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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1511414-X-2021-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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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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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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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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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核查規則(2020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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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為進一步提高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數據質量,便利銀行、企業等主體更好開展數據核查與自查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2號)和《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18〕24號印發,以下簡稱《制度》),修訂形成《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核查規則(2020年版)》(以下簡稱《核查規則(2020年版)》,見附件1),主要修訂內容如下(修訂說明見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內容
(一)新增關於上下期餘額銜接的多維度校驗規則。新增按照“對手方所屬部門”“對手方所屬國別”“申報主體/委託人與對手方關係”“投資工具類型”“投資工具原始期限”等維度校驗上下期餘額是否銜接。這類校驗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單表核查規則。
(二)新增關於數值型要素間邏輯關係的校驗規則。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潤總額”和“本期淨利潤”應填寫當期流量數據。如果申報數據逐月遞增,則可能錯填為月度累計數據;在均為正數情況下,“本期利潤總額”小於“本期淨利潤”則有可能填報錯誤。該類數據將被標記為疑問數據,並反饋申報主體進一步核實。這類校驗涉及A01、A02表的單表核查規則。
(三)新增關於名稱要素項及相應所屬部門和所屬國家/地區要素項間一致性的校驗規則。在機構名稱要素項中提取關鍵字,如出現“銀行”“證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字樣時,校驗該機構對應的部門是否為金融部門;如機構名稱要素中出現“紐約”“香港”等地名時,校驗該機構對應的所屬國家/地區是否為相應的國家/地區。校驗不一致的數據將被標記為疑問數據,並反饋申報主體進一步核實。這類校驗涉及要求填報各類機構名稱的報表的單表核查規則。
(四)新增各業務報表與Z02表和Z03表之間關聯性的校驗。在B系列、C系列、D系列、F系列和I系列報表中,當申報主體與境外對手方的關係填報為1(對手方是申報主體的境外直接投資者)或2(對手方是申報主體的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時,Z03表應填報該對手方的相關資訊,同時Z02表中應表明報送Z03表。這類校驗涉及上述各業務報表與Z03表和Z02表的跨表核查規則。
(五)根據各表特點新增針對性校驗規則。例如新增A01表和A02表中關於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利潤等數值型要素的邏輯性校驗;B系列和H系列報表中同一證券代碼對應的所屬國家/地區和部門上下期一致性校驗;C01表中衍生品幣種與類別的匹配性校驗;D系列報表中關於利息、本金和非交易變動等數值型要素的邏輯性校驗;E01表中關於代扣代繳稅與其他費用數值關係的校驗;I系列報表中同一幣種下數值型要素的邏輯性校驗等。這類校驗涉及各表的單表核查規則。
二、刪除的主要內容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2版)》(匯發〔2019〕1號印發)中的校驗規則,在申報主體填報時已通過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前端強校驗實現,《核查規則(2020年版)》不再重複體現。
三、補充、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按核查規則的系統校驗實現程度進行備註。《核查規則(2020年版)》中大部分規則已實現系統校驗,在備註項中均備註為“系統校驗”;未實現系統校驗的規則,均備註為“非系統校驗”。
(二)明確部分數值型要素的校驗規則。例如明確量化金融衍生品本期末市值與名義本金金額“不應接近或相等”的核查規則,並且根據不同的金融衍生品類型制定不同的量化標準。這類校驗涉及C01表、H01表和H02表的單表核查規則。
(三)擴大對“ZZZ其他國家和地區”和“XXX未包括的交易幣種代碼”的校驗範圍。將對涉及“所屬國家/地區”要素項中填報為“ZZZ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校驗擴大到除B06表和G02表以外的各表;將涉及“幣種”要素項中填報為“XXX未包括的交易幣種代碼”的校驗擴大到G01表以外的各表。
(四)根據《制度》細化部分核查規則。《制度》將各表對手方所屬部門要素類別由五類拓展為九類,《核查規則(2020年版)》中相應更新部門校驗。這類校驗主要涉及跨表核查規則。
四、其他調整
對於通過介面申報的數據,原規定每月20日系統自動鎖定三個月以前報告期申報主體的所有數據,現調整為每月25日系統自動鎖定上一報告期申報主體的所有數據。例如3月25日系統自動鎖定1月報告期的數據。數據鎖定前,申報主體可隨時修改其數據;數據鎖定後,申報主體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解鎖後,方可修改其數據,修改後再次鎖定。通過界面申報的數據仍為每月20日鎖定申報主體的所有數據。
《核查規則(2020年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核查規則(2017年版)>的通知》(匯綜發〔2017〕72號)同時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機構法人、境外金融機構境內主報告分支機構以及其他指定申報主體。所在地外匯局在轉發檔案時應提供本級外匯局業務諮詢電話,以便於解答申報主體在執行中遇到的疑問。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應遵照本通知開展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數據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並不限於本通知的規定。各申報主體應參考本通知,並結合自身業務實踐探索數據質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業務諮詢電話: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傳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核查規則(2020年版)
2.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核查規則(2020年版)修訂說明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