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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1511414-X-2014-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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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金融機構外匯管理 批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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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雲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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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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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雲南省德宏州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經常項目緬幣兌換試點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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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雲匯發(2014)4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貿易、服務貿易、邊境貿易等相關外匯管理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以下簡稱特許機構)是指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在試點地區開展經常項下緬幣兌換業務的特許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常項下緬幣兌換試點業務是指經批準的特許機構在試點地區經常項目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人民幣與緬幣之間的兌換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常項目”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參與經常項下緬幣兌換試點業務的主體包括個人、個體工商戶、境內企業。
(一)本辦法所稱個人包括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
1.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
2.境外個人是指從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德宏州)口岸地區出入境的持有護照的緬甸公民或持有邊境邊民出入境通行證的緬甸邊民。
(二)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是指經德宏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的公民。
(三)本辦法所稱境內企業包括註冊地在德宏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
第二章 特許機構管理要求
第六條 特許機構經營經常項下緬幣兌換試點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緬幣頭寸自我平衡的原則,遵循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並按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的原則辦理。
第七條 特許機構經營經常項下緬幣兌換試點業務應建立客戶風險評估認證和風險等級管理機制,並建立關注兌換主體台賬管理制度和大額交易單證審核制度,有效防控風險。
第八條 特許機構經營經常項下緬幣兌換業務應及時、準確、完整地逐筆記錄兌換交易,按要求建立數據報送制度,於月後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報送《掛牌匯價月報表》、《緬幣兌換統計月報表》、《緬幣備付金月報表》、《重點或大額兌換主體關注名單》及外匯局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並保障上報資訊與特許機構業務處理系統錄入兌換資訊相一致。
第九條 特許機構開展經常項下緬幣兌換試點業務,應建立反洗錢相關內控制度,嚴格執行反洗錢“一法四規定”,定期向註冊地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上報反洗錢監測數據資訊,報送“可疑交易資訊數據”及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發現異常資訊應向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或公安部門開展調查。
第三章 兌換主體管理要求
第十條 參與經常項下緬幣兌換試點業務的各兌換主體不得以虛構交易進行資金兌換,並應按特許機構要求提交相關交易單證證明資料。
第十一條 凡首次到任何一家特許機構網點辦理緬幣兌換業務的境內企業應向特許機構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證明材料,並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辦法》進行單位基本情況表的填寫和登記;境內機構的單位基本情況表由特許兌換機構外幣備付金開戶銀行負責核對並錄入國際收支申報系統傳送至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個體工商戶應提交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境內企業通過特許兌換機構辦理貨物貿易項下兌換業務的,應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辦法》(匯發〔2010〕22號)和《貨物貿易外匯收支資訊申報管理規定》(匯發〔2012〕38號)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貿易收付款資訊申報。
第十三條 備付金賬戶開戶銀行應督促境內企業填寫《境內收入申報單》或《境內匯款申請書》,交易附言中註明“通過特許機構兌換”字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試點地區外匯管理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等其他規定及本辦法對開辦緬幣兌換試點業務的特許機構報備的各項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特許機構應予配合,並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試點地區外匯管理部門應對經常項下緬幣兌換交易的真實性及一致性進行日常核查,並建立月度緬幣兌換主體匯總統計數據與國際收支申報數據、海關報關數據、商務登記數據等數據比對等非現場核查機制,按年度開展現場核查,有效防止無真實經常項下交易背景的兌換行為發生,並於季後10日內將核查報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試點地區省分局須按季度向總局報送核查分析報告。
第十六條 試點地區外匯管理部門發現試點特許兌換機構報送報表數據出現較大波動時,應予以重點關注,並及時開展現場數據核查,通過核對原始單證,核查業務內容及上報數據及交易背景的真實性。
第十七條 試點地區外匯管理部門與特許機構間應嘗試性建立承諾函的工作制度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引導緬幣兌換試點業務合規有序開展。
第十八條 經批准經營經常項下緬幣兌換業務的特許兌換機構,如開展本辦法及《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創新業務,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第十九條 經批准經營經常項項下緬幣兌換業務的特許兌換機構,違反《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本辦法及其他外匯管理法規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及其他外匯管理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取消特許兌換業務經營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雲南省分局依照本辦法對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在試點地區經營的緬幣兌換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雲南省分局可根據當地跨境收支狀況及其他異常情況,對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緬幣兌換試點業務範圍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其他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