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進一步規範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完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便利銀行、申報主體更準確地理解和執行申報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形成了《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23年版)》(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匯發〔2019〕25號)同時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在收到本通知後,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並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23年版)
2.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23年版)修訂對照表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