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根據國務院2006年11月1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現就外國銀行分行改制涉及的外匯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業務資格 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承繼原外國銀行分行已經獲准經營的即期結售匯、遠期結售匯、人民幣與外幣掉期以及其他人民幣對外幣衍生業務等資格,並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分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外商獨資銀行的分行承繼本網點在改制前已經獲准經營的相關結售匯及人民幣對外幣衍生業務資格,並向所在地外匯局分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承繼原外國銀行分行的外匯市場會員資格。承繼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的外商獨資銀行,應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變更登記;承繼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資格和銀行間人民幣與外幣掉期交易資格的外商獨資銀行,應將變更情況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初審後在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變更登記;承繼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外幣交易做市商資格的外商獨資銀行,應將變更情況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登記備案。 已具有QFII託管業務資格的外國銀行分行進行改制,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確認託管業務資格的承繼人。承繼人為外商獨資銀行的,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承繼人為保留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以下簡稱“記賬行”)的,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登記備案。 已具有QDII業務資格的外國銀行分行改製為外商獨資銀行,可直接承繼QDII額度。 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仍按照現行管理方式對外商獨資銀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進行管理。外商獨資銀行可承繼原外國銀行分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外商獨資銀行如需調整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應根據其資本金狀況,依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銀行結售匯頭寸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5]6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核定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綜發[2005]118號)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分局申請。 在改制前沒有實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集中管理的記賬行,可承繼原外國銀行分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在改制前已經實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集中管理的記賬行,應持相關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分局申請重新核定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 三、外匯資本金的劃轉和本外幣轉換 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及其下轄分行相互之間的外匯營運資金劃轉可自行辦理。外商獨資銀行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應依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自身資本與金融項目結售匯審批原則及程序的通知》(匯發[2004]61號)等相關規定,事前向所在地外匯局分局申請核准。對於年度累計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超過等值5億美元(含)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分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 四、結售匯會計科目 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應依照《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4號)有關規定,建立獨立的結匯、售匯會計科目,並區分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系統內結售匯頭寸平補及市場結售匯頭寸平補交易,分別在結匯、售匯會計科目下進行會計處理。改制籌備工作結束時仍未能達到上述要求的外商獨資銀行,應當在獲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開業後2年內達到上述要求。 五、短期外債和對外擔保餘額指標管理 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承繼原外國銀行分行的短期外債指標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的融資性對外擔保指標,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所在地外匯局分局備案。原由外國銀行分行辦理的債權、債務及對外擔保登記應相應變更為外商獨資銀行登記。外債登記的變更由銀行一次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對外擔保和國內外匯貸款登記的變更由擔保人或債權行一次性向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申請辦理。 境外銀行在境內同時設有外商獨資銀行和記賬行的,由外商獨資銀行與記賬行共同使用該短期外債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的融資性對外擔保餘額指標,並由外商獨資銀行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 辦理上述各項業務的登記變更或備案應提供書面申請、中國銀監會批准其開業的檔案、外匯局原核准其該項業務資格的相關檔案以及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檔案。各外匯局分局應簡化登記變更的核准手續。 請各外匯局分局接到本通知後,儘快向轄內支局、外資銀行轉發。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聯繫電話: 國際收支司:010-68402464、68402311; 傳真:010-68402315、68402303 資本項目管理司:010-68402247、68402348; 傳真:010-68402208、68402349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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