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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5年12月10日) 2025-12-09/zhejiang/2025/1209/2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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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例分析(2025年版) 2025-11-21/zhejiang/2025/1121/2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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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2026-03-26/zhejiang/2026/0326/2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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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是外向型经济大省,十余年来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规模年均增长约11%。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浙江省分局”)积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策部署,聚焦传统货物贸易、无形服务贸易、外贸新业态等“一带一路”贸易重点领域业务诉求,以政策“组合拳”推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助力浙江“一带一路”贸易高质量发展。 传统贸易收支“优化”审核,畅通丝路贸易“高速路” 传统一般贸易作为重要支柱,具有出口商品附加值高、进口商品资源依赖性强、民营企业占主导地位等特点。浙江省分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全方位提升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和汇兑风险。 为积极响应市场“零跑腿”诉求,浙江省分局在外贸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许可取消后,累计现场走访银行85家次,培训1400余人次,强化外汇服务宣导。2025年1-11月,辖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业务1.7万笔、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特殊退汇业务1047笔,节约办理时间超2800小时。 浙江省分局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优质企业可凭交易指令依托网上银行实现资金结算“一键直达”。截至2025年11月末,全省共备案试点银行26家,优质企业超5000家,其中涉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企业占比约29%,办理金额达845亿美元,业务笔数超80万笔,结算效率提升50%以上。 针对跨国公司降低财务成本及汇兑损失的诉求,浙江省分局支持跨国公司归集和调拨境内成员企业闲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截至2025年11月末,浙江省分局共为107家集团备案相关业务。如某跨境资金池集团企业主营化纤制造,每年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发生跨境贸易资金收付9亿美元,2025年1-11月通过该政策节约购汇成本近10亿元。 无形贸易收支“提质”审核,打造丝路服务“新高地” 部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短缺、金融服务体系欠完善,经营主体对资金运转及融资渠道要求不断提高。为此,浙江省分局落地“一揽子”针对性支持政策,加快构建更加便利、更为安全的服务贸易跨境资金结算环境。 海外工程项目资金投入大、项目周期较长,针对境外资金安全高效管理,浙江省分局支持承包工程企业开立境外账户,集中管理境外工程相关资金,实现“工程款本地循环”。截至2025年11月末,浙江省分局已支持12家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立境外账户17个,境外资金使用规模超过7亿美元,显著降低企业账户管理成本和资金汇兑成本。 同一合同项下分批多次付汇时需重新提交材料,浙江省分局持续优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业务模式,实现企业“一次备案、多次付汇”。2025年1-11月,全省办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相关业务约35亿美元,惠及企业960余家。如某供应链公司向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国家支付海运费,电子核验后单次付汇时间从5个工作日缩减至1小时。 针对物流企业轻资产难融资问题,浙江省分局推动银行运用数据技术与平台信息探索融资服务新模式。如辖内某银行聚焦“义新欧”物流企业地区间换单手续繁琐、提单标准不统一等堵点,探索铁海联运“一单制”电子提单,采用货物质押方式为企业提供信用证结算和融资服务,并基于运费大数据推出全国首款“跨境快贷-运费贷”产品,截至2025年11月末,为5家企业授信1500万元,有效盘活企业应收账款。 新型贸易收支“便利”审核,开拓丝路贸易“新蓝海” 贸易新业态链条复杂、资金流动多变,浙江省分局搭建差异化结算通道,引导银行建立以“展业三原则”为核心的真实性审核方式,推动涉外收支安全、高效、低成本结算。 市场采购普遍存在报关与收汇主体不一致问题,银行真实性审核难。浙江省分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义乌市深化国际贸易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浙银发〔2025〕36号),线上搭建全流程透明化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线下引导银行依托全过程展业尽调畅通收结汇渠道。截至2025年11月末,全省线上自助结汇累计突破2700亿美元,节约业务办理时长约600万小时;线下累计结汇超16亿美元。 浙江省分局搭建银行与支付机构跨境电商结算“双通道”, 简化结算流程、拓展入账渠道。截至2025年11月末,辖内可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结算的银行及支付机构达11家,服务电商用户59万家。如某支付机构与东南亚电商平台Shopee对接,通过当地支付清算网络直接从平台各站点收取外币资金,并自动化获取销售订单等办理收结汇业务,结算周期缩短至1个工作日,2025年1-11月为该平台电商卖家节约手续费成本约446万美元。辖内某法人银行与中东、非洲跨境电商平台Fordeal、Kikuu通过系统对接,自动采集线上信息为平台商户 “无感”收结汇,截至2025年11月末,为7700余个商户节省结算成本近3000万元。 由于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资金、单据、货物等信息流相分离,银行对于贸易真实性审核存在顾虑。浙江省分局依托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构建“案例共享、智慧共融、风险共防”三位一体协同治理体系,试点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背景核验”应用场景。2025年1-11月,全省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收支127亿美元,金额同比增长8%。如舟山某油品企业由于正本货权单据流转滞后于货物,无法及时提供正本提单,其经办银行突破传统单证审核模式,设计全球船供油外汇便利化结算方案,审核时效缩短约50%。 “一带连世界,一路筑繁荣”。展望未来,浙江省分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始终坚持外汇为民,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深化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推动跨境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度融合,助推浙江在新“丝绸之路”贸易版图中展现更大作为。 2026-03-06/zhejiang/2026/0224/2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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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作为外贸大省,全国对外开放重要窗口,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新业态贸易的蓬勃发展,为全省稳外贸、促开放、惠民生注入了澎湃动能。2025年全省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超6000亿元,增长23.3%,创“十四五”以来最快增速,成为浙江外贸稳定增长的核心力量。当前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常态化,以个体工商户为主的市场采购贸易主体普遍存在小规模、轻资产、弱担保特征,小额高频收汇模式与准入门槛高、交易成本高的传统汇率避险工具难以适配,汇率波动对其薄利经营侵蚀效应显著,面临突出的汇率风险管理挑战。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的悉心指导下,浙江省内银行金融机构主动作为,积极破解市场采购贸易主体汇率避险难题,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如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推出四大硬核举措: 一是创新适配型汇率避险产品矩阵。率先落地个体工商户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人民币外汇期权等全系列产品,首创开展“一元买入欧式期权”专项活动,重构交易逻辑,大幅降低准入门槛,2025年推动汇率避险签约客户数同比增长30.4%,落地“首办户”900余户。二是构建分层精准服务体系。依托全省900余家网点及700余名外汇联络员触角优势,2025年实地走访涉外企业超4000户,联合属地外汇局、商务局、金融办等政府部门开展50余场普惠宣讲,推动衍生业务签约量突破130亿美元,外汇套保率提升10.5个百分点。三是深化政银协同降本增效。构建“财政出资+担保增信+银行服务”协同模式,优化汇率避险履约保障担保模式,推动汇率避险成本较市场基准压降70%。四是推出柔性纾困举措。在合规展业前提下,给予特定场景延迟追缴履约保障等措施,缓解客户盯市浮亏带来的资金占用压力,以有温度的服务稳定其经营预期。 作为市场采购贸易发源地,义乌个体工商户是浙江外贸发展的核心力量,夏聖就是义乌从事珠宝首饰市场采购出口的个体工商户,采用“先发货、后收款”贸易结算模式,其收汇期限不定、金额零散、订单高频的经营特点与传统避险工具适配性不足,面临较高的汇率波动风险。农业银行义乌分行精准对接客户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低成本、易操作、效果佳的汇率避险方案,仅需支付1元期权费即可锁定结汇底价对冲下行风险,同时保留汇率上行时按市场最优价格结汇的权利。目前该客户已办理数十万美元名义本金的期权交易,有效实现经营成本与订单利润的锁定,从容应对汇率波动风险。 目前,浙江省内各家银行将持续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新业态汇率避险服务体系,以专业金融力量护航市场采购贸易高质量发展,奋力绘就汇率避险“浙里先行、浙里示范”的生动画卷,为浙江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建设贸易强省贡献坚实农行力量。 2026-03-26/zhejiang/2026/0326/2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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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困扰外贸企业的汇率避险难题,国家外汇管理局衢州市分局以“金融为民”为导向,全面优化汇率避险服务,助力涉外企业稳健经营。2025年,衢州汇率避险签约额达29.34亿美元,套保比率36.8%,位居全省第一,大大提升了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获得企业一致好评。 一、宣导与科技并重,打消企业“不敢做”的顾虑 衢州市分局组建一支涵盖外汇局与银行380余人的外汇联络员队伍,2025年实地走访3300余次,解答企业咨询1600余个,并强化跨部门协作,通过近170场的线上线下宣讲,筑牢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同时,积极运用“之江易汇”微信小程序、央行数字化平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等科技工具,提升服务效率。 “前几年就听说了汇率避险,但一直不敢开展,怕风险,现在我看身边的企业都在做,同时银行人员也一直跟我们讲解汇率知识,还推荐了‘之江易汇’微信小程序,解答了很多疑惑,现在也就可以放心地做汇率避险业务了。”浙江通天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感慨到,该企业2025年成功办理了2.76亿美元期权组合业务。 二、政策与产品协同,解决企业“不能做”的困境 衢州市分局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衢州小微外贸企业免费提供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并积极引导银行创新产品,切实降低企业避险成本。同时,鼓励银行因企施策,推出“期权一元购”“汇率避险专项保函”等创新产品。 衢州久维贸易有限公司2025年出口收汇450余万美元,有较大的汇率避险需求,但是企业难以提供足额保证金。为此,宁波银行衢州分行为企业申请汇率避险专项保函,金额1000万元,可为企业减免约2800万美元避险业务的保证金。企业负责人感慨道:“银行的汇率避险产品太符合我们的需求了,让我们免费办理汇率避险业务,我们再也不用担心汇率波动啦。”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跨境融资与汇率避险需求,但担心汇率波动会影响资金成本,银行为其办理“外债+外汇掉期”组合产品,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节约融资成本20余万元,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同时银行主动让利。 三、激励与竞争并举,激发银行“愿意做”的动力 衢州市分局通过劳动竞赛与激励相结合,推动银行优化服务机制。2025年,衢州超95%的银行出台汇率避险激励机制。 “开拓汇率避险业务的积极性一下子就上来啦”华夏银行衢州分行员工表示,“银行制定了员工汇率避险业务激励机制,按照每签约10万美元的标准奖励,业务量妥妥地就上去了”,该行2025年汇率避险签约金额增长3.78倍。 工商银行衢州分行将各支行汇率避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年度评价范围,对推进力度大、推进实效强、企业满意度高的支行予以通报表扬。 2026-03-13/zhejiang/2026/0313/2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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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结合辖区实际,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zjfpbc@163.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高水平试点实施细则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外汇管理一处(邮编:31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高水平试点实施细则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6年3月18日 2026-03-18/zhejiang/2026/0318/2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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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7137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1043亿元,服务贸易逆差2845亿元,初次收入逆差1552亿元,二次收入顺差491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7137亿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净流入。2025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242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四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5421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42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97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02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20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9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2421亿美元。2025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349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四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7602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5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776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181亿SDR,服务贸易逆差295亿SDR,初次收入逆差161亿SDR,二次收入顺差51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776亿SDR。2025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437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四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5609亿SDR。(完) 2026-02-24/zhejiang/2026/0224/2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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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278亿美元,较1月末上升287亿美元,升幅为0.85%。 2026年2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稳中有进、向新向优发展,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03-13/zhejiang/2026/0313/2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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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7.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93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6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2.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7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10.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8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1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5万亿美元)。 2026-03-13/zhejiang/2026/0313/23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