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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1770746-2-2026-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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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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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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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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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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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闽汇〔202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各市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营业管理部,各省级有关银行、福州各市级有关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决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厦门片区相关试点政策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发布实施),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便利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使用,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遵循真实原则情况下,可用于非关联企业借款。
二、注册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除外)借用外债,按照《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对于外汇NRA账户向境内账户支付的资金,如因某些客观因素导致退回的情况,为避免汇兑损失,结汇银行可将资金暂存内部账户,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仍未解决的再购汇原路退回(详见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汇〔2019〕37号)中的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不再适用。
四、相关银行应围绕试点业务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
五、相关外汇局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分析和监管,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报省分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资本项目业务 0591-87840751
外汇NRA账户业务 0591-88010824
附件:1.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