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715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5751亿元,服务贸易逆差3345亿元,初次收入逆差2978亿元,二次收入顺差28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9715亿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净流入。 2025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1589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2798亿元,服务贸易逆差7604亿元,初次收入逆差4089亿元,二次收入顺差485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9810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5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19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6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414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40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351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00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4566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059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569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7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2758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5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96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615亿SDR,服务贸易逆差343亿SDR,初次收入逆差305亿SDR,二次收入顺差29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996亿SDR。 按SDR计值,2025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257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425亿SDR,服务贸易逆差796亿SDR,初次收入逆差423亿SDR,二次收入顺差50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2065亿SDR。(完) 2025年二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9715 1351 996 贷方 2 76684 10664 7868 借方 3 -66968 -9312 -6871 1.A 货物和服务 4 12406 1726 1272 贷方 5 69992 9733 7181 借方 6 -57586 -8007 -5909 1.A.a 货物 7 15751 2191 1615 贷方 8 62696 8718 6433 借方 9 -46945 -6528 -4817 1.A.b 服务 10 -3345 -465 -343 贷方 11 7296 1015 749 借方 12 -10642 -1480 -1092 1.A.b.1 加工服务 13 174 24 18 贷方 14 224 31 23 借方 15 -51 -7 -5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83 12 8 贷方 17 235 33 24 借方 18 -153 -21 -16 1.A.b.3 运输 19 -900 -125 -92 贷方 20 2095 291 215 借方 21 -2996 -417 -307 1.A.b.4 旅行 22 -3050 -424 -313 贷方 23 952 132 98 借方 24 -4002 -556 -411 1.A.b.5 建设 25 126 18 13 贷方 26 288 40 30 借方 27 -162 -23 -17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220 -31 -23 贷方 29 46 6 5 借方 30 -266 -37 -27 1.A.b.7 金融服务 31 0 0 0 贷方 32 79 11 8 借方 33 -79 -11 -8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747 -104 -77 贷方 35 155 22 16 借方 36 -901 -125 -92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492 68 51 贷方 38 1238 172 127 借方 39 -746 -104 -77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778 108 80 贷方 41 1923 267 197 借方 42 -1145 -159 -118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55 -8 -6 贷方 44 34 5 4 借方 45 -89 -12 -9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26 -4 -3 贷方 47 27 4 3 借方 48 -53 -7 -5 1.B 初次收入 49 -2978 -414 -305 贷方 50 5982 832 613 借方 51 -8959 -1246 -919 1.C 二次收入 52 287 40 29 贷方 53 710 99 73 借方 54 -423 -59 -43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9715 -1351 -996 2.1 资本账户 56 -5 -1 -1 贷方 57 2 0 0 借方 58 -7 -1 -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9710 -1351 -996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10398 -1446 -1066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1502 -209 -154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2127 -296 -218 2.2.1.1.1.1 股权 63 -1948 -271 -200 2.2.1.1.1.2 关联企业债务 64 -179 -25 -18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624 87 64 2.2.1.1.2.1 股权 66 675 94 69 2.2.1.1.2.2 关联企业债务 67 -51 -7 -5 2.2.2 储备资产 68 687 96 70 2.2.2.1 货币黄金 69 0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147 -20 -15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85 -12 -9 2.2.2.4 外汇储备 72 919 128 94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 /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初步统计,2025年二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204亿美元(折约1464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5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21589 3006 2257 贷方 2 148714 20701 15512 借方 3 -127125 -17695 -13256 1.A 货物和服务 4 25194 3507 2629 贷方 5 136441 18993 14234 借方 6 -111248 -15485 -11605 1.A.a 货物 7 32798 4566 3425 贷方 8 121960 16977 12722 借方 9 -89162 -12411 -9297 1.A.b 服务 10 -7604 -1059 -796 贷方 11 14482 2016 1512 借方 12 -22086 -3074 -2307 1.A.b.1 加工服务 13 361 50 38 贷方 14 435 61 45 借方 15 -74 -10 -8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91 27 20 贷方 17 461 64 48 借方 18 -269 -38 -28 1.A.b.3 运输 19 -1687 -235 -176 贷方 20 4185 583 437 借方 21 -5872 -817 -613 1.A.b.4 旅行 22 -7319 -1019 -767 贷方 23 1749 243 182 借方 24 -9068 -1262 -949 1.A.b.5 建设 25 229 32 24 贷方 26 554 77 58 借方 27 -325 -45 -34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550 -77 -57 贷方 29 112 16 12 借方 30 -662 -92 -69 1.A.b.7 金融服务 31 15 2 2 贷方 32 161 22 17 借方 33 -146 -20 -15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1317 -183 -137 贷方 35 344 48 36 借方 36 -1661 -231 -173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912 127 95 贷方 38 2434 339 254 借方 39 -1522 -212 -159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1688 235 177 贷方 41 3914 545 409 借方 42 -2226 -310 -232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87 -12 -9 贷方 44 81 11 8 借方 45 -168 -23 -17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40 -6 -4 贷方 47 53 7 6 借方 48 -93 -13 -10 1.B 初次收入 49 -4089 -569 -423 贷方 50 10942 1523 1140 借方 51 -15031 -2092 -1563 1.C 二次收入 52 485 67 50 贷方 53 1331 185 139 借方 54 -846 -118 -88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 55 -19810 -2758 -2065 2.1 资本账户 56 -10 -1 -1 贷方 57 3 0 0 借方 58 -14 -2 -1 2.2 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 59 -19799 -2757 -2063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 60 -22721 -3163 -2372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3932 -547 -413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5598 -779 -587 2.2.1.1.1.1 股权 63 -4260 -593 -445 2.2.1.1.1.2 关联企业债务 64 -1338 -186 -142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1665 232 174 2.2.1.1.2.1 股权 66 2208 308 231 2.2.1.1.2.2 关联企业债务 67 -543 -76 -58 2.2.2 储备资产 68 2922 407 309 2.2.2.1 货币黄金 69 0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233 -32 -24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110 -15 -11 2.2.2.4 外汇储备 72 3264 454 344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1780 -248 -192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2025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5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5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初步统计,2025年上半年,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392亿美元(折约2813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5-08-11/shanxi/2025/0811/1516.html
-
2025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2214亿元,同比增长6%。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1185亿元,进口15112亿元,顺差6073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437亿元,进口3480亿元,逆差1043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639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603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67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5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292亿美元,进口2591亿美元,顺差701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5年6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5030 701 贷方 23622 3292 借方 -18592 -2591 1.货物贸易差额 6073 846 贷方 21185 2952 借方 -15112 -2106 2.服务贸易差额 -1043 -145 贷方 2437 340 借方 -3480 -485 2.1加工服务差额 64 9 贷方 82 11 借方 -19 -3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0 4 贷方 88 12 借方 -58 -8 2.3运输差额 -303 -42 贷方 668 93 借方 -971 -135 2.4旅行差额 -976 -136 贷方 313 44 借方 -1289 -180 2.5建设差额 54 7 贷方 101 14 借方 -47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07 -15 贷方 25 3 借方 -132 -18 2.7金融服务差额 9 1 贷方 29 4 借方 -20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48 -35 贷方 68 10 借方 -316 -44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70 24 贷方 414 58 借方 -244 -34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93 41 贷方 630 88 借方 -337 -47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10 1 借方 -30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9 -1 贷方 8 1 借方 -17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5-08-06/shanxi/2025/0806/1511.html
-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山西时强调,山西是“一带一路”大商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奋起直追,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建设,打造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以下简称山西省分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强化金融外汇政策供给,优化跨境金融管理服务,以高水平开放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2025年上半年,山西省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跨境收支规模达93.2亿美元,在全省跨境收支总额中占比提升至51%。 一、持续推进制度型开放,支持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建设 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交流合作,是国家赋予山西的一项重要使命任务。近年来,山西省政府强化顶层设计,持续完善建设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1+N”政策体系。出台《山西省加快建设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行动计划》,加快“一带一路”资金融通机制建设,与进出口银行山西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分别签署《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联合工作方案》《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备忘录》。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山西省分局联合省商务厅等12部门出台《金融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统筹集成27条金融支持政策举措,加大对涉外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着力扩大外汇便利化政策覆盖面,进一步释放外汇改革红利 山西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贸往来中,货物贸易占比超九成。针对企业在跨境贸易中遇到的业务办理时间长、单证审核复杂等情况,山西省分局着力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落实,切实提升外贸企业业务办理效率。积极打造“便利化+专业镇”“便利化+专精特新”新模式,推动定襄法兰、祁县玻璃器皿等特色专业镇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便利化试点,支持企业“走出去”。截至2025年6月末,全省共有便利化试点银行12家,试点企业104家。上半年办理试点业务10923笔、金额47亿美元,占全省经常项目外币收支总额的28.3%。持续拓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应用范围,推动符合条件的银行落地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办理资本项目支付便利化业务74笔、金额5.3亿美元,业务笔数和金额占比分别达34.9%、59.5%。 三、引导金融机构发挥合力,精准帮扶重点企业走出去 山西省分局积极推动银行深入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为“一带一路”企业走出去设计融资方案、提供保函服务等,精准对接企业跨境金融需求。助推进出口银行山西省分行创新推出“弹性期限福费廷”业务场景,有效解决央企“一带一路”国家大型海上风电项目的融资需求。指导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为金属矿业企业提供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等综合服务,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为大型建筑企业办理涉及埃塞俄比亚的保函业务。推动中信银行太原分行有效解决了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投资中的ODI登记难题。 四、深化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科技赋能精准解决融资难题 针对企业在开展跨境贸易中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山西省分局以“数字金融”作为切入点,全力推动“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出口信保保单融资”等融资类和“服务贸易税务备案电子化银行查验”等便利化场景纳新扩面,成功落地“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应用场景。积极为经营主体参与“一带一路”外贸活动降成本、增绩效,主动赴山东学习先进经验,深入银企广泛开展调研,充分研讨仓单质押融资场景在山西落地的可行性。2025年上半年,全省累计办理各类融资类场景业务114笔、金额9.1亿美元;办理便利化类场景业务651笔、金额11.1亿美元。 五、深入推进汇率避险服务,助力企业有效抵御汇率波动风险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企业在跨境收支结算时面临因汇率波动而造成的汇兑损失,山西省分局深入开展“四个推进”工程,帮助企业科学管理汇率风险,为跨境经贸往来保驾护航。一是推进清单管理,筛选550家重点企业,指导银行为其量身设计汇率避险服务方案。如省内进口铬矿龙头企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采购原材料,基于企业长期贸易背景和良好信用记录,山西省分局指导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为其设计“进口押汇+汇率避险”组合服务,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了“融资便利化+成本锁定”的金融支持。二是推进机制建设,引导银行建立健全汇率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汇率风险管理制度,推动汇率避险工作常态化长效化。三是推进政策宣传,做好《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2024年版)》宣传,联合省商务厅、省民营经济发展局举办银企对接活动,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四是推进财政支持,联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定《关于发挥政府融资担保作用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的实施办法》,推动各市出台汇率避险支持政策,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套保成本。通过努力,近年来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持续提升。2025年上半年,企业利用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规模13.2亿美元,同比增长27.4%,办理套保业务的企业累计达446家,企业外汇套保比例18.3%,同比提升4.0个百分点,处于历史同期较高水平。 2025-07-22/shanxi/2025/0722/1509.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6月,银行结汇14900亿元人民币,售汇13083亿元人民币。2025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8213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395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6月,银行结汇2077亿美元,售汇1823亿美元。2025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11432亿美元,累计售汇11685亿美元。 2025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6485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4667亿元人民币。2025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77347 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6820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478亿美元,对外付款6225亿美元。2025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860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7333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07-23/shanxi/2025/0723/1508.html
-
2025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5-08-06/shanxi/2025/0806/1514.html
-
2025年6月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5-08-06/shanxi/2025/0806/1513.html
-
2025年7月31日,山西省分局组织召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港云仓”仓单融资场景试点工作推进会。省分局国际收支处主要负责人、全省24家银行机构分管行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曹增和出席会议并讲话。 曹增和副行长从推广和应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的重要意义、“港云仓”仓单融资新场景在山西落地的产业基础和制度保障以及全力推动“港云仓”仓单融资新场景在山西落地等三方面作了重要讲话。特别针对推动港云仓”仓单融资新场景在山西落地提出五点要求:一要加快工作部署,积极参与试点;二要加强平台学习培训,筑牢业务知识基础;三要深入挖掘目标客户,优化金融服务;四要加强宣传推广,提高市场认知度;五要积极反馈问题,共同推动场景优化。 会上,晋商银行、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和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四家银行机构分别就试点前准备、仓单融资业务风控与电子仓单融资业务探索、“港云仓”仓单融资场景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培训。 下一步,山西省分局将继续鼓励并推动辖内银行与山东港口集团签订协议,为仓单质押融资业务落地筑牢基础。同时,扎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宣传、培训和推广,加强与辖区试点银行、企业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做好对各使用主体的问题解答,尽早实现业务首笔的落地。 2025-08-05/shanxi/2025/0806/1510.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7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922亿美元,较6月末下降252亿美元,降幅为0.76%。 2025年7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08-11/shanxi/2025/0811/1515.html
-
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6月30日) 2025-08-05/shanxi/2025/0805/1512.html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等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二、成员企业,是指参与资金池业务,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与主办企业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及其分公司。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 三、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八)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九)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本通知第六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同时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跨国公司应当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客户办理已备案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五、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主办企业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外汇局分局(以下统称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境外成员企业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4.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1)。 5.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注册文件为非中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8.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备案登记的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第3项材料应加盖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申请办理外债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等情况,需要对内容进行核实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出具后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六、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期间,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参照本通知第五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成员企业发生变更如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告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手续。 七、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关闭等相关情况。 (二)备案通知书原件。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备案通知书原件。 八、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债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外债账户办理外债业务。 (三)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九、跨国公司开展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8,币种转换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确定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三)在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十、跨国公司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一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十一、合作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便利化政策)措施: (一)合作银行应为满足相应便利化政策规定的试点银行。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相应便利化政策试点优质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除外。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外汇业务时,应遵守便利化政策有关规定,在外汇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 十二、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同时,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十三、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集中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购汇所得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等的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境外放款和偿还外债本息。 4.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境内支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划至成员企业外债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十六、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向合作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十七、主办企业可以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该业务占用主办企业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操作细则见附件3)。 十八、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下资金境内使用需遵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有关管理要求。 十九、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合作银行应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合作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货物贸易相关模块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二十、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境内划转时,应参照涉外收付款还原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境内划转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二十一、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资金池业务基础信息、本外币跨境收支、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 合作银行应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 合作银行、主办企业应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池业务进行评估,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业务监测分析,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节和评估结果,对业务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涉嫌违规的,立案查处。 二十三、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违反本通知、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的,由主办企业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家外汇局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四、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 已开展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且取得本通知资金池业务备案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需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过渡期结束后,跨国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资金池业务。 二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附件1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主办企业所属省级分局)关于××公司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附件3 境外成员企业境外集中收付业务操作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2025-12-29/shanxi/2025/1229/15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