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做好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施行<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匯發[2002]95號)。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生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5年1月7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做好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施行<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匯發[2002]95號)。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生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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