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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8-00104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8-11-15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 文       號:
    匯綜發[2008]17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對外債權實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56號)相關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見附件),現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 延期收款登記管理原則
   
第一條 為完善對外資產統計監測,規範境內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對外債權的登記管理,保護出口企業的正當權益,保證跨境貿易活動與其資金流動的真實性和一致性,特製定本指引。企業貨物出口項下延期收款應按本指引進行登記和管理。
   
第二條 企業自2008年12月1日(含,下同)後貨物出口而發生的期限超過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收款(以下簡稱“延期收款),須登陸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上的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網址:www.safesvc.gov.cn)辦理逐筆登記。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延期收款的收匯額(以下簡稱“延期收匯額)實行餘額管理,並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延期收匯額進行調節。
   
第四條 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內延期收款資金結匯或划出手續時,應按照《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匯發[2008]29號)進行操作,同時按照本指引為企業辦理延期收款的註銷手續。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應加強對企業延期收款登記、結匯或劃轉以及註銷環節的現場及非現場監管,完善統計與監測管理。
                     
第二部分 企業延期收款登記管理操作指引
   
第六條 企業自2008年12月1日後貨物出口而發生的延期收款,須登陸系統辦理延期收款合同登記和對外債權登記(以下簡稱“債權登記)。
   
貨物出口合同中如約定收匯日期晚於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業須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合同登記,並於實際出口後辦理債權登記。債權登記時間為自出口報關單海關簽發日起至90天加上15個工作日。
   
無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約定收匯日期或出口合同約定收匯日期晚於出口日期不超過90天,而企業預計收匯日期將要超過出口日期90天的,企業可在實際出口後辦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記,合同登記的時間為出口後90天加上15個工作日,並於實際出口90天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債權登記。
   
無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約定收匯日期或出口合同約定收匯日期晚於出口日期不超過90天,而實際收匯期限超過90天的延期收款,企業應在實際出口90天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同時辦理合同登記和債權登記。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已為辦理過進出口核銷業務的企業辦理網上登記的註冊手續,用戶名為企業代碼,初始密碼為12345678。已辦理過預收貨款、延期付款或預付貨款登記的企業憑組織機構代碼和密碼進入系統。為安全起見,建議企業通過系統中“密碼功能”修改初始密碼(詳見《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企業端操作手冊)。
   
凡未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上註冊的企業,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推廣使用企業外匯資訊檔案資料庫系統的通知(匯發[2007]46號)的規定,先到所在地外匯局註冊填報基本資訊,外匯局將企業資訊輸入企業外匯資訊檔案資料庫後,系統將為新登記的企業完成網上登記的註冊程序。
   
第八條 企業延期收匯額是根據企業前12個月出口收匯的一定比例(基礎比例)、債權登記及註銷情況等來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企業延期收匯額=前12個月出口收匯額×基礎比例—(已確認債權登記金額—銀行註銷金額)
   
第九條 系統於每晚23時對企業當日完成債權登記的延期收款進行逐筆確認。如單筆延期收款債權登記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前延期收匯額,系統將對該筆債權登記進行自動確認,否則,將不予確認。
   
第十條 新成立、無出口收匯曆史記錄或出口收匯曆史記錄無連續性的企業,在辦理完延期收款債權登記後,可向外匯局申請人工確認。
   
第十一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暫不對企業的延期收款進行控制,企業已辦理債權登記的延期收款將被全額確認。
   
第十二條 對已經確認延期收款債權登記的,企業須在系統中指定收款銀行為其辦理延期收款註銷。
   
第十三條 企業在向銀行申請辦理延期收款的結匯或划出手續時,除應符合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相關要求外,還應向銀行提交出口貨物報關單並申請辦理延期收款的註銷手續。
   
第十四條 對已辦理債權登記的延期收款,如出現以下情況,企業應向外匯局提出註銷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確認註銷:
   
(一)出口退貨;
   
(二)經外匯局批准企業可在境外保留的外匯收入;
   
(三)其他無法收匯的情況。
   
根據出口合同約定企業不以貨幣形式結算的延期收款(如加工貿易進料抵扣),企業只需對以貨幣形式結算的延期收款辦理登記和註銷。企業境內收取外匯或人民幣且按照要求應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的(保稅區外企業從區內企業收匯的除外),應當按上述規定辦理延期收款登記和註銷。
   
第十五條 出口收匯曆史記錄有連續性但延期收匯額不能滿足需求的,企業可向外匯局申請調整基礎比例或申請人工確認。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業申請調增基礎比例距上次調增的時間應不低於3個月。
   
第十六條 企業申請調增延期收款基礎比例時,應向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參考格式附後);
   
(二)企業近三年出口及收匯(含延期收款)情況;
   
(三)企業延期收款登記情況;
   
(四)企業已簽訂未履行出口合同主要條款(封面、目錄、主要條款頁、簽字頁複印件);
   
(五)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企業申請人工確認延期收款債權登記時,應向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參考格式附後);
   
(二)企業前12個月出口、收結匯(含延期收款)情況(新企業除外);
   
(三)企業已簽訂出口合同主要條款(封面、目錄、主要條款頁、簽字頁複印件);
   
(四)出口貨物報關單;
   
(五)該筆延期收款的貿易信貸債權登記資訊;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 銀行延期收款結匯、划出及註銷操作指引
   
第十八條 自發文之日起,各級銀行憑其上級銀行的授權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網上操作註冊手續(詳見《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銀行端操作手冊)。
   
第十九條 銀行從待核查賬戶為企業辦理2008年12月1日後出口且期限超過90天的延期收款項下資金結匯或劃轉手續時,應審核企業提交的出口報關單。如出口貨物報關單註明的出口日期在2008年12月1日之後,且資金到賬日期晚於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應登陸系統核對與該筆報關單對應的債權登記資訊,並按此次結匯或劃轉金額為該企業辦理延期收款債權登記註銷手續。如系統中顯示無該筆報關單,銀行不能為該筆報關單辦理外匯資金結匯或劃轉手續(保稅區外企業從區內企業延期收款的除外)。
   
第二十條 銀行辦理企業服務貿易收匯、貨物出口項下期限在90天(含)以內的延期收款的結匯或劃轉手續,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四部分 外匯局延期收款登記管理操作指引
   
第二十一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貿易信貸活動的特點和國際收支形勢,確定企業延期收匯額的核定原則和標準。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具體負責轄內企業延期收款基礎比例調整和人工確認。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可根據轄區內具體情況對中心支局、支局進行相應授權。
   
外匯局應嚴格按照本指引審核企業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對於出口收匯曆史記錄有連續性但延期收匯額不能滿足需求的企業,外匯局可根據企業實際需求及具體申請,為其調整延期收款基礎比例或進行人工確認。
除特殊原因外,調增同一企業延期收款基礎比例距上次調增的時間應不低於3個月。
   
第二十三條 對於新成立、無出口收匯曆史記錄或出口收匯曆史記錄無連續性的企業,外匯局可根據企業實際需求及具體申請,對企業登記的延期收款進行人工確認。
   
第二十四條 外匯局在為企業調整基礎比例和人工確認延期收款債權登記資訊時,應在企業外匯資訊檔案資料庫查驗該企業的基本資訊;對申請調增基礎比例的企業,外匯局應在系統中查驗該企業當前基礎比例、延期收款登記情況及延期收匯額佔用情況;對申請人工確認的延期收款債權登記的企業,外匯局還應在系統中查驗該企業是否辦理該筆延期收款的合同登記和債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 外匯局應從以下幾方面對該企業出口與未來實際收款的真實性和一致性進行評估:
   
(一)該企業過去若干年的實際收款和出口情況;
   
(二)該企業已簽約未履行的出口合同的規模與收款計劃;
   
(三)該企業在合同中約定的延期收款比例、金額是否符合行業結算慣例或產品的市場特徵。
   
第二十六條 外匯局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企業基本資訊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0號)規定,根據企業申請,將企業基本資訊從企業外匯資訊檔案資料庫導入系統,以便企業能及時登陸系統(詳見《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外匯局端操作手冊)。
   
外匯局應嚴格按照相關操作要求按月提取、計算企業月度收匯額,並導入系統,以便總局每月1日根據企業前12個月出口收匯數據計算企業延期收匯額。
   
第二十七條 外匯局應按照對外債權管理有關規定和內控要求制定延期收款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控建設,防範內控風險。
   
第二十八條 外匯局應對調增延期收款基礎比例企業的收匯規模不定期地進行事後核對,如發現調增後基礎比例與實際需求明顯不符的,應及時調減基礎比例,同時告知企業。
   
第二十九條 對有下列情況的企業,外匯局應對其延期收款的登記、使用和註銷情況定期進行事後監督和非現場檢查:
   
(一)延期收款基礎比例超過20%;
   
(二)延期收款債權登記人工確認申請頻率較高(每月超過3次)、規模較大(每次申請額度超過100萬美元);
   
(三)預計延期收款期限超過1年且延期收款餘額規模超過500萬美元。
   
第三十條 對企業超過預計收匯時間90天仍未辦理延期收款債權登記註銷手續的,外匯局應進行重點關注,必要時可組織對其進行現場檢查。
   
對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問題,企業、銀行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當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映。

附件1: 關於出口延期收款核准事項的申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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