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推動貿易便利化,支援石油類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簡化石油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以“對外承包出口”貿易方式報關出口工程自用設備、物資的,應當在報關出口後180天內,持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以及情況說明函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二、企業對外承包工程項下自用設備、物資出口,外匯局按不收匯辦理核銷,並在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上籤注“不收匯核銷”字樣。
三、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完工後運回原出口設備、物資的,企業應及時將相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交由外匯局核注、結案。
四、在本通知下發之前外匯局已為企業辦理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出口核銷備查業務的,可按上述要求轉作不收匯核銷處理。
五、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石油類以外的其他企業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出口收匯核銷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至所轄中心支局。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