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滿足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業務的實際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
檔案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特此通知。
附件: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辦法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