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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3-00196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法制辦網站
  • 發布日期:
    2013-11-22
  • 名       稱: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專家解讀——健全完善中國國際收支統計基礎法規
  • 文       號: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專家解讀
——健全完善中國國際收支統計基礎法規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收支統計委員會委員 韓健

國際收支統計是全面反映一個國家涉外經濟發展狀況的統計體系,與國民賬戶體系、貨幣金融統計、財政統計並稱宏觀經濟四大賬戶。1995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成為我國開展國際收支統計的法律基礎。隨著我國涉外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國際收支統計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近日,國務院決定對《辦法》進行修訂,並從201411日開始施行。這是我國遵循國際收支貨幣基金組織最新標準,健全國際收支統計體系的重要舉措。以下從六個方面進行解讀。

一、國際收支不僅統計交易,也要統計對外資產負債存量

以往,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對於跨境資金流動的規模更加關注,而對於對外資產負債的存量到底有多少重視不足。近年來國際上曆次金融危機的教訓表明,各國對於自身對外資產負債家底的了解非常重要,弄清家底才能制定科學的宏觀經濟政策,在日常監管及出現危機苗頭時作出準確的決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2009年發布《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手冊》第六版,特彆強調了關於對外資產負債存量的統計要求,與此相適應,本次《辦法》修訂也在國際收支統計範圍方面特彆強調了包括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存量統計。至此,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範圍擴大到不僅包括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也包括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

二、不僅中國居民負有申報義務,非中國居民也有申報義務

《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手冊》第六版不僅規定了對居民國際收支資訊的統計要求,也規定了對非居民的統計要求。《辦法》修訂前,只規定了中國居民負有申報義務,而隨著我國涉外經濟交往擴大,非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辦理涉外交易的規模增長較快。為全面了解我國國際收支狀況,修訂後的《辦法》將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也納入申報主體範圍,明確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均有義務申報國際收支資訊。

需要說明的是,只有“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才需要履行申報義務,如果非中國居民在中國境內沒有發生經濟交易,或者在境外發生的經濟交易,則不需要申報。對於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經濟交易,主要由中國居民進行申報,對不能滿足國際收支統計需要或者確實無法通過中國居民申報採集的數據,才由非中國居民申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非中國居民申報的時點、環節和渠道。此外,《辦法》中的“居民”是統計意義上的居民,包括機構和個人。

三、不僅交易的直接參与者需要申報,登記結算、託管等中介機構也需要申報

以往,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主要強調交易的直接參与者進行申報。隨著涉外交易類型和交易方式的日益多樣化,跨境證券投資、金融衍生品、銀行卡等新產品、新業務不斷湧現。由於涉及的申報主體眾多,從數據採集的便利性和準確性角度考慮,通過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中介機構採集數據,可以節約社會成本,減輕申報主體報送負擔。原《辦法》僅明確了交易的直接參与者和證券登記機構的申報義務,本次修改則將範圍擴大至“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

四、不僅機構需要申報,個人也需要申報

我國對外開放度的不斷加深,中國居民個人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存量也在不斷增加,但對於這類數據無法完全通過金融機構採集,為保證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完整性,需要納入統計監測範圍。《辦法》規定,“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狀況”。相比原《辦法》,此為新增條款。目前國家外匯管理局還未對個人如何申報對外資產負債進行規定,預計未來將結合實際情況出台細則,可能要求擁有一定金額以上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居民個人報送相關資訊。

五、不僅國際收支統計人員需要保密,銀行等其他統計環節人員也需要保密

為消除申報主體對數據泄漏的顧慮,便於申報主體更好地履行申報義務,原《辦法》規定國際收支統計人員對申報者申報的數據負有保密義務。本次修訂,從數據採集的全流程角度再次強調對申報數據的保密義務,規定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應當對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

六、不僅違反外匯業務管理規定要被處罰,違反國際收支統計規定也將被處罰

實踐中,機構和個人往往對於違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外匯業務管理等規定的行為非常重視,而忽視法律規定的統計義務。為此,《辦法》再次強調,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與原《辦法》相比,刪除了不適用的處罰條款,同時簡化了文字表述,以保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一致性,便於在實際操作中執行。對於未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主體,處罰包括: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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