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簡體中文繁體中文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16-00158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6-07-27
  • 名       稱: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業務問答(九)
  • 文       號: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業務問答(九)

    1.C類企業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是否以信用證條款中的期限來判斷是否超90天?

答:《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C類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此條款中的90天以符合國際結算慣例的信用證條款中的期限為標準進行判斷。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業務,企業應當及時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進行報告。此條款中的90天以實際對外付款日期與進口報關單進口日期的間隔為標準計算。

2.C類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業務,此處是否僅指進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

答:《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C類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業務,此處指的是進口托收。該條款同時規定,C類企業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法律聲明 | 聯繫我們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01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