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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13319-6-2021-0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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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其他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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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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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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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關於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開展經營性租賃收取外幣租金業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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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津匯發〔2017〕7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濱海新區中心支局,各政策性銀行天津(市)分行、國家開發銀行天津市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天津農商銀行、天津濱海農村商業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銀行、企業銀行、各外資銀行天津分行: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開展經營性租賃收取外幣租金業務的批覆》(匯綜複〔2017〕24號),同意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開展經營性租賃收取外幣租金業務。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經營性租賃業務外匯收付管理操作規程》(見附件)開展經營性租賃收取外幣租金業務,用於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自身的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或者租賃物是從境外租入並需要對外支付外匯租金。租賃公司外幣租金收入一般不得結匯使用,但用於上繳境內稅款、註銷清算的除外。
二、各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本通知轉發下屬分支機構,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原則開展相關業務,並於每季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銀行辦理經營性租賃業務收取外幣租金情況季度報表》(見附件)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濱海新區中心支局應加強對區內租賃公司和金融機構開展經營性租賃收取外幣租金業務的監管,定期開展對租賃公司和相關金融機構的非現場檢測和現場核查,防範和化解業務風險。同時,於每年6月和12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業務開展情況上報天津分局經常項目管理處。
四、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將本通知內容告知區內相關租賃公司,加強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的溝通聯繫,確保政策順利實施。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經常項目管理處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