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根據《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2005年境內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核定工作的通知》(匯發[2005]4號),總局核定了各地區2005年境內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現將該項指標下達各分局,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當前我國的宏觀經濟和外匯收支形勢,參考外資銀行外匯信貸增長情況、短期外債指標的使用情況以及我國外債規模增長趨勢,本著控制短期外債規模、調整短期外債結構的原則,總局核定2005年境內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合計348億美元。
各分局和外匯管理部的轄內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額度見附表1,對短期外債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主報告行(下稱“短期外債管理行”),其短期外債指標額度見附表2。
二、2005年境內外資銀行短期外債口徑為登記(統計)的短期外債,即從境外借入的所有約定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短期債務資金,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入、境外同業存放、境外聯行和附屬機構往來(負債方)、非居民存款、境外存款、貿易項下1年期以內遠期信用證和其他形式的對外負債。
三、在總局核準的額度以內,各分局和外匯管理部應根據短期外債指標核定的原則和要求,最遲於2005年4月15日前將短期外債指標核定並下發給轄內各外資銀行。
各分局和外匯管理部應於2005年4月15日前向本轄區內短期外債管理行或其成員行通報總局為其核定的額度。
四、在總局核定的短期外債指標總額內,各分局和外匯管理部可採取適當方式靈活調劑本轄區內各外資銀行的短期外債指標,但轄區內外資銀行的短期外債指標總額不得超過總局核定額度。
五、短期外債管理行應嚴格執行(匯發[2005]4號)文的有關規定和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規定。
六、短期外債管理行可以在該行境內各分支機構之間適當調劑使用短期外債指標。短期外債管理行應將短期外債指標的分配和調整情況在1周內向短期外債管理行所在地分局報告。短期外債管理行所在地分局進行相應審查後,應以適當方式通知其他指標調整的成員行所在地分局。
七、短期外債管理行所在地分局應對短期外債管理行和其他成員行的短期外債情況實行監管。短期外債管理行在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外債數據時,須同時報送其他成員行的外債數據。短期外債管理行所在地外匯局可向成員行所在地分局和外匯管理部核實。
八、各分局和外匯管理部在對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有關數據進行統計時,應單獨統計外資銀行離岸資金來源中運用於離岸部分的數據。
1、2005年各地區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核定情況表(略)
2、2005年短期外債管理行指標核定情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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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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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014453-2005-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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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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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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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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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已失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達2005年境內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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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匯發[2005]22號
(已失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達2005年境內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的通知