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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2698599-6-2016-00004
  • 分       類:
    通知  銀行  其他  外匯綜合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局
  • 發布日期:
    2016-01-07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疆分局關於調整新疆外匯指定銀行人民幣與外幣衍生產品業務結售匯統計報表及報送方式的通知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疆分局關於調整新疆外匯指定銀行人民幣與外幣衍生產品業務結售匯統計報表及報送方式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局,奎屯、霍城、阿拉山口、霍爾果斯口岸支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加強銀行宏觀審慎管理,提高銀行結售匯統計數據質量,國家外匯管理局新疆分局(以下簡稱“新疆分局”)決定調整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統計中涉及人民幣與外幣衍生產品業務統計報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業務監測需要,新疆分局決定自2016年1月正式啟用《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調整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及報送方式的通知》(匯綜發〔2012〕152號)附件中有關人民幣與外幣衍生產品的三項報表。即《表1:對客戶遠期結售匯統計表》、《表2:對客戶人民幣與外幣掉期統計表》和《表3:對客戶人民幣與外幣期權業務統計表》(見附件)。

二、三項報表由新疆轄區取得開辦人民幣與外幣衍生產品業務資質(遠期、掉期和期權業務)的各外匯指定銀行分支行報送,報送及統計方式與現行即期結售彙報表相同。即通過新版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統計遠期、人民幣與外幣掉期、人民幣與外幣期權結售匯數據並逐級上報。各中心支局、支局負責逐級審核後上報。   

三、為保證數據統計質量,三項報表的報送工作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測試期,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月5日,期間各銀行通過新版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報送2015年12月的月度數據。此階段作為數據測試階段,不納入銀行考核,各中心支局、支局要做好所轄銀行報表系統的開通、數據報送的指導和審核工作。第二階段為正式報送期,自2016年1月6日起,各外匯指定銀行上報的各期數據,正式納入新疆分局數據採集範圍,並納入銀行結售匯數據考核。

四、為便利銀行數據報送,新版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中提供了EXCEL數據模板,各銀行可結合自身情況編寫程序生成報送數據並導入系統。EXCEL數據模板參見ASOne平台首頁“常用下載”欄目“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數據模板下載”。

五、銀行衍生產品和結售匯統計的其他制度性要求,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06]42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調整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及報送方式的通知》(匯綜發〔2012〕152號)執行。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中心支局、支局接到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外匯指定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新疆分局關於開展銀行外匯融資和產品調查的通知》(新匯發〔2012〕136號)及其附件同時廢止。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新疆分局國際收支處聯繫。

 

業務支援人員及聯繫電話:張碩 0991-2373545;

技術支援人員及聯繫電話:郭雄海 0991-2373513;

 

附件:人民幣與外幣衍生產品業務報表及填報說明

附件1: 人民幣與外幣衍生產品業務報表及填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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