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完善外債統計監測與管理,防範外債支付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和《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包括企業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預收貨款指出口貨物合同約定收匯日期早於合同約定出口日期或實際收匯日期早於實際出口報關日期的收匯;延期付款指進口貨物貨到付款項下合同約定付匯日期晚於合同約定進口日期或實際付匯日期晚於實際進口報關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匯。 二、企業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實行登記管理。企業應通過互聯網或前往所在地外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登陸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上的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網址www.safesvc.gov.cn),辦理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筆登記和註銷手續。 三、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業新簽約出口合同中含預收貨款條款和合同中未約定而實際發生預收貨款的,應在合同簽約之日起或實際收到預收貨款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手續,企業合同中未約定而實際收到預收貨款的同時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手續。企業按合同約定收到預收貨款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手續。 已登記預收貨款項下貨物報關出口和貨物未出口退匯的,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或退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收貨款註銷手續。超過登記預收貨款項下貨物出口時間30天(含)的,應書面說明預收貨款未註銷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外匯局存檔備查。退匯手續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有關退賠外匯的規定辦理。 企業出口買方信貸的提前收匯,應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企業出口押匯、福費廷、保理等貿易融資項下的收匯,不需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 四、預收貨款可收匯額由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依據企業預收貨款登記和出口收匯情況及其所屬行業特點生成。銀行應按照貨物貿易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在相應可收匯額內為企業辦理預收貨款的收結匯手續。 五、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業新簽約進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條款和實際發生延期付款的,應在合同簽約之日起或在海關簽發進口貨物報關單後90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延期付款登記手續。已登記延期付款項下貨款對外支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企業應辦理延期付款註銷手續。 六、企業登記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計發生額,不得超過該企業上年度進口付匯總額的10%。大型成套設備進口、簽訂長期進口供貨合同等超過前述比例的延期付款需求,以及新設企業的延期付款需求,由外匯局根據企業所屬行業特點及實際情況徵求商務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意見核定。銀行應根據貨物貿易進口售付匯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在額度內為企業辦理延期付款的購付匯手續。 七、外匯局對企業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的登記和註銷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企業未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登記、註銷手續的,或以虛假合同辦理登記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處罰。企業接受處罰並經核准後,應辦理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補登記手續。未經補登記的延期付款,銀行不得為企業辦理購付匯手續。 企業超過預收貨款項下登記的貨物出口時間90天(含),仍然沒有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且不能說明合理原因,並根據外債管理規定被認定為違規對外借款的,由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予以處罰,責令預收貨款原路退回,並按本通知規定辦理預收貨款註銷登記手續。 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為企業辦理預收貨款收結匯、延期付款購付匯手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處罰。 八、企業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項下涉及外匯核銷管理和超過90天(不含)的信用證等非貨到付款項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適用於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和保稅監管區域內具有外貿經營資格從事非保稅貨物貿易的企業。 十、本通知自2008年7月14日起開始施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以往法規與本通知有關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和銀行,並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聯繫電話: 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梁勇010-68402250國家外匯管理局資訊中心王毅010-68402469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