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形成以國內大迴圈為主體、國內國際雙迴圈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切實發揮跨境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作用,進一步支援和規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貸款業務是指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境內銀行在經批準的經營範圍內直接向境外企業發放本外幣貸款,或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幣貸款的行為。
本通知所稱境外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合法註冊成立的非金融企業。
二、境內銀行應按照審慎經營原則,綜合考慮資產負債情況和幣種結構等各方面因素,統籌境內、境外業務發展,在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內按規定自主開展境外貸款業務,鼓勵對有實際需求的境外企業優先採用人民幣貸款。
三、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餘額(指已提用未償餘額,下同)不得超過上限,即:境外貸款餘額≤境外貸款餘額上限。
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境外貸款餘額=本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境外貸款餘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境外貸款餘額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折算。境內銀行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辦理的貿易融資不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一級資本淨額或營運資金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準(採用銀行法人口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對境外貸款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匯率風險折算因子進行動態調整(參數設置見附件1)。
境內銀行應做好境外貸款業務規劃和管理,確保任一時點貸款餘額不超過上限。若因銀行一級資本淨額(營運資金)、境外貸款槓桿率或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境外貸款餘額超過上限,銀行應暫停辦理新的境外貸款業務,直至境外貸款餘額調整至上限之內。
四、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應充分了解國際化經營規則和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備案後實施。提交的備案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流程管理、專業人員配備、風險控制制度等;與境外銀行合作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還應建立信貸責任、管理和風險分擔機制。
五、境內銀行可按現行制度規定為境外企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辦理境外貸款業務,也可以通過境外企業在境外銀行開立的賬戶辦理。
六、貸款利率應符合商業原則,在合理範圍內確定。
七、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證券投資和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不得用於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不得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如境外貸款用於境外投資,應符合國內相關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境內銀行應加強對境外貸款業務債務人主體資格、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的真實合規性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嚴格審查境外企業資信,並監督境外企業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貸款資金。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原則上應要求境外銀行等直接債權人蔘照本條規定辦理。
八、境外貸款業務涉及跨境擔保的,應根據有關規定,區分境內、境外債權人(受益人)分別報送跨境擔保相關資訊,境內銀行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對外債權應納入其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九、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還款幣種原則上應與貸款幣種保持一致。如境外企業確無人民幣收入償還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境內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幣清算行與參加行可為境外企業償還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所產生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內銀行可為境外企業償還本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所產生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提供外匯風險對沖和外匯結匯服務。
十、境內銀行應按照有關數據報送要求將境外本外幣貸款、跨境收支、賬戶等資訊分別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並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末本銀行境外貸款餘額變動等統計資訊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境外貸款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境外貸款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十一、境內銀行在辦理境外貸款業務時,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的原則,切實做好境外貸款業務的風險管理工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義務。
十二、開發性政策性銀行境外貸款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境外貸款等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境內銀行已發放境外貸款餘額納入本通知規定的境外貸款餘額管理。境內銀行向境外主權類機構發放貸款業務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境內銀行通過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單元向境外企業發放的貸款,按自由貿易賬戶相關規定辦理(使用境內銀行總行下撥人民幣資金髮放的境外企業貸款須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境內銀行通過離岸賬戶發放的境外貸款,按離岸銀行業務相關規定辦理,不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十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27家銀行(名單見附件2)境外貸款業務實行統一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27家銀行以外的銀行境外貸款業務進行管理。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銀行應於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報告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上年度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和本年度計劃。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政策性銀行為合格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貸款業務和貨幣互換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7〕8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的指導意見》(銀髮〔2011〕255號)同時廢止。
附件1:參數設置
附件2:27家銀行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