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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21-00171
  • 分       類:
    其他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21-09-07
  • 名       稱:
    2021年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問題解答(十五)
  • 文       號:
2021年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問題解答(十五)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異常或可疑行為的,應及時向外匯局報告。這與《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十八條對企業可疑行為的判定標準是否一致?

答:一是《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過程中,包括客戶盡調、日常業務辦理、事後跟蹤等,發現企業存在與貨物貿易收支相關的各類異常或可疑行為的,如涉嫌通過構造交易、虛假交易或未按規定收付匯等,應及時向外匯局進行書面報告。二是《指引》第十八條是指銀行在對進口報關電子資訊核驗時,發現法規列明的四類可疑情況如涉嫌重複使用報關單、涉嫌使用虛假報關資訊等,應在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中對相關企業進行標識,該標識向所有銀行開放,提醒其他銀行關注,特別是為標識企業辦理業務時參考。由於該標識企業已在系統中標註,故無需向外匯局另行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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