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內保外貸的數量控制。取消境內機構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內保外貸的事前審批或指標核定,並取消所有形式的數量控制。
2.取消大部分資格條件限制。除個別適用於所有機構的一般性限制條款外(如擔保資金用途限制),取消針對特定主體(擔保人、被擔保人資產負債比例或關聯關係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資性擔保)的資格條件限制。
3.個人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參照非銀行機構管理。
4.以登記為主要管理方式。利用資本項目資訊系統內保外貸數據採集功能,對內保外貸業務進行統計。
5.取消擔保履約核准。銀行可自行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憑擔保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履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