 (五)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六)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七)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二)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 (三)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 (四)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 (五)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 (六)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七)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顺序。 (二)明确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填报要求。 (三)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四)明确涉外收支中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及其他金额的含义。 (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对易混淆的交易项目予以明确。 (六)明确集中或轧差结算为零的申报方法。 (七)明确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人民币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 (2019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 (2019年版)》修订说明 2019-10-16/sichuan/2019/1016/1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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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大“2014资本项目便利推进年”活动政策宣传力度,推进全省外汇投融资便利化,2014年5月9日至5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在分行临潼培训中心举办了2014年资本项目管理政策培训班。辖内30家外汇指定银行、部分外商投资与境外投资企业、部分参加年检工作的会计事务所和省内各中心支局共130余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上,资本处高荣祖处长首先作了简洁而热情的欢迎致辞,并对培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随后,总局资本司投资处查晓阳处长以《探索直接投资外汇监管新体制,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为题,为参训人员讲解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改革历程及现有政策框架,并对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与上海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随后,资本处外债管理科与投资管理科相关授课人员为参训人员详细介绍了直接投资外汇监管、外债、外债转贷款与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新政策,并在现场解答了参训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达到了良好的培训效果。建设银行与中国银行的业务代表也分别就资本项目下业务办理与资本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过程遇到中的问题进行了经验交流。 最后,资本处侯军强副处长对此次培训进行了总结,并对参训单位今后做好资本项目下业务办理工作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参加培训的各单位要加强对资本项目下业务办理各项新政策的前瞻性认识,了解政策,用好政策,使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促进投融资便利化作用;二是要大力开拓创新,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及省内各支局将认真按照总局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方式,适应简政放权的发展需要,金融机构也要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更好地服务企业与地方经济;三是银行、企业要与外汇管理部门及时沟通,针对今年来变化较大的新政策深入探讨,共同解决业务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并在实际工作中对原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积极提出新办法,更好推进改革开放、共同推动“2014资本项目便利推进年”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2014-05-12/shaanxi/2014/05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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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阳市分局联合人民银行德阳市分行,成功指导长城华西银行落地四川省地市级首笔“再贷款+银行贷款+外汇套保”组合业务。这一创新实践,标志着货币政策工具与外汇管理政策在基层实现了高效协同与深度融合,为破解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汇率险”双重痛点提供了精准有效的金融解决方案。 什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众多小微外贸企业一样,面临着经营周转资金压力与汇率波动侵蚀利润的双重挑战。在市分局的政策指导与宣传推动下,长城华西银行迅速响应,紧扣国家普惠金融与稳汇率政策导向,为该企业“量身定制”了专属服务方案。通过高效投放再贷款资金,执行优惠利率并简化审批流程,快速满足了企业生产采购与订单履约的流动资金需求,切实压降了融资成本;同步配套汇率避险服务,为企业办理远期结汇业务,有效对冲了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风险。“融资+避险”的综合金融服务,让企业专注主业、轻装上阵开拓海外市场。 此次业务的创新突破,是德阳市分局推动金融资源精准滴灌实体经济的缩影。下一步,市分局将以此为契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锚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源,持续聚焦小微外贸企业的痛点难点,指导金融机构不断丰富“信贷+避险”产品矩阵,扩大政策惠及覆盖面,同时,进一步深化跨部门协同联动,健全政银企常态化对接机制。通过更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金融服务,助力德阳涉外小微企业发展,为四川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的金融力量。 2026-05-28/sichuan/2026/0528/3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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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5年5月30日) 2025-05-30/sichuan/2025/0530/2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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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相关规定管理对象已经消失,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删除或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详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2023-05-08/sichuan/2023/0508/2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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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例行工作安排,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相关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具有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已过适用期等情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通知》共废止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公告》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法规清理,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透明度,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3-28/sichuan/2025/0328/2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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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严格进行规模控制的重要指标,主要用于境内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也可直接用于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每年核定部分大型金融机构和分局地区指标,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给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指标的使用一方面可以丰富金融机构的业务种类,为其带来中间业务收益,更重要的是指标可以支持境内企业跨境投融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一、积极争取,2014 年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继续大幅提高 为促进陕西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展,支持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贸易融资,陕西省分局积极向外汇总局汇报、沟通,力争指标不断增加。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以下简称陕西省分局)坚持不懈努力下,总局2008 年首次核定省分局指标3,000 万美元, 2009-2012 年,在总局连年压缩指标的情况下,陕西省分局指标增至5,000 万美元,并连续四年维持在该水平。2013 年陕西省分局地区指标再创新高,达1.1 亿美元。2014 年4 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4 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14 号)文件要求,陕西省2014 年短期外债指标为1.5 亿美元,比2013 年的1.1 亿美元大幅增加了36.36%,再次创出新高。六年多来,陕西省分局采取多种推介方式,积极促进指标用足用好,切实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二、合理调整,力促指标有效利用 发挥指标的最大效用,一直是陕西省分局的努力目标。六年来,陕西省分局通过促进银行间合作、银企合作、调整指标的使用结构等方式,最大化的发挥指标的作用,支持了陕西省涉外经济发展。从2010 年开始,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可以核定给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中资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是是积极推动银企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帮助银行挖掘客户,这样一方面可以更直接的支持陕西省内进出口企业融资,一方面可以给银行带来更高的收益。到2012 年,西安银行已基本达到可以用该指标项下资金支持其自身客户用于贸易融资,实现银企双赢。2014 年,陕西省分局为西安银行核准了6,300 万美元的短期外债指标额度,并首次为陕西省另一家法人银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准了1,000万美元,进一步促进了陕西省的涉外经济发展。 二是积极调整指标使用结构,提高指标利用效能。2010 年短期 外债余额指标管理政策调整,允许将指标核定给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在国内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向稳健的大背景下,境内中资企业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这项政策对想从境外融资但没有门路的中资企业指明了方向。陕西省分局主动深入企业为其讲解该指标管理新政策,充分挖掘企业的潜在外债需求,协助企业进行境外融资。 2011 年、2012 年以及2013 年陕西省分局已经直接将该指标核定给了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中资企业,降低了这些企业的贸易融资成本。2014 年陕西省分局为省内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定了指标,为陕西斯科赛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了1,500 万美元;为西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核定了2,400 万美元。 2014 年,陕西省分局首次为省内中心支局--咸阳市中心支局核定指标达1,500 万美元,这对于进一步推进陕西省企业涉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扎实推进,确保指标服务实体经济最大化 2014 年陕西省分局地区指标增至1.5 亿美元,陕西省分局将在继续支持咸阳市中心支局、西安银行、长安银行、陕西斯科赛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省内中支、银行及企业的基础上,积极挖掘其他企业的需求,将该指标用足、用好。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挖掘境内有境外融资需求的中资企业,积极支持其以这种方式进行融资。一方面,陕西省分局将筛选省内进出口额较大的外贸企业,并与这些企业积极联系,挖掘其潜在的外债需求;另一方面通过指标推介会、银企座谈会,达到外汇局搭台、银行与企业唱戏的目的,实现银企双赢。 二是采取更加灵活的指标核定及调剂手段,及时跟踪指标的使用情况,以提高指标使用效能与质量。 2014-05-12/shaanxi/2014/05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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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分局资本处认真领会总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精神,不等不靠,主动出击,提前安排,在深入学习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积极部署安排新政策调整后对相关业务操作的跟班培训工作,组织辖内相关商业银行开展了对此次政策调整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跟班培训,为6月1日相关业务转移到银行办理做好了政策铺垫、理顺了业务流程,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做好培训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了保证新政策调整对银行业务的平稳转移,确保银行顺利办理各项业务,陕西分局资本处提前谋划、精心组织、提早部署,在4月初便落实专人策划安排对银行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培训。此次培训旨在通过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使银行尽快掌握新政策的方向和意图,熟悉相关业务操作规程,提前适应新业务。在前期准备中,资本处认真准备培训资料,完备操作系统环境,做到目标明确、培训系统全面。同时,陕西分局资本处创新培训方法,通过与总局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在总局的大力支持下,开通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模拟操作环境,实现学员亲自上机操作各类型业务,在系统模拟演练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学员对各项业务法规、操作流程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掌握,大大提高了培训效率。 二是坚持政策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确保培训取得实效。本次培训采取为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各安排为期一周的跟班培训学习的方式,立足实际、务求实效,坚持政策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一方面,向各位参训学员详细解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打下扎实良好的政策基础。另一方面,由资本处现场业务科工作人员对学员进行一对一的辅导和教学,以体验式教学为主,指导学员学习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要求学员观摩学习资本处工作人员实际办理业务的各项流程,了解业务系统的现实应用,同时注重政策解读与实际操作的紧密结合,详细答疑解惑,引导学员在较短时间内了解和熟悉了政策调整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系统操作规程,为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这根接力棒顺利传递给银行做好了充分准备,受到被培训行的高度评价。 三是注重跟踪问效,不断巩固培训成果。为了巩固和提升培训效果,加强培训后的信息反馈,资本处采取跟踪问效的方式,检验培训成果,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了解学员的后续学习情况,检验他们对投资项下各类业务操作规程的理解深度和掌握程度,并对学员遇到的新问题进行答疑解惑,使培训与实际应用进行更好的衔接,切实巩固了培训成果。同时,资本处还认真听取学员对培训的综合评价,对他们反馈的意见进行总结分析,及时进行反馈解决,充分发挥了后续指导的工作效力。 2015-04-22/shaanxi/2015/0422/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