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於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1051號),北京市、廣東省、遼寧省開展了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免於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試點工作,並取得一定成效。最近,三個地區的國家稅務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來文要求進一步擴大試點出口企業的範圍。為推進“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的工作,促進貿易便利化,優化出口退稅服務,經研究,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三個地區擴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免於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6年6月1日起(以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北京市、廣東省、遼寧省進一步擴大申報出口退稅免於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企業範圍。具體是:
(一)北京市擴大到全市所有出口企業;
(二)廣東省擴大到廣州市、中山市、梅州市所有出口企業;
(三)遼寧省擴大到瀋陽市所有出口企業。
二、廣東省、遼寧省可根據擴大試點情況,於2006年底前進一步擴大試點出口企業範圍。具體是:廣東省擴大到珠海、佛山、江門、東莞、惠州和肇慶市所有出口企業;遼寧省擴大到全省所有出口企業。實施前,廣東、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和外匯局應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三、調整廣東省、遼寧省試點方案,除特殊情況外,外匯局可每半年向省國家稅務局提供一次紙質《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清單》,留存備查。
遼寧省試點出口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再提供紙質《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清單》,無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按國稅函〔2005〕1051號檔案附件第五條規定處理。
四、試點地區國家稅務局、外匯局應按照國稅函〔2005〕1051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做好擴大試點工作。雙方應進一步加強協作、相互配合,確保收匯核銷電子數據安全。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加強內部的電子數據傳遞、使用管理。試點地區省級國家稅務局應制定用於辦理出口退稅的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複核、監控管理辦法。
五、其它已推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的地區應積極研究本地區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免於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具體辦法,條件成熟的可向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試點工作。未經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改變現行出口退稅有關出口收匯核銷單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