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便利市場主體辦理經常項目外匯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全面整合相關法規,形成《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 年版)》(見附件1),並廢止部分規定(見附件2)。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收到本通知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
特此通知。
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15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調整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條款的通知》(匯發〔2023〕8號)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刪除、修改的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中部分條款》,以下內容已被廢止:《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發〔2020〕14號印發)第一百零二條中的“整改期間停止接受新的外匯保險業務”,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
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號)附件4《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中部分條款》,以下內容已被修改:附件《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市場採購貿易項下委託第三方報關出口的市場主體以自身名義辦理收匯的,應滿足以下條件:(一)從事市場採購貿易的市場主體已在地方政府市場採購貿易聯網平台備案。市場採購貿易聯網平台應能採集交易、出口全流程資訊,並提供與企業、個體工商戶對應的出口明細數據;(二)經辦銀行採取系統與市場採購貿易聯網平台對接或通過網頁登錄等其他必要技術手段,識別客戶身份,審核交易背景的真實性,防範交易資訊重複使用”。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