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以下審核材料:
1.書面申請(註明股權激勵計劃終止的原因)。
2.原《境內個人蔘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表》。
3.與股權激勵計劃終止相關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4.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主要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年第3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