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
- K3357583-4-2026-00112
-
- 分 類:
- 通知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
- 發布日期:
- 2026-06-18
-
-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四川省分局關於在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跨境貿易投融資便利化政策的通知
-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四川省各市(州)分局、雙流營業管理部,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各政策性銀行四川省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四川省分行、郵政儲蓄銀行四川省分行、四川農商聯合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成都分行、各省外城市商業銀行成都分行、成都銀行、成都農商銀行、簡陽農商銀行、瀘州銀行、長城華西銀行、綿陽市商業銀行、樂山市商業銀行、四川天府銀行、遂寧銀行,各外資銀行成都分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貿試驗區提升戰略的決策部署,進一步促進自貿試驗區跨境貿易投融資便利化,以高水平開放促進高質量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四川省分局決定在中國(四川)自貿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區”)實施跨境貿易投融資便利化政策,便利更多經營主體合規辦理跨境貿易投資業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援發展總部經濟,優化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全球或區域資金管理或結算中心。自貿區企業開展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其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由超過1億美元調整為超過5000萬美元,其餘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二、具備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資格的銀行,可以按照外匯管理規定為自貿區內相關業務提供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對於境外機構按規定可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註冊且營業場所在自貿區內的銀行可以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
衍生產品的具體範圍和管理應符合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通過FT賬戶辦理的除外),並按現行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相關數據。
三、便利境外機構在自貿區內的資金運用,允許註冊且營業場所均在自貿區內的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其境內外匯賬戶(外匯NRA賬戶)結匯業務(詳細操作規程見附件)。
在自貿區優化外匯NRA賬戶退匯資金流程。對於外匯NRA賬戶向境內賬戶支付的資金,如因某些客觀因素導致退回的情況,為避免匯兌損失,結匯銀行可將資金暫存內部賬戶,24小時內(遇節假日順延)仍未解決的再購匯原路退回。
四、自貿區內銀行依法為境外機構發放辦理貿易融資貸款的,外匯資金可發放至該境外機構在債權銀行開立的外匯NRA賬戶。自貿區內銀行應在符合現行管理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展業原則為境外機構辦理該業務。
五、自貿區內銀行依法向境外機構發放外匯貸款的,可以接受外匯NRA賬戶內資金作為質押,但債權銀行應監督貸款資金在境內使用。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後30日起實施,之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外匯管理局四川省分局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匯發〔2018〕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四川省分局關於在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外匯創新業務的通知》(川匯發〔2019〕28號)同時予以廢止。其他未盡事宜,適用現行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反饋。
特此通知。
聯繫電話:
國家外匯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028-85261027、028-85261002
國家外匯管理局瀘州市分局 0830-2299535
國家外匯管理局雙流營業管理部 028-85804368
國家外匯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26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