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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24-00042
  • 分       類:
    其他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24-02-28
  • 名       稱:
    2024年外匯管理互聯網資訊——貨物貿易(三)
  • 文       號:
2024年外匯管理互聯網資訊——貨物貿易(三)

委託代理項下進出口業務,應如何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第九條,企業應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外匯管理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代理進口、出口業務原則上應由代理方付匯、收匯。代理進口業務項下,委託方可憑委託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代理出口業務項下,代理方收匯後可憑委託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託方,也可結匯後將人民幣劃轉給委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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