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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16-00135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6-07-05
  • 名       稱: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業務問答(八)
  • 文       號: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業務問答(八)

    1.貿易信貸30天報告期限如何計算?延期收付款報告期限的計算是以實際進出口日期為準還是報關單簽發日期為準?

    答:《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規定,符合第三十七條情況之一的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資訊。關於貿易信貸報告期限,對於預收貨款和預付貨款,系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內;對於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系指在貨物出口或進口之日起30天內,30天的計算起點以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或進口日期為準。

    2.企業網上報告窗口期的含義是什麼?對於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業務,若企業無法在30天內取得紙質報關單,如何及時報告?

    答:貿易信貸等業務的30天報告期限同時也是企業網上報告窗口期,決定了企業可採取的報告方式以及對已報告數據做相應處理的方式和許可權。具體而言就是,在30天內企業可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版在網上進行新增業務報告,或對已報告數據做修改、刪除操作;30天后企業在網上只能對已報告數據中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進行數據調整操作,新增業務報告和對已報告數據的修改、刪除操作必須到所在地外匯局現場進行。對於現場報告金額較大或操作較頻繁的,外匯局要嚴格審核,評估報告數據變動對總量核查結果的影響程度,可將存在異常的企業列入重點監測。

    網上報告30天窗口期的設計是與貨物貿易收支總量核查的周期(按月)相適應的,目的是確保報告業務的嚴肅性,提高報告數據質量,並使得監測系統在對企業進行總量篩選前能夠對基礎數據進行較為充分的時間差調整,提高篩選精度。

    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報告操作是基於電子數據,而非紙質單證進行的。企業完成貨物進出口報關後,海關會將結關電子數據及時傳輸給外匯局,企業可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版及時查詢到滿足報告需要的報關單數據。為做好貿易信貸等業務報告工作,部分企業需要加強自律管理,優化內部流程,有效提升外貿、單證、財務等部門的協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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