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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8-00429
  • 分       類:
    通知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8-11-07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 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18〕2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 的通知

為進一步完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國家外匯管理局對20166月印發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進行了修訂(修訂後內容見附件12),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新增居民持有境外上市紅籌企業股權債券通 “QDLP”“QDIE”等業務類型。該調整涉及B01表、B06表、H02表。

二、在部分報表中增加指標以滿足新增數據需求。一是在Z01表增加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編碼指標。二是在A01-1表中補充採集SPV或殼機構的名稱、代碼以及所屬部門資訊。三是在D02表中增加債務人名稱簽約金額資金用途原始放款天數到期日五項指標。

三、修改E01表表式,擴充貨物及服務貿易項下交易項目,參照《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代碼》細化交易代碼

四、進一步細分投資者(被投資者)所屬部門和行業。在A01A02境外(被)投資機構所屬行業中增加不動產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選項。將各表投資者(被投資者)所屬部門類別由五類拓展為九類。

五、調整部分指標名稱。一是修改A表中關於全體股東的表述。二是統一B表、H表中與投資工具類型相關指標的名稱。三是將部分報表中發行主體與本機構的關係修改為發行主體與本機構/被代理人/委託人的關係。四是調整I表中申報主體不易理解的個別指標。

六、變更各表填報機構相關表述。將填報機構機構(單位)填報單位調整為申報主體,將機構代碼調整為申報主體代碼

七、其他調整。一是調整D04D08H02表表名,使其與報表統計內容一致。二是調整附錄中現鈔提取對應MCC碼的歸類。三是不再列示《境外上市非金融企業參考名錄》,採用隨時更新並將對應企業納入申報的方式進行。四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調整。

修訂後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自20195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進行的首次申報應報送20194月報告期數據,並於2019510日前完成。《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1615號)同時廢止。與本制度配套的數據採集規範修訂版將另文印發。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文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機構法人、境外金融機構境內主報告分支機構以及其他指定報送主體,並協調做好系統調整等準備工作。所在地外匯局在轉發檔案時應提供本級外匯局業務諮詢電話,以便於解答申報主體在制度執行中遇到的疑問。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業務諮詢電話:010-68402521010-68402234010-68402357;傳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

2.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修訂對照表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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