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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5-00107
  • 分       類:
    通知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5-10-14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5〕73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促進貿易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口單位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時,對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租賃貿易租賃不滿一年對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取消向外匯局提供相關易貨合同、補償貿易合同、租賃合同、承包工程合同或協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對外承包核准件等憑證的要求。出口單位憑出口報關單、核銷單、核銷專用聯或相應進口報關單等材料辦理核銷手續。

  二、出口單位以進料對口進料深加工三資進料加工方式出口需進行進料抵扣核銷的,取消事先由外匯局進行備案審批的要求。出口單位憑經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加工貿易合同(首次抵扣核銷時提供)、出口報關單、核銷單、差額部分的核銷專用聯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等材料辦理核銷手續。

  三、出口單位以貨樣廣告品A”方式出口的,對其中單筆不收匯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貨樣廣告品出口核銷時,取消需提供貿易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的規定,外匯局直接按不收匯差額核銷處理。

  四、出口單位已辦理國際收支申報的出口收匯,因遺失、毀損等原因申請補辦核銷專用聯的,不再由外匯局審批和出具核准件。出口單位可憑書面報告、涉外收入申報單等相關資料直接到原簽發銀行辦理核銷專用聯的補辦手續。

  五、調整出口收匯差額核銷的範圍。出口單位出口後,單筆核銷單對應的收匯或進口金額多於報關金額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單筆核銷單對應的收匯或進口金額少於報關金額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憑《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107號)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相關核銷憑證直接辦理核銷手續。在此範圍之外的出口應當辦理差額核銷報告手續。實行批次核銷的,可按核銷單每筆平均計算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

  六、因專營商品、更改合同條款或經批準的總、分(子)公司關係等原因發生收匯單位與核銷單位不一致,收匯單位申請辦理境外收匯過戶的,取消提供出口報關單、核銷單的規定。收匯單位憑境外收匯過戶申請書、相關協議、出口合同複印件、核銷專用聯等相關材料辦理過戶手續。

  七、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實行封閉管理的特殊經濟區域企業不適用本通知。

  八、本通知自200511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至所轄中心支局、外資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至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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