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1999年3月,國家外匯管理局與商務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建立了出口收匯考核制度,聯合對擁有進出口權的各類企業(以下簡稱“進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業務進行考核。該制度的實施對督促進出口單位出口足額收匯、及時核銷,防止逃套匯行為,完善出口收匯管理等發揮了較大的作用。根據當前我國涉外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商務部經研究,決定廢止出口收匯考核制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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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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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014453-2007-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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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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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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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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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關於廢止《出口收匯考核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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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匯發【2007】3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關於廢止《出口收匯考核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