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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17-00242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7-12-14
  • 名       稱:
    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問答(四)
  • 文       號:
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問答(四)

 

——企業外債規模計算篇之三

1、《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號,以下簡稱9號文)實施後,經其他外債管理部門批準的境內機構逐筆借用外債,是否納入該境內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如果超出該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如何處理?

答:境內機構經其他外債管理部門(如發展改革委)批准逐筆借用外債的,可以按相關部門批準的簽約金額辦理外債簽約備案(登記)。辦理簽約備案後,企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尚未超過按照9號文計算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的,仍可正常辦理新簽約外債的備案(登記);超過上限的,除外債管理部門另行批准外,不得再辦理新的外債簽約備案(登記)。

 

2、企業在按照9號文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時,是按照外債合同的簽約額計算,還是按照已提款未償還餘額計算?

答:在現行外債管理框架下,企業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備案(登記)後,在所登記的金額內均可自行提款。考慮到可能存在一筆外債多筆提款的情況,為保證企業借用外債不超過其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應按照如下原則計算:已進行全額提款的非迴圈類貸款按未償本金餘額佔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其他外債(迴圈貸款、未提款或部分提款的非迴圈貸款,含正在申請備案的本筆外債)按簽約額佔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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