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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19-00185
  • 分       類:
    其他  其他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9-09-20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 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 政策問答(七)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 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 政策問答(七)

    1.在跨境擔保業務項下,擔保合同與履約幣種可否不一致?

答:為避免貨幣錯配風險,原則上要求擔保合同(或保函)幣種與履約幣種一致。


2.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相關主體應履行什麼程序?

    答:境外債務人將內保外貸項下資金以外債形式調回境內的,境內借用資金的機構應滿足現行外債管理的相關要求,按規定辦理外債登記,並應按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或《外債登記管理辦法》模式的相關要求控制資金調回規模。

境外債務人用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向境內機構進行股權投資,應滿足相關主管部門對外商直接投資(FDI)的管理規定,接受投資的境內機構應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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