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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2698599-6-2016-00068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外匯綜合管理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6-05-17
  • 名       稱:
    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代碼(2014 版)相關申報事宜答疑(一)
  • 文       號:
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代碼(2014 版)相關申報事宜答疑(一)

上一版與保證金相關代碼(801032、802032)取消後,保證金相關交易應如何申報?

答:保證金收付應當按照保證金指向的目標交易的性質申報。例如:境內土地保證金中心收到境外投標購買境內土地而匯入的保證金,應當申報在“622030 向非居民出售境內不動產收入”項下,未中標公司匯出的保證金應同樣申報在該項下,並在涉外收付憑證中勾選“退款”。再例如:境內出口公司委託境內招標公司進行國際招標,境外進口商首先將投標保證金匯入境內招標公司賬戶。招標結束後,招標公司將未中標公司的保證金退回,對中標公司保證金則可能出現兩種處理方式,一種直接匯給境內出口商作為貨款,另一種為保證金原路退回,境外中標公司將貨款另付給境內出口商。貨物出口報關由境內出口商負責。上述交易應作如下申報處理:一是境內招標公司收到的和匯回的貨物貿易項下投標保證金,應申報在“121 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相應項下,交易附言註明“貨物貿易保證金”,退回保證金時應在涉外收付憑證中勾選“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質應當與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質相對應。二是境內招標公司和境內出口商之間收付的中標企業保證金,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調整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及相關資訊報送準備工作的通知》(匯發[2011]49 號)的要求,填報境內收付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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