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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7-00082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商務部
  • 發布日期:
    2007-06-11
  • 名       稱:
    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規範外商直接投資房地產業審批和監管的通知
  • 文       號:
    商資函[2007]50號
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規範外商直接投資房地產業審批和監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

為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國務院六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建房屋[2006]171號,以下稱《意見》)。各地、各部門認真執行《意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取得一定的實效。但少數地區仍存在一些問題。根據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和《意見》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規範外商投資房地產審批、備案和監管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意見》和《商務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字[2006]192號),依法加強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審批和監管,嚴格控制外商投資高檔房地產。
二、外商投資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應遵循項目公司原則
(一)申請設立房地產公司,應先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地產建築物所有權,或已與土地管理部門、土地開發商/房地產建築物所有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或房產權的預約出讓/購買協議。未達到上述要求,審批部門不予批准。
(二)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地產開發或經營業務,以及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從事新的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應按照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增加經營範圍或擴大經營規模的相關手續。
三、嚴格控制以返程投資方式(包括同一實際控制人)併購或投資境內房地產企業。境外投資者不得以變更境內房地產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方式,規避外商投資房地產審批。外匯管理部門一經發現以採取蓄意規避、虛假陳述等手段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將對其擅自匯出資本及附生收益的行為追究其逃騙匯責任。
四、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房地產開發或經營業務,應當遵守商業存在原則,依法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按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相關業務。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中外投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訂立保證任何一方固定回報或變相固定回報的條款。
五、地方審批部門批准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應即時依法向商務部備案。
六、外匯管理部門、外匯指定銀行對未完成商務部備案手續或未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不予辦理資本項目結售匯手續。
七、對地方審批部門違規審批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商務部將予以查處糾正,外匯管理部門對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不予辦理外匯登記等手續。


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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